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師蘇國榮老師:學生夜師資一甲獎賞與處罰教育策略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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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師

蘇國榮 老師


學生

夜師資一甲

929208 陳昭莉

929227 魏淑美

929233 姜淑菁

929237 謝秀英

929246 藍雅玲



  1. 前言

獎賞與處罰在家庭和學校裡一直是常用來激勵或抑制兒童行為的最佳良方。但是要將獎賞與處罰運用得當是不容易的,有經驗的家長或教師更能有效地運用獎懲,使表現好的兒童因為受到獎賞而繼續努力;使表現不好的兒童因為受到處罰而警惕自己的言行,使自己不再重蹈覆轍。

獎賞與處罰的實行在相當的範圍之內,兩者具有相同的效果。但是為因應來自不同生活環境的兒童,因適時調整,對症下藥。因此如何運用獎賞與處罰來促進學生的良好行為、減少其不良行為,是教育工作上的一大重點。


貳、獎賞

獎賞(正增強)是行為改變技術的一種策略,是運用受喜好的增強物(正增強物)來加強某一受歡迎行為的傾向。


獎賞的種類

獎賞所運用的正增強物,又可稱為獎賞物,可區分為「社會性獎賞物」以及「實質性獎賞物」兩大類。而實質性獎賞物可分為「符號性獎賞物」、「物質性獎賞物」、「活動性獎賞物」、「代幣式獎賞物」。獎賞主要是依據學生的行為後果決定,因此獎賞方式和行為後果之間具密切關聯。

()社會性的獎賞

此種類型的獎勵方式,包括微笑、點頭、鼓掌、讚美、握手、擁抱等非實質性獎賞物。社會性獎賞的特色是涉及與他人愉悅的互動。有時教師、父母一個發自內心的微笑或讚美,就能夠激勵孩子繼續保持適當良好行為舉止。教師應妥善設計將較低層次的實質性獎賞轉換為較高層次的社會性獎賞,以培養學生自尊和自律的精神,也才是獎賞的持久之計。

(二)符號性的獎賞

符號性獎賞係指文字式的評分或是數字的計分。若分數能確實表達學生的學習成就,則亦為具良好效果的獎勵。教師若能設計規劃妥善的評分方式,並將評分方式清楚地傳達給學生,則可幫助學生確認努力的方向。

太過重視分數,造成「錙銖必較」的分數主義,固然不好。但輕忽分數,模糊不清的評分標準,也將使教學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教師建立妥善適切的評分方式,對教學和班級經營目標的達成將有所俾益。

(三)物質性的獎賞

物質性的獎勵包括金錢、食物、文具、玩具等。教師除需考慮學生個別差異、學校規定外,還要考量自身的經濟能力。

(四)活動性的獎賞

教師為獎勵學生,有時會給予學生享有愉快活動的特權,例如自由活動、打球、遊戲、同樂會、閱讀課外讀物、看電視、電影等。所提供的活動必須是學生所喜愛的,才具有正增強的效果。活動必須為學校所允許,配合學校的規定,方才不會造成困擾。

(五)代幣式的獎賞

代幣原是不具增強力的物品,但因被賦予可以用來換取物質性、活動性、社會性增強物,所以代幣便逐漸成為「制約增強物」。例如金錢就是一種代幣制增強物,人們辛勤工作賺取金錢,並不是因為喜愛金錢本身,而是因為金錢能換取自己需要的物品及服務。由此可知代幣制的應用非常廣泛,學校、家庭、醫院或其他場所均適用。代幣制同時對於控制偏差行為與建立良好行為都有很好的效果。


二、獎賞的運用

根據WalkerShea指出獎賞的採行,主要是依據「增強原理」。而「增強原理」主要有下列五個:

原理一:增強作用必須針對「目標行為」;「非目標行為」不應受到增強。因此教師應界定出具體明確良好行為,並予以適切的獎勵。

原理二:目標行為在出現之後,必須「立即」受到增強,不可採用「延宕性增強」。因此教師應勤於歡察注意兒童良好的行為表現,並立即給予獎勵。

原理三:在行為改變過程的初期,每次目標行為出現之後,都必須受到增強,亦即應採「連續性增強」。因此教師在教導階段初期應密切注意兒童良好的行為表現,並持續獎勵,有助於目標行為的初期養成。

