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私密影像外流:別讓青春回憶變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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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107 年兒少性剝削及校園復仇式色情事件防治工作宣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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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不只是照片
小心!不要成為犯罪者或受害者
親師導引及學習單解析(5-9 年級)
青春影像回憶,有哪些潛在風險?
根據衛生福利部在 2017 年的推估統計,全台已有約 32,000 名未成年人曾遭私密影像
外流,其中四成六外流的影像由兒少自拍所產生,近七成的兒少是在被誘騙、要脅的
狀況下自拍照片後傳給加害人;而散播影像者有七成為被害者熟識的人,分別是同學、
網友、男友或前男友。
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的普及,讓我們隨時能以影像來紀錄生活,網路讓我們能迅速
藉著影像與朋友分享生活點滴來增進情誼,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潛在風險非常值得
我們帶領網路世代的共同思考、學習並謹慎留意。
本學習單的中每一個情境問題都是真實發生的案例,建議家長/老師可使用以下解析和
孩子一起討論合適的因應作法?進而與孩子開啟針對隱私權、身體界限、霸凌等主題
的討論。
學習單解析及自我保護小叮嚀
案例 1
畢業旅行最後一天,依依和同房的好朋友晚上玩嗨了,洗完澡後玩起了裸拍。但這樣
真的好玩嗎?想一想
Q.存在手機裡的照片真的安全嗎?哪些狀況可能會讓照片外流?
Q.如果照片外流了,誰可能是犯罪者?誰又是受害者?
Q.如果你收到別人轉傳來同學的私密影像時,怎樣做可以保護同學?
解析:
這樣真的好玩嗎?----影像外流可能成為犯罪被害人
想一想,影像檔案上傳之後會被哪些人會看到呢?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哪些人會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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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下載,甚至是變造影像、轉傳或散播,我們如何能掌握呢?影像中人物透露了臉
部及生理特徵、學校資訊,拍攝地點等資料,就有機會被辨識真實身分,還可能衍生
出更多被進一步被害的可能性,以下分享幾種影像外流後常見的延伸犯罪類型:
1. 跟蹤騷擾:影像外流後若被意圖犯罪者觀看,影片中的蛛絲馬跡皆成為肉搜線索;
犯罪者常透過藉故搭訕的話術,一步步在網路世界甚至實體生活中達到犯罪目的。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女孩子比較容易受害,事實上,不分性別都有可能成為犯罪被害
者。
2. 性勒索:利用下載、截圖等方式持有影像檔案,再連繫被害人以贖回影音檔案為由,
要求影片中人提供財物、或是要求提供更多裸露影像,甚至提出性要求。通常加害
者不會信守諾言返還影片,或假意返還,但事實上早已複製、散播檔案,導致被害
人一次次付出財物或任其予取予求,最後身心俱疲,損失慘重。
3. 復仇式色情:係指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故意向他人散布、播放、張貼私密影像(裸
露、性愛內容);此種性別暴力的犯罪行為,多發生於親密關係分手暴力或網路誘騙
的情感關係,目的在於羞辱被害人、或要求維持關係。
自拍數位影像為何會外流?
許多人會認為,我拿自己手機拍攝下來的影像,就是供我自己留念欣賞啊,應該不會
有外流的問題。然而,手機、平板所拍攝的數位影像其實相當容易被散播、複製、變
造,因此,生活中隨手拍下的任何影像皆可能在有意無意間外流。常見的外流散播的
途徑包括:
1. 手機或存放檔案之載具遺失、送修,或是更換新機未妥善處理舊機中的影像檔案,
影像因而外流。
2. 從自己的電腦、手機,藉由網路上傳至社群網站,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至他人
的電腦,後由他人下載或散播等等。
3. 電腦被他人刻意入侵,導致檔案被截取。
影像被外流對被害人產生的影響
這些嚴重的後果有時不會在影像外流後立刻發生,許多人在自己的影像外流後毫無知
覺,渾然不知危機已悄悄接近;一旦遭遇前述任何一種犯罪事件,被害人將相當震驚
困擾,許多人因此再也難以信任他人,長時間驚恐焦慮又感到孤立、憂鬱,若沒有及
時獲得支持協助,恐有輕生念頭。更困擾的是,網路世界並無檔案下架期限,更何況
檔案被下載、轉存容易,散播情形難以控制,有一些人影像外流一次,卻在往後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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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十年後陸續被不同人騷擾,導致情緒非常的焦慮不安,嚴重影響日常生活。所以
一旦發生影像外流的事實,就必需持續關注後續影響。
保護自己也保護同學
在此案例中可以提醒孩子
1.絕不違反他人意願拍下他人的影像:
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被拍攝影像的意願,每個人都有拒絕被拍攝的隱私權。未經他
人同意拍照,例如當他人在上廁所、更衣、親密行為時趁人不備偷拍影像,已涉犯刑
法第 315 條之 1 的妨害秘密罪,且因為侵害到他人隱私權,造成他人精神上痛苦,被
害人甚至可以依據民法第 184 條及 195 條規定請求慰撫金。
2.絕不倉促傳送影像訊息
不論拍攝任何影像,都試著先問問自己:未來的我會如何看待這個影像?會有哪些人看
到這些影像?看到的人會有甚麼樣的想法或行動呢?想清楚再決定也不遲。
3.絕不轉寄任何私密影像檔案
即便收到「大家都在轉傳」的私密影像,不論是否認識當事人,都不可以繼續轉傳照
片。轉傳私密影像的行為涉犯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等犯罪。基於法律及對被拍者保護的原則,請協助孩子理解:不應轉傳,如果能勸告
傳的人不要這樣做,並且告訴家人和老師一起刪除照片,是更好的做法。
案例 2
睡覺前小如和小建傳訊息聊得火熱,小建最近一直都在拜託小如送他私密照,訊息間
強調那是愛情的表現,小如有點遲疑。想一想
Q.如果有人和你要求私密照,你會傳給對方嗎?對象是誰(如男女朋友、朋友、網友、
家人或親戚)會有影響嗎?為什麼?
