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7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乙、丙涉嫌共犯加重竊盜罪,甲、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庭中均自白犯罪,並
均於自白中指稱丙與其共犯竊盜罪。後檢察官以涉犯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而起訴
甲、乙、丙三人。第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證據不足判丙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
第二審法院則採納甲、乙兩人之自白直接作為丙參與加重竊盜罪之證據,而撤銷原
審無罪判決改判丙成立加重竊盜罪。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違法?另外,丙
於民國 107 年1月1日,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25 分)
二、刑警 A於郊區發現贓車一輛,乃在贓車旁守株待兔。一會兒,甲走過來打開贓車門
欲開車,隨即遭到刑警 A逮捕並帶回警局偵訊。甲於警詢中坦承車是偷來的,並供
出同案共犯為乙,且乙正打算出國避風頭。刑警 A與其他警察趕緊前往機場,將正
欲出國避風頭之乙逮捕。於警局中,警官 B於警詢時對乙進行權利告知,乙遂表示
要聘請律師。警官 B為取得乙自白,在律師未到達前,仍持續對乙詢問。警官 B詢
問態度和善,終於突破乙心防,在律師還沒有到達前,乙即自白犯罪。試問相關司
法警察人員在本案中之處理程序是否有違法之處?若有違法,其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三、甲涉嫌竊取他人財物而遭逮捕,檢察官以甲觸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項之竊盜罪提起
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甲之行為係趁人不備公然掠取財物,因而改判甲成
立刑法第 325 條第 1項之搶奪罪,並判處甲有期徒刑 1年,緩刑 2年。甲不服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仍主張其僅係竊盜,並非搶奪。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
定甲成立刑法第 325 條第 1項之搶奪罪,改判處甲有期徒刑 10 月,但撤銷緩刑宣告。
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倘若甲仍不服第二審判決,本案是否可上訴第三審?
(25 分)
四、大學生甲因貪圖高額時薪,擔任詐騙集團取款車手而遭逮捕。在警察偵訊中,甲坦
承犯行不諱。另詐騙集團落網成員乙在警察詢問時,亦供稱其以高額時薪引誘甲擔
任取款車手。檢察官乃據此對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依甲之自白及乙之
警詢筆錄,認為甲罪證確鑿無再予以訊問之必要,乃在未經言詞辯論之情況下,即
對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分析此案中,法院對甲之判決程序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