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公務人員升官等 薦任 警察行政 警察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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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6年交通
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 代號:23050 全一頁
等級 薦任
類科(別) 警察行政
科目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
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查證身分)與第 8條(攔停交通工具)之規定,請任
意舉出上述法條兩項明顯之差異。25 分)
二、警察使用口袋戰術,在圍捕飆車族後,逐一使用束帶綁其手腕以控制其身體自由,
請問:警察使用束帶是否為合法使用警械?又是否有刑事責任?(25 分)
三、甲深夜於車站遊蕩,警察依法查察其姓名及住所,甲就其姓名及住所堅不陳述時,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得否處罰甲?又警察得否依同法將甲強制帶往警所?其理
由為何?(25 分)
四、試述怠金與罰鍰之意義。又二者有何異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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