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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關於當事人適格及選定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
或被訴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不包括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
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9關於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為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如有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認其效力
10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除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外,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
部分
11 關於保全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
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需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
12 下列關於督促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
付命令
法院應訊問債務人,方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13 甲主張其所有 A屋被乙無權占用,起訴請求乙返還 A屋,於訴訟期間,乙將 A屋交付予丙占有,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訴訟當事人甲與乙,應變更為甲與丙
丙即便經甲乙同意,亦不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將來系爭案件之確定判決,對於甲乙丙皆有效力
丙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甲或乙不得對丙為訴訟之告知
14 原告甲(滿 20 歲未受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與被告乙(滿 20 歲已受輔助宣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爭
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所為之所有訴訟行為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甲將乙列為被告提起訴訟,須經乙之輔助人同意
甲可不經乙輔助人之同意而將乙列為被上訴人而提起上訴
乙所為之所有訴訟行為原則上均無須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15 於第一審訴訟代理人所為之訴訟上和解行為,其效力如何?
一律有效 非經特別委任不生效力
一律無效 效力未定
16 鑑定證人適用何種調查證據之規定?
當事人訊問 鑑定人之相關規定 書證 證人相關之規定
17 依照實務見解,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時,其中一人主張清償抗辯且被第一審法院認為有理由,其對其他
共同訴訟人之效力為何?
不生效力 效力未定 亦生效力 得撤銷
18 關於減縮與擴張訴之聲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不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減縮至 80 萬元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賠償 90 萬元減縮至 70 萬元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可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返還借款 40 萬元減縮至 30 萬元
於小額訴訟程序得將訴之聲明從請求判命被告支付價金 7萬元擴張為 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