107年 鐵路特考 高員三級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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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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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7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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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別
鐵路人員考試
等別
高員三級考試
類科別
法律廉政
科目
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使
使
(請接背面)
一、甲、乙、丙涉嫌共犯加重竊盜罪,甲、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庭中均自白犯罪
均於自白中指稱丙與其共犯竊盜罪。後檢察官以涉犯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而起訴
甲、乙、丙三人。第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證據不足判丙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
第二審法院則採納甲、乙兩人之自白直接作為丙參與加重竊盜罪之證據,而撤銷原
審無罪判決改判丙成立加重竊盜罪。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違法?另外,丙
於民國 107 11日,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25 分)
二、刑警 A於郊區發現贓車一輛,乃在贓車旁守株待兔。一會兒,甲走過來打開贓車門
欲開車,隨即遭到刑警 A逮捕並帶回警局偵訊。甲於警詢中坦承車是偷來的,並供
出同案共犯為乙,且乙正打算出國避風頭。刑警 A其他警察趕緊前往機場,將
欲出國避風頭之乙逮捕。於警局中,警官 B於警詢時對乙進行權利告知,乙遂表示
要聘請律師。警官 B取得乙自白,在律師未到達前,仍持續對乙詢問。警官 B
問態度和善,終於突破乙心防,在律師還沒有到達前,乙即自白犯罪。試問相關司
25
三、甲涉嫌竊取他人財物而遭逮捕,檢察官以甲觸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項之竊盜罪提起
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甲之行為係趁人不備公然掠取財物,因而改判甲
立刑法第 325 條第 1之搶奪罪,並判處甲有期徒刑 1年,緩刑 2。甲不服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仍主張其僅係竊盜,並非搶奪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
定甲成立刑法 325 條第 1項之搶奪改判處甲有期徒刑 10 但撤銷緩刑宣告
試問第二
25 分)
四、大學生甲因貪圖高額時薪,擔任詐騙集團取款車手而遭逮捕。在警察偵訊中,甲坦
承犯行不諱。另詐騙集團落網成員乙在警察詢問時,亦供稱其以高額時薪引誘甲擔
任取款車手。檢察官乃據此對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依甲之自白及乙
警詢筆錄,認為甲罪證確鑿無再予以訊問之必要,乃在未經言詞辯論之情況下,即
對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分析此案中,法院對甲之判決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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