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三等 國際經貿法律組 國際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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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別: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別:三等考試
組: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國際經貿法律組
目:國際法(含國際公法、條約締結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30660
頁次:1
1
試依條約締結法之規定分析何謂「條約」「協定」?另對於司法院釋字
329 號之意旨及我國目前之法制兩岸間協議應依何程序辦理25 分)
二、試詳述以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法,並試舉實例說明之:談判、調解、
調停、仲裁、訴訟。25 分)
三、試從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及我國條約締結法之規定分析,在「多
邊條約保留」以及「雙邊條約修正」之情形,各有何規範?(25 分)
四、試論何謂投資人在尋求地主國之國家責任時,所應優先適用之「窮盡當
地救濟原則」?而在雙邊投資保障協定中「投資人地主國爭端解決機
制」與上述原則又有何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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