Q.如果有一天你們鬧翻了,對方手中有你的私密照片,你會怎麼想?
Q.要求/持有別人的私密照有沒有可能犯法了?
解析:
此狀況是真實發生過的犯罪案例。提醒孩子,不論對方是誰,絕不要聽從他人指示自
拍私密照片,每個人都有拒絕被拍攝的權力。而愛是互相尊重的,不是彼此為難或互
相逼迫;即便當下認為對方是可信任的朋友,一旦對方持有自己的私密照片,雙方關
係即會改變,因為會開始擔憂對方可能會不慎或故意散播檔案,這樣的擔心不僅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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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非常困擾,也可能讓有心人能利用機會威脅恐嚇,使得自己被迫同意對方很多不合
理的要求,再也無法享受自由的友伴關係。
另一方面,同儕間或男女朋友間可能發生以交換私密照作為證明二人關係的密切,認
為僅在彼此之間,需釐清此部份恐將涉及相關的刑法或民事求償,以及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等法律責任。
案例 3
你有看過用遊戲點數詐騙照片的新聞報導嗎?想一想
Q.你覺得拍照片或是直接露給他看可以真的拿到寶物或遊戲點數嗎?為什麼?
Q. 買賣未成年人的私密照是犯法的行為,如果有人這樣問你,你會怎麼回應他?
Q. 如何儲存對方帳號及截圖保留證據?
解析:
此類對話曾真實發生在犯罪者誘騙孩子之案例中。請提醒孩子所謂的「網友」,其實
是「網路上相遇的陌生人」,躲在網路裡面是相當容易包裝犯罪意圖的,不得不堤防。
不論任何人慫恿、起鬨,或用利益引誘,再不然就是用似是而非的理由說服,例如
比較彼此的發育狀況、朋友間互相欣賞身體、不照做就不是朋友等等,如遇到這些狀
一定要告訴你所信任的師長共同設法應對,為預防更多人受害,建議積極報警處理,
以利盡早追查犯罪者。
另也特別提醒:保留證據很重要!有時孩子或家長收到威脅訊息太過害怕就刪除內容,
之後檢警要調查時會有困難,所以盡可能保存所有的證據,如網頁對話訊息時間
如果有視訊或電話威脅,可錄影錄音存證。
家長也需要了解孩子上哪些網站?用哪些 APP?玩哪些遊戲?都在什麼時候上網?上
網做些什麼事?
補充案例
小艾喜歡在網路上做直播,夢想成為網紅 。有天一位女粉私訊說自己是網拍業者,正
在找尋像小艾這樣的美少女來代言服裝,但需要小艾先傳裸照來看看,就像試鏡一樣。
想一想
Q.對方真的是女粉嗎?討論一下對方可能會哪些意圖?
