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 年 度 下 學期期中二次考查方 式 說 明
<請同學務必詳閱以下規定>
一、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3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 自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開 始 實施 。
二、 依據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學生期 中 考 查 成 績 不 及 格 者,學 校 得
辦理補救教學及期中二次考查,二次考查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
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該科成績就期中二次考查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 依 據 本 校 108 年4月9日107 學 年 度 第 3次教務會議決議,二次考查規定調整
為期中考考試成績須達 30 分 未 滿 60 分者,得向面授教師申請期中二次考查,
面 授 老 師 同 意 後, 始 得 進 行 二 次 考 查 , 自 108 學年度上學期起實施。
四、 成績考查補救措施實施方式如下:
針對學習成效未臻理想同學,採行補救教學及二次考查機會:「期 中 考 試 」 成
績達30 分 未 滿 60 分者欲 提 出 申 請 的 同 學 , 請 逕 向 面 授 老 師 聯絡(與 老 師 聯 絡 ,
例如:信箱),由面授教師施以補救教學措施期中二次考查,二次考查成績超過
60 分 者,以 60 分 計 算,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該 科 成 績 就 期 中 二 次 考 查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
五、 期中二次考查請依教務處公告為主–期中考為繳交報告方式原則上無實施二次考查。
1. 實施對象:期中考試成績不及格同學,期中考考試成績須達 30 分未滿 60 分者。
2. 實施方式:
(1) 時 間:期中考成績於 114 年4月30 日(三)開放網路查詢,成 績 達30 分未
滿60 分者的同學,請即向各科面授教師申請二次考查,於各科老師規定
期限內將補救作業或書面報告等繳交面授教師評閱,逾期則視同放棄補救
教學及二次考查機會,繳交補救作業前請務必備份留存。
(2) 有繳交(二次考查)補救作業者,請於期末考 114年6月15 日 前 至 教 務 行
政系統查詢其期中考試成績確定已更正,或於第四次面 授 教 學 時 與老師核
對確認。
(3) 教務處複審通過後,資料即上傳教務行政資訊系 統 , 可供同學查詢;成績
如未更正,一般生與教務處、專班生與中心,請盡速聯絡處 理 , 未依規定
期限內告知教務處、中心,視同放棄二次考查機會,請特別留意。
(4) 查詢二次考查題目:面授老師的補救作業題目公告於教務行政資訊系統作
業 資 訊 的 二 次 考 查 (除 老 師 另 有 規 定 外 ), 請 同 學 上 網 查 詢 。
(5) 有關期中二 次 考 查 方式由各科 面 授 教 師 規 定 及 實 施 。
3. 中心二 次 考 查 訊息網 站 : 空大嘉義中心網站/課務訊息/二次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