原理四:當目標行為達到一個令人滿意出現頻率之後,應只接受「間歇性增強」即可。因此兒童目標行為逐漸形成後,宜使用間歇性獎勵。

原理五:「社會性增強物」應同時伴隨「實質性增強物」呈現,以鼓勵兒童減少對實質性增強物的依賴,進而鼓勵兒童能夠維持「自我控制」和「自我紀律」。因此教師宜多用社會性獎賞來取代較低層次物質性獎賞物。


WalkerShea指出為了有效運用獎賞,教師應遵循下列步驟:

1)仔細選擇一個目標行為(不要,也不可能企圖獎賞學生所表現的每一個正確行為)。

2)觀察學生行為以確定學生在何時會表現此種行為。

3)在行為改變初期,立即獎賞學生所表現的行為。

4)向學生指明其所受到獎賞的行為(如教師說:「我喜歡你………」)。

5)在獎賞時,表達出對學生行為的興趣和關懷。

6)在適當時機,教師可以協助學生表現出目標行為。

7)檢討獎賞的效果,並適時變化獎賞物。


教師在運用獎賞策略時,除了前述五項增強原理需注意外,尚有下列注意事項:

1)教師提供的獎賞物,對兒童應是有意義及有價值的。因此教師應努力覺察兒童喜愛的事物及需求,並提供多樣且變化的獎賞物。

2)教師讚美學生時,應發自內心、不誇大其詞。否則可能養成學生驕矜傲慢之氣,或是讓學生感覺教師的讚美只是虛偽的場面話。

3)有些學生擔心受到同儕的排擠或嫉妒,可能不樂意在團體面前,受到教師的表揚或獎品。


三、獎賞的效果與副作用

獎賞策略若是運用得宜,可以達到良好教學效果,以及養成學生適當行為。但若是運用不當,則將產生副作用。只是相較於處罰,獎賞所帶來的副作用較少,因此教育總是倡導「多鼓勵少懲罰」。

獎賞的副作用可能為:

1)學生可能為獲得獎賞,而產生過度競爭、錙銖必較的情形。

2)受獎賞成性的學生,一旦未受到獎賞,則常產生焦慮不安感。

3)經常獲得同一獎賞物,可能將使學生對該獎賞物毫無興緻,失去增強效果。

4)學生可能為了受獎賞,而凡事皆遷就討好教師的賞罰標準,使價值判斷及創造力的發展受限。

5)學生可能認為學習活動不具意義、價值和興趣,僅視其為獲取獎賞的工具。


為了避免減低獎賞副作用,教師可能必須:

1)安排團隊合作活動取代個別競爭,並獎勵學生團結合作行為。

2)協助鼓勵每個學生有良好行為表現,並將獎賞分散給學生,避免使同一位學生得到過度集中的獎賞。

3)覺察學生的需要及個別差異,儘量使獎賞物多樣化。

4)開發學生探究問題的能力,並鼓勵學生發揮理解和創造力去瞭解及判斷事理,組織自己的價值觀和行事規準。

5)提供學生適性且具挑戰度的學習活動,引導學生獲得成功經驗,藉以培養學習意願和興趣。


四、獎懲的調查

獎賞增強物若不能符合學生個別需求和喜好,則增強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教師可以仿效楊榮棧老師做「獎懲好惡調查」的準備工作,讓自己的班級能夠「對症下藥」以收成效。

讓我們先參考觀摩楊老師的「國小學生對獎懲方式好惡調查研究」,

調查結果呈現:

學生最喜歡老師獎勵的方式,前五項依序是:

1.減少回家功課

2.給獎勵卡

3.開同樂會

4.多上一節體育課

5.上圖書室(館)看書


學生最不喜歡老師懲罰的方式,前五項依序是:

1.增加回家功課

2.打手心、屁股

3.罰跑操場

4.罰半蹲

5.禁止下課


參、懲罰

一、懲罰之定義:


    1. 對違犯學校規則或不肯接受老師教誨的學生,使其在身心方面感受到痛苦,藉以防止其再犯的處置行為,即為「懲罰」

2、「歐陽教」認為:

懲罰是對犯過或違規者,給予身心上適量的痛苦,或不舒服的報復,故一個懲罰的典型事例,必須有行罰的主體,與受罰的犯過者,及適量的不舒服的報復。

3、「歐陽鍾仁」認為:

Skinner認為懲罰有兩類,一是將個人所厭煩嫌惡、視為痛苦之源的刺激加到他身上,藉以抑制其不良行為的發生。一是將個人所喜好,當作快樂之源的刺激,自他身上奪走,或故意扣緊這些正增強物不施給他,藉此減弱其不良行為的發生率。

