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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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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別:刑事警察人員
科 目:偵查法學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50330
頁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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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乙女之長子,2人同住在一起,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 3款
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經濟狀況不佳,長期照顧久病之乙,身心俱
疲,竟酒後與其配偶丙發生爭執,心情低落,又受乙責備,一時氣憤,
衝進住處廚房拿取菜刀 2 把,甲明知頭顱為人類身體之重要部位,如持
利器砍擊該部位,足以產生使人死亡之結果,竟基於殺害乙之犯意,持
菜刀 2 把追趕乙,並持菜刀 2 把朝乙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揮砍至少 10
餘刀,乙倒臥客廳後拜託甲報案救護,甲竟對倒臥在血泊中之乙稱:要
讓你血流乾,等你死了,其就自殺等語。嗣後因乙之次子丁返家後見狀
立即報案,乙於同日晚間至戊醫院急診,惟仍因此受有失血性休克、頭
部及全身多處撕裂傷等傷害,並於翌日術後入加護病房觀察,始倖免於
難。試論甲應構成何罪?請詳述理由說明。(25 分)
二、甲為高中畢業,有多年工作經驗,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
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或密碼等帳戶工具交付他人,可能成為不法
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時,供匯交、提領款項所用,進而幫助該不法集團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該不法集團於被害人匯入詐欺取財之贓款後,可
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等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
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犯罪所得財物,
而掩飾該不法集團所犯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
提供之金融帳戶工具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
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其本意之洗錢及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之
A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以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存、提款、轉帳及匯款所用,以此方式幫
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利用甲所提供
之A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以訛稱先前網路購物遭錯誤設定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導致重複扣款,需協助取消設定等方式,向乙施用
詐術,致乙因此陷入錯誤,匯款新臺幣 3萬元至上開 A帳戶內,該姓名
及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得上揭金額後,旋即自上開 A帳戶內提領
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試論甲應構成何罪?請詳
述理由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