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區區公所櫃檯人員注意要點
107年04月24日南北行字第1070265914號函訂定
113年10月25日南北行字第1130611783號函修訂
一、目的:為提升櫃檯服務品質,確保民眾獲得專業親切的服務,並營造友善
洽公環境,特訂定本注意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所各課室櫃檯人員,均應依本注意要點辦理。
三、服務態度:
(一) 櫃檯人員對經辦業務之答覆,除涉有公務機密或內容尚有疑義者外,均可明
確、詳實告知對方。
(二) 各主管應隨時注意櫃檯人員與民眾互動情形,如發現有所爭執時, 應主動了
解情況,並立即勸導疏解,力求避免爭端,以強化櫃檯服務品質。
(三) 對於民眾詢問業務,均應積極回應,並儘量做到一次告知。
四、 櫃檯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一) 服務一致性及正確性
1. 櫃檯人員服裝儀容整潔端正,並配帶識別證,上午8點鐘準時接受民眾
申辦事宜(不適用早上30分鐘彈性上班規定)。
2. 櫃檯人員稱呼民眾為先生或小姐,或進一步詢問民眾姓氏且以該姓氏尊
稱。
3. 櫃檯人員能與民眾站立平行服務,若有請民眾坐下,才一同坐下提供服務
(連續接待則不須刻意再站起來)。
4. 互動過程中或結束時,能常使用禮貌用語,例如:請問、不好意思、謝
謝。
5. 互動中如需遞取物品,櫃檯人員應能以雙手遞取,引導方位時能以五指併
攏指引民眾服務方向或親自帶領前往。
6. 非緊急情況下,櫃檯人員發現民眾需協助時,能先放下手邊事務,主動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