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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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470
頁次
1
1
一、立法院接納民意乃民主表現,試問
使法,
15
立法院之「遊說」得否以請願處理之?10 分)
二、一般法律的最後一章多為附則,附則規定之事項及內容各為何?試分別
說明之。25 分)
三、請說明下列法條所屬法規可能之法律性質,及其廢止程序:
(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
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
給付。」15 分)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10 分)
四、傳染病防治法第 5 1項規定如下「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市)
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
……」同法 6 條第 1 項規定如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
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試問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兩者之概念與差異為何?(10
兩者於法制實務上有何關聯性?(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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