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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扼要(2)以投影片報告長官瞭解為原則,分送紙本(3)一律採雙面印製或使用回收用
紙(4)簡報資料以彩色列印。
(1.2)74.受會單位意見若以剪貼方式粘貼於「會辦意見」欄時,承辦人應於粘貼右下緣接縫處加
蓋單位(1)騎縫章(2)承辦人職官章(3)校正章(4)數字章 以明責任。
(1.2.3)75.各業務單位所收受之文件如有異議可申請改分,下列何種情形概不得退請改分(1)逾
時1工作日(2)已作收文處理(3)已簽辦之文件(4)逾時 8小時 。
(1.3)76.以類型區分一般公文的結構(1)三段式、表格式(2)分段式、直敘式(3) 條列式、直敘式
(4)平舖式、直列式。
(1.2)77.呈或文稿,承辦人員不得塗改、添註或挖補,有關什麼凡經塗改、添註或挖補清簽清稿
後重新上呈(1)金額 (2) 關鍵文字 (3)承辦人電話(4)郵政信箱。
(2.3.4)78.有關專案管制案件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1)專案管制 1次申請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
超過 3個月 (2)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提出專案申請 (3)預於 30 天內辦結之案件,
均不得申請(4)超過 30 天以上,2個月以內者,由上校級以上主官或幕僚長核定。
(1.2.3)79.承辦人員歸檔時應於文稿填註(1)保存年限 (2)分類號 (3)編頁碼 (4)以上皆非 。
(1.2.4)80.為確保電子公文之真實無訛,凡涉及重大權益之得失變更案件,收發雙方得要求立即
如何以驗證之(1)確認 (2)重傳 (3)處理 (4)回傳 。
(1.2.4)81.機關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不使用(1)令(2)書函 (3)函 (4)公告
(1.3.4)82.平行文之正本受文者,應以同一階層單位為原則,若為次階層級單位,不應列為(1)
正本 (2)副本(3)影印本(4)抄本 。
(2.3.4)83.凡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規章,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事項,以及牽涉較廣、
內容複雜,暨其他重要案件,簽稿擬辦方式不可為(1)先簽後稿(2)簽稿併呈 (3)以稿代
簽 (4)條簽 。
(1.3)84.國軍各單位以令稿對下級單位,不得以什麼行文國軍以外單位,若確須副知,
應另以何種方式行文 (1)副本 (2)呈 (3)函 (4)令 。
(2.3.4)85.速別指受文單位自收到公文起至辦畢發出之全程時限,以下何者為公文速別
(1)最急件 (2)速件 (3)普通件 (4)最速件 。
(1.2.3)86.機密要件應包括(1)機密等級 (2)機密屬性(3)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4)文字多寡 。
(1.2.3)87.有關「重要工作提報單」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1)於公文管理系統中以創案辦稿方式
產製 (2)事後應依辦理情形正式簽呈核定 (3)應造冊管制,並定期彙整,要號歸檔或依
規定程序辦理銷毀作業 (4)以上皆非 。
(1.3)88.以下公文用語何者正確(1)公布、頒布(2)部份、身份 (3)計畫 (4)週延 。
(2.3.4)89.速別指受文單位自收到公文起至辦畢發出之全程時限,以下何者為公文速別
(1)最急件(2)速件(3)普通件(4)最速件 。
(2.3.4)90.密級(含)以上公文不是使用何種顏色的卷夾(1)黃色 (2)紅色 (3)白色 (4)粉紅色 。
(1.2.3)91.以下何者為重要工作提報單提報事項(1)部長直接指示事項 (2)新聞性事項 (3)安全急
迫性事項(4)經常性報表及須向戰情系統回報事件。
(1.2)92.公文中數字寫法,可視公文性質或數字繁簡適宜使用阿拉伯數字半形字(0、1、
2、3…),惟什麼則必須使用大寫本國數字(零、壹、貳、參…)(1)具有法律責
任(2)決定性數字 (3)不具有法律責任□(4)關鍵性數字。
(1.2.4)93.現行國軍各級公文書之文電代字不是(1)2個字 (2)3個字 (3)4 個字 (4)5個字 。
(1.3.4)94.簽呈主旨段應扼要敘述所簽案情要點與目的(不可書寫「如說明」),不是使主官獲
得什麼概念(1)何人 (2)何事 (3)為何 (4)何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