4懲罰僅是消極的破壞,會在無形中樹立壞榜樣,且易產生錯誤的聯想(如以「勞動服務」處罰學生,會使兒童覺得勞動是一件「低賤不好的事」,甚至不願幫助作家務);認為懲罰是一種「恐嚇」,使學生產生逃避的行為,甚至消極退縮或憤怒反抗,使身心受到打擊,有礙學生身心的正常發展。


綜合上述,懲罰是一種否定的裁決,意圖消極地禁止某人做某種事,在個人心中形成一種警惕作用。簡言之,懲罰是對人施加痛苦,或自其身上移除快樂,偏重於他律,引起學生自知避惡的途徑。

二、懲罰之運用:

1從制約學習的角度看,所謂的「獎」是「積極增強」,反之,「懲」即是當學生表現出不受歡迎的行為時,會被施以其所不喜歡的某一刺激(負增強物)或沒收其所喜歡的某一刺激(正增強物)而收到嚇阻的效果。

2與獎勵具有相同勸善作用的懲罰,其目的在抵制個人為惡,消極方面,是給犯錯者以苦痛刺激,知所警惕,不再犯同樣的惡行;積極方面,乃給予人一種恐懼,不敢為非作歹。故獎懲均具有改造人類行為的手段,使外爍的他律,轉移到內發的自律,激發其潛能,以發揮教育效果。

3在運用行為改變原理上,當個體表現不當行為時,如果藉著直接施予個體所厭惡的刺激,或以剝奪個體正在享用的正增強物為手段,企圖使個體不受歡迎的行為的出現頻率減少,甚至完全消滅,均可稱之為「處罰原理」的運用。

4、獎勵方式固然可以用來增強學生的良好行為。但是,只用獎勵的方式,並不一定能有效防阻或是遏止一些不當的行為。有些時候,教師還是必須運用一些懲罰的方式,讓學生知所不應為。特別是學年開始,在作班級經營計畫的時候,應該仔細地考慮,並且清楚而明確地向學生說明,以便學生能有所依循。


因此,在教學過程中,如何運用合理的懲罰方式,以適性化的引導學生行為,是老師必備的專業能力。


三、懲罰的形式種類:

(一)、是「厭惡性刺激的施予」:而這種厭惡性刺激可能是社會性的,如口頭警告、口頭斥責、通知家長、譏笑、冷漠、給臉色等;或者是實質性的,如記過、留校察看、罰錢、罰寫作業、罰掃地、體罰等。

(二)、是「權利的剝奪」:例如取消自由活動的時間、剝奪喜歡的活動、剝奪先前所發給的代幣等。在上述兩種處罰形武之中,以「權利剝奪」對兒童的傷害不但較小,也是改變兒童行為較為有效的形式。

(三)、其他:並不是學生的每項不當行為,都必須運用懲罰的方式來處理,有的可以目光接觸、身體接近...等方式處理。此處旨在針對班級之中常出現的一些不當行為,包括遲交作業、不交作業、作業馬虎,因循緩慢、亂罵人、或是其他的侵略行為,破壞公私物,連續違犯班級常規……等等,而教師可運用的一些懲罰方式,如扣分、停止特權、罰緩、打「X」系統、交付處分、及賠償、沒收等。


總之,無論採用何種懲罰方式,教師皆應「就事論事」,以事實的語態來敘述,並且一定要與所欲遏阻的行為相符合;若是意氣用事,以致語出恐嚇,甚至動用『體罰』,則千萬不可。


四、懲罰的方式:


一般老師們較常用的懲罰方式,我整理表格如下:


號次

懲罰方式

號次

懲罰方式

號次

懲罰方式

1

口頭責罵


2

寫悔過書

3

罰站、面壁思過

4

罰寫作業或背書

5

剝奪其喜愛的課程或事情

6

剝奪下課時間

(除上廁所外)

7

勞動服務(如:當值日生、撿垃圾、校園環境整理)


8

單獨隔離一段時間反省

9

額外做體能活動(如:跑操場、伏地挺身、青蛙跳等)

10

課後留校完成未做完的事

11

調整座位

12

賠償損壞物品或金錢

13

責打(如:打手心、打屁股、打耳光等)


14

扣分數:學年開始,教師在決定計分的制度時,即必須確定懲罰的規定。

15

記缺點:即在黑板,或成績簿上,或其它的地方,如「榮譽卡」) 記一次缺點(或打個「X」、剪一次卡)

