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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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
科 目:行政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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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
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
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
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
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
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
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
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
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
不應受罰;且廢止報關業務證照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參考法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項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
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二、公務員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 3年,褫奪公權 2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判決甲
撤職並停止任用 2年。甲主張其於懲戒前已辭職獲准而不具公務員身
分,公懲會不應對甲予以懲戒;況甲已受刑事判決,公懲會之懲戒判決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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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遭 A縣政府計算不法利得,裁
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0 億元並勒令歇業。其後
地方法院判決甲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 10 年、甲公司罰金 5千萬元。對
於甲公司不服 10 億元罰鍰及勒令歇業所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
如何處理?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先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
行,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停止執行聲
請案?(25 分)
四、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下稱 A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
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
處理辦法第 5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
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
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條規定應執行拆
除。」乙不服 A函及 B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
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
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
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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