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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國際經貿法律組
科 目:國際經濟法與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得以本國文字或英文作答。
代號:30630
頁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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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洲政府為促進公共健康,減少吸菸人口,於 2011 年制訂「菸品素面
包裝法」(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並修正商標法及相關管理規則,
要求菸品外包裝除需印製大幅警示圖文外,並規定菸品品牌名稱必須統
一字體、字級與顏色,而菸品容器底色為土綠色,包裝上不得有品牌標
示、色彩或行銷性文字等藉以凸顯品牌形象。此法案係為落實澳洲在「世
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下「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FCTC)第 11 條(菸品包裝
及標示)、第 13 條(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及相關準則等規範,旨在
降低菸品的吸引力、避免透過菸品包裝進行廣告及促銷行為、防止誤導
性資訊顯示於菸品包裝,並強化健康警示圖文的有效性。然古巴等國以
此法案違反 WTO 涵蓋協定之規定,損及其貿易利益,提起 WTO 之爭
端解決控訴(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案)。請詳細分析澳洲之菸品素面包
裝措施是否違反 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第 2.2 條不必要貿易限制之規定?另澳洲政府主
張菸品素面包裝之措施乃根據 FCTC 此等「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所訂之規範,依據 TBT 協定第 2.5 條規定具有推定不違反第
2.2 條規定之效果,是否有理由?請分析之。(25 分)
二、鑑於國際法規範之碎裂化(fragmentation),WTO 爭端解決小組或上訴
機構常面臨當事國援引 WTO 涵蓋協定以外之其他國際法規範(下稱「非
WTO 法規範」)作為爭端解決攻防的依據。以「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案」
為例,當事國除依據 WTO 涵蓋協定(TBT 協定及 TRIPS 協定)作為控
訴之基礎外,另援引 WHO 所屬 FCTC 及其準則(Guidelines)等規範進
行抗辯。此外,亦援引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ganization, WIPO)所屬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有關商標權等規定
(如第 6條之 5、
第10 條之 2等)作為控訴之依據。顯見,此等「非 WTO 法規範」在
WTO 爭端解決程序中日益扮演重要的角色。請以本案(或其他 WTO 案
例)為例,詳細論述此等「非 WTO 法規範」在 WTO 爭端解決程序中
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為何?試從當事國與爭端解決小組或上訴機構之
角度分析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