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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107 年度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
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以下是簽證會計師對其 107 年度財務報
告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
關於大西洋集團民國 107 年第三季與關係人簽約以新臺幣 640,000
仟元取得三筆不動產(臺南佳里、高雄湖內及新北市新店)及應收資金
貸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本會計師因下列所述事由,致無法對該等交易
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因此本會計師無法判斷是否須對該等交易
及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
表作必要之調整:
前述高雄湖內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未考量該項不動產已有他項權利設
定,逕參考估價報告之金額作為最後簽約成交價格依據,未能說明其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前述不動產交易截至民國 107 年12 月31 日止已支付新臺幣 547,000
仟元卻遲未完成過戶程序(臺南佳里民國 108 年3月27 日完成過戶;
高雄湖內民國 108 年3月28 日完成過戶,惟仍有抵押權尚未塗銷),
未能具體說明遲未過戶之合理原因;
於交易簽約後,經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民國 108 年3月20
日同意變更所有過戶相關稅費由大西洋集團負擔,其中土地增值稅新
臺幣 33,026 仟元於同年 3月間支付,未能具體說明變更之合理原因;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民國 108 年3月20 日決議取消新北
市新店之不動產交易,且依據民國 108 年3月21 日大西洋集團之重
大訊息公告將該筆交易預付土地款(新臺幣 155,000 仟元,帳列其他
非流動資產)轉為資金貸與。另依據民國 108 年3月28 日大西洋集
團之重大訊息公告,每月還款新臺幣 400 仟元,導致還款期限逾 32
年。針對前述取消交易及還款條件約定未能說明其合理性;
大西洋集團截至民國 107 年12 月31 日對高雄湖內及新北市新店不動
產交易相對人應收資金貸與之餘額為新臺幣 107,200 仟元(如加計第
4點將另增加新臺幣 155,000 仟元,已逾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針
對交易相對人之還款能力未有合理評估。此外,交易相對人於民國 108
年3月提供其他地號之土地為擔保品,大西洋集團已提供前揭土地之
估價報告,惟該擔保品之價格鑑定仍有未能釐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