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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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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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
目:行政法
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10740
40940
701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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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
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
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
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
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2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
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
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
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
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
廢止
25 分)
參考法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39 條第 2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
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二、公務員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 3年,褫奪公權 2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判決甲
職並 2甲主懲戒職獲准而務員
分,公懲會不應對甲予以懲戒;況甲已受刑事判決,公懲會之懲戒判決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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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遭 A縣政府計算不法利得
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0 元並勒令歇業
地方法院判決甲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 10 年、甲公司罰 5千萬元。對
於甲公司不服 10 億元罰鍰及勒令歇業所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
行,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停止執行聲
請案?(25 分)
四、甲
(下稱 A函)「臺端違反建築 25 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
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
處理辦法第 5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
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
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規定應執行拆
除。」乙不服 A B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局)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
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
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
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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