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會委託證基會在台辦理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考試手冊(適用於 2025 年 12 月在台灣舉行之考試)
20251006 版本 附錄一 – 3
考試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i. 與監考員以外的任何人通信;
ii. 在試場內任何時間或考試期間拍照、錄像或錄音;
iii. 在身份證明文件、手部、皮膚或其他物品上寫下或附上任何信息;
iv. 在指示開始作答前處理考試資料,或在被告知停止後繼續書寫/擦除;
v. 在考試時間於未被察覺下開啟電子/通訊儀器的電源 (包括但不只限於手提電話,具有文本/圖形
掃描功能、拍照/錄像/錄音功能、數據、文本或圖像存儲/顯示/音頻播放/視頻播放功能、輸入/
輸出和/或信息傳輸的電子儀器);
vi. 大聲朗讀試題內容;
vii. 在考試期間,在檯上放置或身上擁有任何未經學會批准的物品,包括但不只限於文件、書籍、筆
記、字典、平版電腦、電子/通訊儀器、食物、飲品及任何其他溫習資料;
viii. 瞥看或窺視另一名考生的考試材料或電腦屏幕;
ix. 在考試期間,房間內有其他人士或動物在場,不論是否有互動或協助行為;
x. 在考試期間的任何時間,包括考生在上廁所時間,接觸、擁有或使用任何未經學會批准的儀器(例
如通訊/電子儀器)或不符合上述「計算機政策」內規定的功能之電子計算機;
xi. 在考試期間抄襲或使用帶入試場的筆記、書籍或電子儀器,
xii. 抄襲其他考生書寫的任何文字、記號,或使用他人提供的任何書面材料;
xiii. 容許其他考生抄襲其書寫的任何文字、記號;
xiv. 在考試期間與其他考生共享考試材料或任何類型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文具及電子計算機;
xv. 在考試前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試題相關資料;
xvi. 以任何形式或媒體複製任何考試材料或資料;
xvii. 試圖從試場帶離任何考試材料;
xviii. 在考試前及/或於試場內造成滋擾或干擾;
xix. 蓄意破壞考試資料或試場的財產;
xx. 替其他人參加考試,或容許他人為自己應考;
xxi. 篡改或製造成績及/或證書及/或成績記錄;
xxii. 干擾考試系統,導致未經授權訪問、安全規避、資料操縱和/或惡意軟件安裝;
xxiii. 未經授權擁有任何考試材料或資訊,以任何形式或媒體向任何人分發、披露任何考試材料或資料,
不論是否牟利;
xxiv. 在試場任何地方飲食、抽煙或亂扔垃圾;
xxv. 未經許可擅自離開試場或監控設備鏡頭範圍;
xxvi. 對監考員或其他考生使用威脅性、粗穢或侮辱的言語或行為;
xxvii. 漠視學會針對其考試中干犯的不當行為發出的警告信中所載的指示;
xxviii. 沒有遵守任何學會最新公佈的考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