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警察特考 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 偵查法學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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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8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別:警察人員考試
別:三等考試
別:刑事警察人員
目:偵查法學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50330
頁次:2
1
一、甲為乙女之長子,2人同住在一起,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 3
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經濟狀況不佳,長期照顧久病之乙,身心俱
疲,竟酒後與其配偶丙發生爭執,心情低落,又受乙責備,一時氣憤,
衝進住處廚房拿取菜刀 2 甲明知頭顱為人類身體之重要部位如持
利器砍擊該部位,足以產生使人死亡之結果,竟基於殺害乙之犯意,持
菜刀 2 把追趕乙,並持菜刀 2 把朝乙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揮砍至少 10
餘刀,乙倒臥客廳後拜託甲報案救護,甲竟對倒臥在血泊中之乙稱:要
讓你血流乾,等你死了,其就自殺等語。嗣後因乙之次子丁返家後見狀
立即報案,乙於同日晚間至戊醫院急診,惟仍因此受有失血性休克、頭
部及全身多處撕裂傷等傷害,並於翌日術後入加護病房觀察,始倖免於
難。試論甲應構成何罪?請詳述理由說明。25 分)
二、甲為高中畢業,有多年工作經驗,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
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或密碼等帳戶工具交付他人,可能成為不法
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時,供匯交、提領款項所用,進而幫助該不法集團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該不法集團於被害人匯入詐欺取財之贓款後,可
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等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
出,使檢、警、憲、調
而掩飾該不法集團所犯詐欺犯罪所得之去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
提供之金融帳戶工具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
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其本意之洗錢及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之
A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以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存、提款、轉帳及匯款所用,以此方式幫
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利用甲所提供
A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以訛稱先前網路購物遭錯誤設定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導致重複扣款,需協助取消設定等方式,向乙施用
詐術致乙因此陷入錯誤匯款新臺幣 3萬元至上開 A帳戶內該姓名
及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得上揭金額後旋即自上開 A帳戶內提領
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試論甲應構成何罪?請詳
述理由說明。25 分)
代號: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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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因涉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並未選
任辯護人,亦未經法院指定辯護人,甲為證明自己清白,聲請法院拷貝
付與檢察官引為證據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以供自己能詳細看過,作
為訴訟防禦之用,試論法院應否准許?請詳述理由說明。25 分)
四、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及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
所持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 A通訊軟體並以暱稱「聞」在前開
通訊軟體之「總代理」群組內發送「銷售$品質優 之販售毒品訊息,
伺機向不特定人兜售前開毒品。適有警員乙在執行網路巡邏勤務之際,
見狀便與甲使用上開通訊軟體交談雙方議定在 B便利商店見面以新
臺幣 8,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公克後,甲即
騎乘機車攜帶上開毒品至 B便利商店擬與佯裝購買毒品之警員乙見面
交易毒品,藉此販賣牟利。嗣甲抵達後,即與佯裝購買毒品之警員乙確
認交易數量及價金,警員旋即表明警察身分,當場逮捕甲,並扣得上開
第二級毒品及供甲聯繫販賣毒品事宜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 1 支,甲
未得逞試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公克及甲持用之行動電
1支,有無證據能力?請詳細敘明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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