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
科 目:國際法(含國際公法、條約締結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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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2 年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規
定國際環境法上的「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同年,為了對
抗氣候變遷的威脅及造成的不利影響,國際社會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
要 公 約 (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該公約亦規範「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作為指
導締約方行動的原則之一。請說明「預警原則」的內涵。(25 分)
二、請說明「引渡」(extradition)的定義。不引渡本國人原則及其例外的意
涵。(25 分)
三、請說明批准公布後的條約在我國憲法或法律中是否有明文規定具有國
內法的效力?在行政機關函釋及法院實踐方面,如何論證該等條約是否
具有國內法效力?(25 分)
四、請說明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一國承受條約拘束的方式有那
些?在那些情況下,承受條約拘束需用「批准」表示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