16

交付處分:交付學校行政單位,特別是訓導處的人員,依據學校所訂定的獎懲辦法來處理。

17

停止特權:較容易「對症下藥」,如不當使用某項設備或器材的學生,就罰他們一段時間不准使用該項設備或器材。

18

其他:破壞公物要求學生修復或賠償,攜帶違禁品、禁書等,則予以沒收,決定是否在學期末了時發還之。




但近年來,法令『嚴禁體罰』:打手心、打屁股、打耳光、罰跪、青蛙跳等有礙兒童身心發展的懲罰方式,老師多不敢使用,以免觸法而吃上官司。


五、懲罰的原則:

「老師的一言一行、會影響學生的一生」,老師如濫用管教權來壓制學生,也因 『比馬龍效應』使「壞學生的影子」永遠跟著孩童,讓犯錯學生內心怨恨著老師,進而拒上學,加入幫派黑社會的不歸路,那真是可悲啊!老師應謹慎而行啊!

所以懲罰只用於教室常規、秩序與校規維繫上或用於品德習慣的養成,但絕不能用於學習內涵上,如資質較差,考試不及格而受懲罰,便是一種不明智之舉。

在教師的教學過程中,兒童難免會表現出若干不守秩序的行為,此時有效能的教師會運用適當的預防性、支持性和矯正性技巧,來維持教室秩序。這些技巧原則列舉如下:


(一)、懲罰之前,先給學生辯駁的機會:學生犯錯的動機,老師不要拿「放大鏡來看」,孩子本性是單純善良的,一時的無知或無心之過,不應給太嚴厲的懲罰,先給學生辯駁的機會,如經查證屬實,老師才決定懲罰方式,以免造成師生裂痕。


(二)、能眼觀四面、耳聽八方,隨時掌握班級動態:教師的眼光能經常掃瞄全班,避免只和前排中央地帶的學生交流、背對學生寫黑板、眺望窗外、天花板,或是集中焦點在某一學生身上等情形。


(三)、對於輕微的不當行為,老師善用肢體語言:使用非口頭的訊號、走進兒童、在上課中引用兒童的名字、再度喚起兒童的注意力等暗示性、支持性手段,來鼓勵兒童自我約束。


(四)、能一心二用,避免顧此失彼:也就是說,一邊呈現教材,一邊留意班上每一角落是否有不當行為的形成。


(五)、一旦不當行為持續時,教師宜立即處置:老師要明確地加以制止、矯正或快速處理,並且儘量將懲罰延至課後,以免中斷教學。


(六)、教師施罰時應保持冷靜,並且理性地告知兒童受罰的理由,避免情緒性反應:例如:「我對你非常生氣」。應改為:「我對你的...行為難以諒解,因為...」。這樣才能讓兒童了解老師為什不贊同他某些行為。


(七)、懲罰時,應教導兒童可接納的行為方式,兒童才不至徬徨無主:此外,在懲罰完後,必須再鼓勵兒童一番,以提高其知錯能改的意願。


(八)、懲罰時,巧用「燙爐原則」。所謂燙爐原則包括下列四個重點:(1)事先警告(爐子很燙,不要去碰):對學生問題行為的徵兆,予預先警告;(2)迅速處罰(一碰到爐子,便立即會受傷):即錯即罰,避免舊事重提,而且處罰的時間要短;(3)懲罰一致(碰的小,傷的輕:碰的大,傷的重):處罰的輕重應和不當行為的嚴重性一致,即處罰輕重應視情節而定,但不能過重,過重反而有害,而且懲罰的寬嚴,宜有一致標準,以免招怨;(4)客觀公平(任何人碰到,都會受傷):處罰時應就事論事,沒有例外。


(九)、懲罰時千萬不要流於戲謔的人身攻擊:如常出槌犯錯者,被號稱:「病毒一號」,或長像平凡者被稱「醜小鴨」;如讓學生缺點暴露於大庭廣眾之下,會讓幼小心靈難堪、創傷的。


(十)、教師施罰後應予以輔導懲罰者並給與彌補機會:除心理輔導外也應該適時地給兒童彌補表現的機會,給予肯定和讚美,表示教師仍然對他有信心,相信他能重頭開始。


六、懲罰的要領:

成長中的孩子難免會犯錯或違規,犯過也未必如想像中那麼糟,只要您
肯指導孩子,寬容他、了解他、教導他,孩子就能從錯誤中改過自新。早期
發現孩子偏差的行為,及時輔導,孩子就能順利的成長。

