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鼓文理學院110學年機電維護承攬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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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契約
法鼓文理學院(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雙方簽訂本契約
同意自合約承攬簽約日起生效;雙方約定權利義務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期間
本契約自 110 8 日起自 111 731 日止共計 個月契約期滿
即行終止。
第二條 委託承攬標的及規範
甲方委託乙方承攬標的如下:
本校校區(綜合大樓、佛教學系大樓、禪悅書苑、法印書苑)水、電及機電設備
維護,設備巡檢與假日活動機電操作支援。
委託承攬規範如下:
一、以日計薪,以實際上工日計酬。
二、每周最少需到工 2日,每日工作以 8小時計,配合甲方出勤需求,未能到
工須徵得甲方同意。
第三條 履約價金之給付
甲方依合約給付乙方履約每日 1,400 整,給付方式:依實際到工日數,按月付
款。
第四條 履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履約價金含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第五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自委託承攬日起至 111 731 日止。
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
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
延履約期限。
1.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2.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3.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4.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四、期日:
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
算者,當日不計入。
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
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
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六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
請雙面影印
中華民國 110
檢查。
二、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
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
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
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
請甲方監督人員審查查驗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
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審查查驗及
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審查、查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改
正。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經一方對另一方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後,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保管之約定書品等甲方之所有物明列於點交表,
並點交清楚,若有毀損或遺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手款項亦應結算清
楚。
第八條 一般規定
一、 甲乙雙方有關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二、 本合約需檢附乙方人員提供工會投保勞保或商業保險證明(保險期間須涵
蓋合約期間)、最新刑事警察紀錄(良民證),作為合約之附件。
三、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存查。
四、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基隆地方法院為案件第一審訴訟審理之司法
機關。
第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取得您的個人資料時,需告知下列事項,並取得
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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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您可以要求查詢、更正、刪除,或停止利用個人資料。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若資料不完整我們將無法提供完整的服
務。
同意人即乙方:
立約人:
方: 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
人:
址: 新北市金山區法鼓路 700
方:
身分證字號: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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