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
科 目:行政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
頁次:
-
一、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
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
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
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
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
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
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
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
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
不應受罰;且廢止報關業務證照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參考法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項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
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二、公務員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 3年,褫奪公權 2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判決甲
撤職並停止任用 2年。甲主張其於懲戒前已辭職獲准而不具公務員身
分,公懲會不應對甲予以懲戒;況甲已受刑事判決,公懲會之懲戒判決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