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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C各一處。
b. 吊運路線中段過中心線附近設低橫桿障礙物 D一處。
c. 吊運路線後半段設高直桿障礙物 E與高橫桿障礙物 F各一處。
3. 評分法:
(1) 實際完成時間:係由應檢人將荷件自出發點 S之地面吊升至約 1公尺
高暫停,經監評人員測量荷件高度後,再作「出發」信號,並開始計
時,經所指定路線,回歸至 S點,荷件著地為止,全程所需時間。
扣分要點:超過標準完成時間時,予以扣分,超過標準時間 360 秒
時,監評人員得立即終止其測試。
(2) 出發點:測試所使用之荷件,以重量約 0.5~1 公噸之圓或方柱形者為
準,應檢人要先確認荷件重量、重心及吊掛安全後,再慢慢捲上,待
吊索拉緊應即暫停,確認吊具良好,再將荷件慢慢吊離地面約 20 公
分高再度暫停,觀察荷件如無傾斜、擺動、迴轉等現象,再將荷件吊
升至離地面約 1公尺高暫停,待監評人員評測高度。如實際高度超過
1±0.1 公尺時,監評人員需指示應檢人調整荷件高度至約 1公尺高。
扣分要點:a.在吊索未充分拉緊前,無使用微動捲上者。
b.在荷件離地面 20 公分以內高度未暫停。
c.當荷件離地面時,發生激烈之擺動。
d.運行前荷件高度以 1公尺為準,並依高度誤差大小扣
分。
(3) 吊運路線及障礙物:吊運路線全長需 45 公尺以上,橫行路線 2 段,
斜行路線 4 段,直行路線 3 段,吊運路線以明顯之標線標示,吊運方
向以箭號表示。吊運時應順著吊運路線,循序通過所設置之直桿、橫
桿、牆壁等障礙物後回歸至出發點 S,再將荷件放下。障礙物的寬度
除牆壁障礙物為荷件寬度加 1.2 公尺外,其他均為荷件寬度加 1 公
尺,障礙物之位置可適宜變更。吊運荷件的底面,除跨越障礙物外,
至中段低橫桿障礙物 D 前,需經常保持離地面約 1 公尺高,過 D 障礙
物後需離地約 2 公尺高,不得碰觸障礙物,也不得運行於路線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