那老師掌握懲罰的要領,我歸納如下:


1、處罰的規定最好具體明確,可在學期開始,即透過教室規則或公約,向學生說明清楚其行為妥當與不當的標準以及行為後果。

2、所選擇的處罰物必須確實是學生所厭惡的。

3、所選擇的處罰物最好的是學生行為的自然或合乎邏輯的結果。

4、處罰時應使學生了解受罰的是不當行為,並非是不喜歡他本人。

5、處罰時應尊重學生尊嚴,應儘量在私下進行,避免當眾處罰。

6、設法深入了解並減少足以引發學生問題行為的原因。

7、宜適時變換懲罰方式,以免重複再三,造成彈性疲乏。

8較不好的懲罰方式:以下這些方式並不好,風險也高;但很奇怪,大家好像常常用?拿捏尺度老師要謹慎。
1、用屁股寫字2暗示性代號 (3、唱歌4、跳舞

5、說笑話6、最後一天表演個節目等。


七、懲罰的效果與副作用影響:


(一)、懲罰正向效果:


1、可即時導正學生錯誤言行與人生觀。

2、讓學生學習承擔後果及培養自我約束的能力。

3、「罰」在個人內心形成一種警惕的作用,亦即「自我制裁」的作用。

4、較能快速建立班級常規,避免教室失控局面發生。


(二)、懲罰負向效果:


  1. 懲罰或威脅,短時間縱使有效,卻常常須付出極大的代價。

  2. 懲罰會摧毀師生間應有的和諧關係,妨礙情感的交流。

  3. 懲罰只對不良行為暫時壓制,不能使它永久根絕。

4、 懲罰只告訴學生何者為非,沒有告訴學生何者為是,缺少教育學生的正面的 和積極的作用。

5、嚴厲的懲罰,往往連帶引發學生的焦慮或憎恨情緒,使之不喜歡班級,不喜歡學校,而不願就學。

6、懲罰造成學生恐懼心理,有礙創造力和潛能的發展,是一種反教育的管教方式。


(三)、懲罰的主要副作用及如何去對抗這些副作用的解決之道,我歸納如下:


主要副作用


對抗副作用之道

1、學生既有的不當行為,即使暫時因逃避而被壓抑,學生可能改以其他不當行為來達到目的。


1、在了解學生不當行為背後的需要之後,引導學生以正當的手段滿足其需要。


2、學生可能因受罰而怨恨教師,因此處罰可能不利師生關係的建立。


2、平時關懷學生、支持學生,處罰時對事不對人。


3、學生可能因為怕處罰而連帶怕教室,怕學校。



3、營造積極、溫暖的教室氣氛,使學生

平時就喜歡教室活動,不致因為一時受

到處罰而害怕在教室。


4、學生的不當行為,有時不能自我控制,在受到處罰時,心理上難免形成困擾,有礙心理健康。

4、藉著個案輔導及團體學習活動的安排,

引導學生自我了解、自我評估以及自我控制行為表現。




八、善用合理的懲罰策略:

在獎懲理論中,獎勵總是受到諸多讚揚,而懲罰卻受到許多的批評。在教學活動中,為了達到教育的目的,往往必需有管教的行為,而懲罰就是使教學能順利地進行下去其中一種有效的方式。教師若能適時、適地、妥善地運用懲罰策略,作為有效教學的方法,必能激勵學生產生良好的行為表現,養成學生正確的觀念與行為,進而使教學活動能順利地進行。但是教師運用懲罰策略時,最忌不當的懲罰。而適當的懲罰策略,應包括下列幾個要素:

(一)、 懲罰要有依據: 首先應該明訂規則,讓懲罰有法可據。因為若沒有明確的懲罰規則,僅憑教師的個人想法來施行懲罰,不但容易淪為不公平、不客觀,而遭學生反彈,另一方面會讓學生覺得無所依循,不知道自己的那些行為是錯的,無法進行問題行為的改變,更難以塑造學生正確的行為模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多次修訂後實施以來,教師不當的行為管教已有大幅的進步,並能對管教目的、原則等有深入的瞭解;學校應儘速依此辦法修訂相關校規及教室規則等,以達到成效。

)、應有合理的目的: 一般來說,懲罰的目的只是為了警惕及感化較頑劣的學生,故毋須使用過度體罰的方式,一則因為處罰肉體並不等於淨化心靈,再則合理的懲罰,才能使學生心悅誠服。因此,不妨在擬定教室規則時,可讓學生參予擬出懲罰規則,使學生心甘情願地受罰,並可收到教育的效果。

