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暨產業實習成果發表會》獎勵實施辦法
經107.11.30 107學年度第1學期外語學院第五次主管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為鼓勵輔仁大學外語學院學生積極展現大學所學之學習成果,特設置「輔仁大學外語學院《服務學習暨產業實習成果發表會》獎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本獎勵金)。 |
第二條 | 申請資格:須為輔仁大學外語學院大學生(含延修生)。 |
第三條 | 本獎勵金之經費來源為高教深耕計畫或校內預算等。 |
第四條 | 獎勵金金額與名額:本獎勵金金額係依當年度教學計畫補助款彈性調整,並自各成果發表會主題之作品中擇優錄取。(如:服務學習組口頭發表 最佳成就獎1名、學習成果獎2名;壁報發表 學習成果獎2名;產業實習組口頭發表 最佳成就獎1名、學習成果獎2名;壁報發表 學習成果獎2名等) |
第五條 | 審核方式:由計畫主持人邀請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評審,以及審核本獎勵金之分配比例。 |
第六條 | 本獎勵金之頒發由本院指定之評審判定。 |
第七條 | 評審發表:成果發表會作品 1. 壁報發表評審標準: 評審內容與比例建議: 壁報展現 30% 學習與服務成果展現 50% 學習態度與自我反思 20% 2. 口頭發表評審標準: 評審內容與比例建議: 發表說服力 30% 學習與服務成果展現 50% 學習態度與自我反思 20% |
第八條 | 獲獎之學生須將得獎作品歸為本院所有,方可請領本獎勵金。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外語學院主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