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務承攬契約
法鼓文理學院(以下簡稱甲方)與 君(以下簡稱乙方),茲雙方簽訂本契約,並
同意自合約承攬簽約日起生效;雙方約定權利義務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期間
本契約自 110 年8月 日起自 111 年7月31 日止,共計 個月,契約期滿
即行終止。
第二條 委託承攬標的及規範
甲方委託乙方承攬標的如下:
本校校區(綜合大樓、佛教學系大樓、禪悅書苑、法印書苑)水、電及機電設備
維護,設備巡檢與假日活動機電操作支援。
委託承攬規範如下:
一、以日計薪,以實際上工日計酬。
二、每周最少需到工 2日,每日工作以 8小時計,配合甲方出勤需求,未能到
工須徵得甲方同意。
第三條 履約價金之給付
甲方依合約給付乙方履約每日 1,400 整,給付方式:依實際到工日數,按月付
款。
第四條 履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二、履約價金,含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第五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自委託承攬日起至 111 年7月31 日止。
二、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
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
延履約期限。
1.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2.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3.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4.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四、期日:
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
算者,當日不計入。
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
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
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六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檢查。
二、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
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
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
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
請甲方監督人員審查、查驗。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
查、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審查、查驗及
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審查、查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改
正。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經一方對另一方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後,契約即行終止。
二、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保管之約定書、用品等甲方之所有物明列於點交表,
並點交清楚,若有毀損或遺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手款項亦應結算清
楚。
第八條 一般規定
一、 甲乙雙方有關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二、 本合約需檢附乙方人員提供工會投保勞保或商業保險證明(保險期間須涵
蓋合約期間)、最新刑事警察紀錄(良民證),作為合約之附件。
三、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存查。
四、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基隆地方法院為案件第一審訴訟審理之司法
機關。
第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取得您的個人資料時,需告知下列事項,並取得
您的同意:
一、為了學術研究之推廣服務等相關事宜,取得您的姓名.....等個人資料後,
我們將以電腦等方式在法鼓山體系持續使用及服務。
二、您可以要求查詢、更正、刪除,或停止利用個人資料。
三、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若資料不完整,我們將無法提供完整的服
務。
同意人即乙方:
立約人:
甲 方: 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
代 表 人:
地 址: 新北市金山區法鼓路 700 號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