)、方法要合理: 懲罰方法除了適當外,也要合理,應要考量該年齡層的最大容許範圍。一般常用的懲罰方法如下:

1『遠離環境』是當學生在課堂上違反教室規定(例如:打瞌睡、上課講話),則要求學生離開教室去洗臉、或到走廊罰站三分鐘,離開教室。或許有人質疑罰站三分鐘哪能達到什麼效果?但先前已經說過,懲罰的目的應該要明確,以罰站而言,其實雖然只是三分鐘,但是已經收到警惕及感化的效果。如果非要將學生罰站到兩腿發麻,腳抽筋,則已經偏離了懲罰的目的,且可能造成學生的身體上傷害。況且同學之間的互相比較心態,自然能收到一定的效果。

2『付出代價』是指當學生在課堂上違反教室規定時(例如:看漫畫書、自修時間惡意打擾同學),則要求學生自我反省,並運用自然和邏輯的結果,例如體育課遲到,可要求學生坐在位置上十五分鐘,不得亂動,不可講話,達到付出代價的結果;讓學生感受到違反規定其實是一件很不划算的事。

3『不理不睬』是指當學生蓄意要以某種行為(例如:不斷講話、動來動去等無意義的小動作)引起教師注意,此時若教師真的將注意放在該學生身上,學生的目的就得逞了,懲罰對學生反而是一種增強的作用,此時教師就需要使用『不理不睬』的方式,讓學生得不到要老師注意的效果,而能使學生減少這些行為。 在懲罰時,教師常會陷入『懲罰越重越好』的迷思中,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因為合理的懲罰,遠比過度的懲罰有效的多了!因為過度的懲罰會讓學生產生不合理的想法,而有排斥的心理,甚至會有反叛的心態出現,不可不防!

(四)、懲罰應告知原因: 如上課時學生起立的動作太慢,教師主觀的認為『對教師不尊敬,應予處分』。這其實是不合理的。所以要明訂教室規則,才能定出合理的懲罰原因及項目。教師要明確地告訴學生:什麼不能做的、為什麼不能做、做了以後會有什麼後果;大多數的學校中訂立教室規則,只告訴學生哪些不能做,並未告訴學生為什麼,導致學生常常重複犯同一規則,雖然受到了警惕,但是心中卻不以為然。例如自習時間不能聽音樂,很多學生認為不合理,理由是每一個人看書習慣不一樣。理由乍聽之下似乎合理,但導師應該跟他們溝通,譬如告訴他們,根據調查,早上的時間頭腦比較清楚、用來記一些需要背誦的科目較為有利,如果聽音樂,記憶效果較不好,妳學習效果就會比其他同學差了,學校也是為了你們好,學生聽完之後,大多都能夠接受,進而願意遵守。

然而,當學生不慎或有意違反教室規則,教師就必需要懲罰學生。在懲罰學生之前,為了讓學生明瞭自己受到懲罰的原因,教師要明確地告訴學生,他做了什麼行為,違反了哪一條教室規定,再進行懲罰,如此不但可以讓學生心服口服,也可以收到警惕的作用,而防止學生下次再犯相同的錯誤。

(五)、懲罰要及時: 當學生表現出問題行為或違反了教室規則時,教師務必要掌握住時機,立即地懲罰。因為此時、此地、此事形成的某項行為,導致了懲罰,這往往能給學生最強烈的印象。否則一旦事過境遷,學生會對其錯誤的行為表現模式有所遺忘,成效自然也就不大了! 其次,當學生剛開始有此錯誤的行為表現模式時,行為還並未成型,此時要改變也較為容易,因此教師要掌握先機,防範杜微,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六)、方法要適當: 教師在訂定明確的依據,並告知學生懲罰的原因後,就要進行懲罰了。選擇懲罰方式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環。首先,教師對懲罰的目的要有正確的認知:懲罰的最終目的,是讓學生收到「警惕」及「感化」的效果,養成良好的習慣。因此懲罰依據的訂定,應規範適當的方法。打手心和打屁股是教室管理中常用的方法。但教師有時無法控制力量的大小或情緒的起伏,以致於下手較重,導致在學校中遭行政處分,民事責任中賠錢解決,不可不慎。更何況體罰學生在現今的社會中,已經是違法的行為了;所謂「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身為教師的我們,也實在沒有權利去傷害學生的身體。因此,除非必要,最好不要用打人的手段。

