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箋&領藥
Q:我的慢箋遺失了該怎麼辦?
A:「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健保署規定,
一旦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間,需重新再
掛號,並請醫師依病患身體狀況重新開立。
Q:慢性病未帶卡可否開立慢箋?
A: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4條規定,未帶健保卡就醫當次
,開立一般處方箋(非管制藥品),慢性病最多領30天藥。
Q:連續處方箋第2、3次領藥,因為當天有事, 可不可以提早一
兩天去領藥?
A: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
前10日內(即本院連續處方箋左下角呈現之領藥期間),得憑原
處方再次調劑。
Q:因為要出國,可以先領第2、3次慢箋嗎?
A: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5條規定,慢性病
範圍之保險
對象,按病情需要,得一次給予30日以下之用藥量
;須俟上
次給藥期間前
10日內,始得憑連續處方箋再調劑領藥。如遇預
定出國期間超過一個月,
得出具切結文件,
一次領取該處方箋
之總用藥量。
返回離島地區、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
出海服務適用。
Q:病人未能親自就醫,可否由家屬代看診拿藥?
A:須長期用藥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
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
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
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方劑:
1.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2.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線行之船舶上服務由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