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 5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之順序,以申請之先後為準。 
  審議之順序,經各申請人同意者,得於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申請對調,每一電影片以對調 
  一次為限。 
  申請人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排定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將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送審議
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審議申請案。 
  前二項所稱辦公時間,指中央主管機關之辦公時間。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及理由,公開於網站。 
第 7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日內發給分級證明。 
第 8 條 經審議核准分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須父母、師 
  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 9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 
  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 10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 
  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 
  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 11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 
  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 
  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 12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