(七)、教師心態要健全:教師的心態也要有所調適,目前許多案例,都是學生學習的表現不如教師預期,而受到教師的懲罰。然而懲罰是為了改變學生的觀念與行為,而非以學業作為考量基準,若教師以學業之優劣,來懲處學生,將失去教育的本意。以目前最廣為人知的『多元智慧的觀點』來看,每位學生都有他較專精的一方面及較不專長的一方面,有些學生天生某一科目學習能力就是比較差,因此以學業成績作為處罰原因,從教育的觀點來看,不但毫無意義,且會對學生造成二度的傷害,使其終生失去學業學習的興趣。所以教師在懲罰學生前,切莫以成績來論斷人格,更不可以因為成績的表現,來否定學生。

(八)、結果要有效: 實施懲罰,要評估懲罰的效果。懲罰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改變學生不當的言行舉止,因此要引導學生朝向預設的目標改變。尤其在實施懲罰的過程中,思考採用何種懲罰的手段,能對學生的生理與心理造成正面的影響,這才是最重要的。教師要因應每一位學生的特質,來選擇懲罰的方式。每位學生都有其個別的差異,教師應予以尊重,並針對其應改進處規劃合理的獎賞或懲罰制度。舉例說:一位活潑好動的學生,懲罰他三天不能參加體育活動,改以勞動服務,對他就是一種嚴厲的懲罰了,相反的方式對於文靜內向、不喜歡運動的學生,這就根本算不上是懲罰。所以懲罰的方式要因應學生的特質作調適,以能收到教育的效果為依歸。



九、小結論:

 懲罰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項利器。從事教育活動的過程中,為了使教學

順利的行下去,讓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獲得有效的學習,養成良好的觀念、行為

習慣,所以『懲罰』是不可或缺的方式。

愛和懲罰息息相關。當教師存著愛心與耐心,因應各個學生不同的特質,

使用不同的懲罰及獎賞方式,幫助學生調整自己偏差的行為,引導學生向「真、

善、美」的境界邁進,這種使學生由他律最終能自律的過程,才真正是一種

出發點的懲罰表現







懲罰笑話篇:

書面警告
凡有下列情況下者,將予書面警告 

      
1.
多次遲到 

 2.多次校服/髮型/儀容不合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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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經常遲到也沒有接到什麼書面警告喔!
萊﹕我們的校服/髮型/儀容不會不合規格,因為都是老媽替我們剪頭髮的!
了﹕而校服是去專門店做的,而且我們也不是一年四季都在發情期的酥母貓,不會在校服處做手腳的!
萊﹕一年四季都在發情期的酥母貓?.......|(大汗)
了﹕我形容得不好嗎?
萊﹕不,只是太貼切了!()
了﹕這.....儀容有規格的嗎?
萊﹕是否大家都要長成一樣子的才叫合規格呢?哈哈哈哈哈哈~大笑
了﹕哇哈哈哈,那我們長得完全不一樣喔!那我們豈不是要被警告了?!
萊﹕噢~天理可在?生成這樣子是由不得我的啊~~哈哈哈哈~


了﹕哈哈........嘻嘻......說起書面警告.........到底是什麼樣的書面呢?
萊﹕會不會就是寫在手冊中啊?
了﹕就這樣?不是吧?!那自己簽就行了,一點作用也沒有!

參考網址:http://dsrc.ult-dimensions.com/classes/3-1.htm



  1. 體罰

在我國傳統「愛之深,責之切」、「不打不成器」的教育觀念下,施於威嚇或處罰乃成為父母或教師普遍使用的手段。尤其在傳統「教不嚴,師之惰」的觀念下,肩負「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盛名的教師們,唯恐被扣上「師之惰」的惡名,莫不戰戰兢兢,對學生抱持極高的期望,若達不到預期的要求,鞭笞、杖責也就成為提高教育績效的鐵律。然而在社會邁入民主法治時代後,個人主義、人本主義所提倡的人權問題高漲,因此基本人權的保障成了國家最大的職責,而首當其衝的便是體不體罰成了老師心中很難拿捏的問題。

體罰在我國目前的相關法規中,一直缺乏合法的法令依據,因此,從實定法的觀點來看,體罰學生是違法行為,縱然有某些國家的法令,允許一定範圍內的體罰行為,在我國目前則認為,體罰不論是否造成傷害之結果,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為親權之一部分,關於懲戒的方法,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告誡、鞭責、監禁或減食等方法,均可以施用,不過須限於必要之範圍內,超出必要範圍則為親權濫用,在刑法上仍會構成犯罪(如傷害、不法拘禁等)故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之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懲戒之方法包括體罰行為在內。

