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
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及
111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
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
刑事警察人員
科 目
偵查法學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甲平日厭惡丙,某日鄰居遭竊,為陷害丙,明知丙為錯誤的犯罪嫌疑人,
要求司法警察乙逮捕無辜的丙,乙受理報案後,即依職權將丙逮捕。
試問:甲、乙之可罰性為何?(25 分)
二、甲因飲酒駕車,為司法警察乙所查獲,也達到裁罰標準,甲為脫罪,遂
以朋友的身分證登記,導致乙在其所開之裁罰單為不實之記載,試問:
甲、乙之可罰性為何?(25 分)
三、偵查員甲欲盤查有多筆毒品前科之民眾乙,經其同意目視檢查車內或車
廂或置物箱,發現疑似吸毒隨附器具(夾鏈袋、噴槍式打火機、酒精棉片
或生理食鹽水小瓶等),甲進而要查看盒裝品、小夾鏈包等(疑似藏毒外
盒),當事人表示不願意給警方查看,甲主張該情況客觀顯示有持有吸食
毒品之嫌疑,要求乙打開該盒裝品、小夾鏈包。試問:甲之偵查行為是否
合法?(25 分)
四、甲於民國 107 年4至5月間經由乙之引介,加入乙所屬詐欺集團,並受
乙之指揮,於同年 5月間多次持該集團所持有之某人頭帳戶提款卡,
提領該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該人頭帳戶之款項,並交予其他成員。
該犯行嗣後為警察查獲,甲之可罰性為何?試從大法庭見解,以及相關
學理加以分析。(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