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魔法站—解謎兒少性剝削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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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113 學年度 民族國中 綜合活動領域 領域融入
兒少性剝削防制 教育活動教案設計
教學設計名稱
性別魔法站—性別偵探社
解謎性剝削
教學設計者
綜合活動科教師
教學目標
1.認識兒少性剝削相關議題與規範,以建立性健康促進的價值觀。
2.覺察與辨識網路私密自拍造成的身安全的威脅與風險。
3.能維護自己與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展現拒絕性剝削的健康行動,增進網
路互動與交友的安全意識。
設計理念
1.因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
教育宣導: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
處境、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2.配合 108 課綱研發素養導向「兒少性剝防制教育」主題課程,強調融入議題
之;引導學生情境化、脈絡化地覺察問題、建構 概念、深化情意與展現行
動。
教學活動方式
影片欣賞、講述法
合作學習教學法、
問題教學法、討論法、
教學資源
翰林版教科書、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兒少性剝削防制條
例宣導教材、衛生福利部
適用年級
八年級
建議教學
時間
3 節課
核心素養
綜合領域
具體內涵
綜-J-A3
因應社會變遷與環境風險,
檢核、評估學習及生活計
畫,發揮創新思維,運用最
佳策略,保護自我與他人。
綜-J-B2 善用科技、資訊與
媒體等資源,並能 分析及判
斷其適 切性,進而有效執 行
生活中重要事務。
議題能力
指標
性 A3 維護自我與尊重他人身
體自主權,善用各項資源,保
障性別權益,增進性騷擾、性
侵害與性霸凌的防治(制)能
力。
性 B2 培養性別平等的媒體識
讀與批判能力,思辨人與科
技、資訊與媒體之關係。
教學活動設計內容說明
第一節 什麼是性剝削 : 快問快答大推測
1. 利用時事及生活相關事件引起動機,認識性剝削的定義及相關法規。
2. 以影片的情境問題分組討論性剝削相關議題,讓學生互相分享討論如何應
對,增進關心性剝削議題,並體會性剝削對自己的影響。
3. Kahoo 問答及討論澄清性剝削迷思,讓學生學習尊重自己及他人的身體自
主性,以保護自己或他人,學習觀察及提升警覺性
第二節 性剝削在你我身邊:網路交友非思不可
1.透過趣味測驗讓學生反思自己使用網路交友的習慣。
2.分組討論三種網路交友類型針,討論該類型可能面臨性剝削的危險為何?
並提出可行的預防方法。
3. 歸納性剝削危機與預防方法,並澄清迷思
第三節 保護自己,對抗性剝削
1. 澄清性騷擾、性侵害、性剝削、 性霸凌的差異
2. 我問你答,讓學生辨識生活中可能發生性剝削的風險與危機
3. 學生互相分享如何防範性剝削、求助之道「三不一要」自我保護的方法及
網路交友注意事項
附件一:「性剝削」情境題
附件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01.03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
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第二章罰則
第 31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
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 條
例處罰。
第 32 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 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
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 造
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 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附件三:kahoot 性剝削迷思題目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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