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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死亡時將甲方之遺產交還於其繼承人。
(七)繼承事宜
甲方為繼承人時處理甲方之繼承事宜,包含為繼承登記程序、拋
棄繼承權、遺產分割、以及行使受遺贈權、繼承回復請求權、行
使扣減權之辦理等事項。
(八)處理甲方行政救濟、訴訟、非訟或訴訟外紛爭解決事宜等。
(九)若甲方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應向法院聲請撤銷宣告。
(十)執行民法或其他法令所定監護人之相關職務。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
(例如:接受法定繼承人查閱帳冊資料、與親友會面之安排、信件拆閱、
電子郵件之處理……。)
第四條 受任人執行職務
乙方於執行委任事務應基於甲方之最佳利益為之。有關執行甲方
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如甲方得以語言或其他方式
表達意願時,應尊重其意思;如甲方不能或無法表達意願時,則依委
任之意旨,綜合考量其身心與生活狀況為之。
第五條 費用之負擔
乙方因處理本件甲方之監護事務而負擔必要之費用,由甲方之財產
負擔。
第六條 契約之解除與終止
(一)於甲方受監護宣告前,甲方或乙方得隨時以書面先向他方撤回本
契約,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二)於甲方受監護宣告後,甲方有正當理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本契約;乙方有正當理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第七條 受任人為數人之執行職務範圍
□共同執行職務。
□分別執行職務,執行職務之範圍分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