Q.如果你在直播/看直播時,看到有人要求穿著清涼一點的訊息時,你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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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據兒福聯盟調查,近八成(78.3%)的學生曾使用過直播(包含觀看),近一成(9.4%)兒
少曾當過直播主;然有四成(40.3%)學生表示自己的同學有在開直播,顯示直播已成為
孩子心中最夯的上網活動。然而其中的危機包含
1.與陌生成年網友接觸機會提升,三成四(34.4%)兒少直播主認識超過 11 位成年網友,
另外也有近三成會和網友單獨外出(28.6%)。
2.危機四伏的個資揭露,三成五(34.8%)兒少直播主曾透漏三項以上個資,其中使用直
APP 兒少較易提供自家住址。
3.過度沉迷影響生活作息,五分之一(20.8%)兒少直播主天天瘋直播;逾半數(53.5%)
直播 APP 的兒少一周使用 2-3 次以上。
4.接觸不當內容與價值觀,近三成(28.7%)兒少收看直播時接觸色情內容;一成七
(16.9%)使用直播 APP 的兒少曾買虛擬禮物,恐過度消費。兒福聯盟陳麗如執行長表
示:「面對孩子使用直播,家長與其禁止,倒不如從旁協助孩子辨識網路世界的危機,
以及學習如何自我保護,而業者和政府也應著手訂定並落實符合兒少利益的規範與政
策,降低兒少在直播世界中陷入險境的可能性。(資料引用:兒福聯盟)
補充案例中的加害者,非常擅長於抓住被害人的特定心理,例如想要賺錢、想成為平
面模特兒、想當網紅,逐步吸引注意後再以恐懼感控制被害人,這時候若被害人沒有
及時得到適當的支持與協助,就很可能會落入犯罪者的圈套中。
外流的私密影像 可能會成為你或他人一輩子的傷痛和陰影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遭到外流私
密影像的未成年人皆屬於被害人,這些人很可能就是你我身邊的朋友,只是你並不知
道他們的遭遇,也不知道他們其實心裡很受傷,甚至仍擔心著再次被人騷擾、取笑。
如果我們在言談間取笑他們,或是在網路上發表檢討被害人的酸民言論,都可能造成
被害人二度傷害,也讓潛在的被害人更不敢對外求助。
網路、3C 用品已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我們不可能因潛在風險而因噎廢食,反而應
養成良好的習慣,以避免自己成為下一個受害人,或無意間侵害了他人的權益,把風
險降到最低。願大家都能藉著網路世界開啟寬廣的眼界,並有智慧分辨陷阱,遠離網
路世界的潛在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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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常用手法
1. 假裝和你同樣性別、年齡,用任何理由要和你交換、索取私密照片。
2. 和你成為網路上或遊戲裡的老公(婆),要看你的私密照片,說這樣才是愛的表現。
3. 傳訊息給你說想要聊色和網路視訊性愛,在二人視訊時側錄。
4. 假裝是網拍、外拍攝影師、減肥、健身專家…等等,請你提供私密照讓他鑑定身材。
5. 提供金錢、點數、寶物給你,要你傳私密照給他。
6. 直接威脅你傳私密照給他,不然就要傷害你的家人。
7. 傳訊息給你說在網路上看到你的私密照,然後
威脅你傳更多裸照給他,不然就將手中這些散布到學校和家人
或者假冒是好心人,說是可以幫你處理這件事,但要你再拍私密照給他作為
交換。
他也可能會分飾多角,一個威脅你,一個假裝幫你,誘使你交出更多私密照。
完成學習單之後,請加深印象五不四要小叮嚀。養成良好的習慣,遭到侵害的風險就
盡可能降低。
小叮嚀:五不四要
1.絕不違反他人意願拍下他人的影像
2.絕不聽從他人指示自拍私密照片
3.絕不倉促傳送影像訊息
4.絕不轉寄任何私密影像檔案
5.絕不取笑和霸凌私密影像遭外流的人
如果在網路上碰到騷擾
1.要告訴家人和老師
2. 要截圖保留證據(完整網頁及訊息對話內容)
3.要向警方報案
4.要檢舉、封鎖、刪除對方
願孩子們都能藉著網路世界開啟寬廣的眼界,並有智慧分辨陷阱,遠離網路世界的潛
在危機。師長們別忘了身教重於言教,提醒孩子的同時也從自己的行為做起,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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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想要拍攝孩子可愛的影像時,記得給孩子應有的尊重,忍不住要與親友分享照片時,
也記得先告知孩子,並留意資訊安全。
求助資源
學校學務/輔導處室
撥打 110 /113
各縣巿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台灣展翅協會 web885 網路諮詢熱線 http://www.web885.org.tw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https://i.win.org.tw
*若影像已被散布,台灣展翅協會 web547 網路檢舉熱線(http://www.web547.org.tw)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可協助要求網路業者移除違法內容。
教學資源:
教育部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
衛生福利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輔助教材(影音專區)
台灣展翅協會兒少上網安全 youtube 頻道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邊玩邊學】網路安全心理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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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巿政府警察局婦幼宣導影片_白楊樹劇場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
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
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 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5 條之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
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
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315 條之 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 2 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 2 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15 條之 3:
2 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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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4 條第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
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
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 3 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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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 1 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 2 小時以上 10 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
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 1 項物品第 2 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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