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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擔任俗稱車手角色參與由乙發起而組成之電信詐欺犯罪集團,該集團
成員分別佯裝電信公司與銀行人員,假借參加某銀行彩券抽獎名義,先
由該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丙,於 108 年2月20 日向被害人 A男佯稱:「你
抽獎中了頭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預先支付 10 %稅金後,獎金即
匯入你帳戶。」使 A男信以為真,如數交付 10 萬元款項與甲。復於同
年3月15 日再向 A男佯稱:「稅捐稽徵機關表示需完納 20%稅金後,始
得匯入中獎獎金。」使 A男再陷於錯誤,仍如數交付不足稅款 10 萬元
於甲後,A男至此始驚覺有異。嗣同年 4月5日該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丙
再次實施詐騙行為,要求 A男再繳交保證金 10 萬元,A男乃與警方配
合佯裝受騙,由警方提供玩具鈔面額共計 10 萬元,交由 A男帶同員警
丁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丙指示之地點與甲見面,並將上開玩具鈔交與
甲,旋為員警丁當場逮捕而未能詐得該 10 萬元。試問甲應構成何罪?員
警偵查程序是否合法?請申論之。(25 分)
三、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
有、販賣,竟意圖營利,以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於 108 年8月10
日凌晨 1時許、同年 9月1日下午某時許、同年 9月15 日上午某時許,
撥打至乙行動電話並互相傳送簡訊,雙方各約定以 2,500 元、5,000 元、
1萬元交易海洛因後,乙先於該當日匯款至甲某信託銀行帳戶內,甲再
將海洛因郵寄至乙之澎湖處所,利用不知情郵務人員完成交付,並藉此
營利。甲復於同年 10 月20 日上午某時許,以上開聯絡方式,與乙約定
以1萬元交易海洛因後,即指示某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子」
成年男子,在高雄市某便利商店前交付海洛因與乙,並收取價金 1萬元,
「小李子」再將價金轉交甲,甲則藉此營利。嗣甲向警方供述毒品海洛
因係向丙購得,警方乃將丙移送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
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確定。試問甲應如何論罪?
其主張所為應屬集合犯及供出毒品來源應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請詳
細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