在英國,教師得依「代替雙親」之法律原則,合法的對學生施予適當的體罰。但我國在法律上並無教師得準用父母懲戒權的規定,也沒有可以準用的法律原則。例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第二條規定,懲罰僅限於1.訓誡 2.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5.特別懲罰:(1)來由家長帶回管教,(2)改變環境等方式。是以,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僅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體罰其子女,教師則無體罰學生之法令依據。若是教師體罰學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外,還有行政上的懲戒責任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法律代價,是十分沈重的,因此體罰是否適宜做為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實應更加審慎的考慮。

曾經在報上刊登一則消息:有一名鋼琴女老師,用鞭子體罰女學生,令學生的身體和心理受到傷害。高雄法院依傷害罪判處她拘役40天,並要賠償學生21萬多元新台幣。這位鋼琴女老師,從1994年開始教導一名受害的女童學鋼琴。到了2000年間,這名學生已經就讀小學六年級,備參加音樂分級考試,這位女老師更是加強教導。也許是愛之深責之切,女老師發現學生聽音不,竟用“愛心鞭”對她施以體罰,傷及她的臀部和大腿。這一幕正好被學生的妹妹看見,遂向她的父母親告狀,隨還提出驗傷、進行訴訟。那名女生被處罰,晚上常做惡夢。她過去喜好音樂,如今看到鋼琴就情緒低落,醫生診斷是體罰造成的憂症。

目前雖然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體罰,但根據人本教育基金會公布的調查報告,高達93.5%的國中小學還是存在各式各樣的體罰。人本所謂體罰的定義,是指「經由製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痛苦的懲罰」,包括直接打身體、指定做某種姿勢動作、增加課業、勞動服務、叫學生打自己或互打、罰錢、掛牌子、剃光頭等當眾羞辱等。學生被老師體罰的原因,最主要是行為違反規定占多數,其次是成績作業表現不佳或因為施行連坐處罰,全班被老師體罰。

而體罰怪招頻頻推陳出新,例如人面獸身、超人、烤乳豬、御飯糰、轉唱盤…等,很難想像這些聽起來熟悉的名詞,竟然是目前國中小學存在的體罰怪招。所謂的「人面獸身」是要學生模仿埃及人面獸姿勢,「超人」是要學生抬單手單腳站立扮演超人,「烤乳豬」是要學生手腳抓單槓倒吊,「御飯糰」是直立彎腰手觸地成三角形,太空椅是半蹲手平舉。還有老師要學生蹲著走路,學生稱為「鴨子走路」,或叫學生原地打轉被稱為「轉唱盤」。除了這些身體上的處罰,學生也列舉許多令人驚訝的處罰方式,包括要犯錯的學生互吐口水、叫男生脫褲子、用眉筆畫學生眉毛、親吻被破壞的公物、男生掃女廁、自行用手打地或打桌子、用水淋頭、閉目靜坐地上40分鐘、張嘴不能閉合、打架學生相擁抱不得分開等。也有學生被罰跑操場90圈,但可分期付款。而老師處罰學生的「工具」也五花八門,除了用手打和常見的藤條、尺之外,還有學生曾看見老師用熱熔膠條、長條磁鐵、麥克風、報夾、掃把、垃圾袋捲筒、水管、衣架、玩具充氣槌子、桃木劍、電線、膠帶、輪胎皮、鞋子、鞋拔等處罰學生。部分老師還為處罰工具取了暱稱,棍子叫「愛的禮物」,「牙籤」指掃把或棍子,「棉花棒」則是椅子的木板條。

事實上體罰會使學生或子女們產生自卑、膽怯的奴隸心理。體罰是一種奴隸的訓練,它不但不能消除怠慢、怪異、危險的性格,反而造成奴隸氣質、意志消沈及毫無生氣的人。體罰具有下列不良副作用:

˙摧毀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

˙使學生產生憤恨之情,因而抑除未來的合作意願。

˙造成學生不負責任的態度。

˙導致學生依賴外在權威來約束行為。

˙激起學生「以暴制暴」之心,會對學校或老師採取報復行動。

記得過去曾聽同學提到他有一個長期在體罰下成長的個案,有個低年級的孩子有一次很嚴肅的要和老師分享他的秘密:「等我長大以後我要打我爸爸!」老師反問他:「為什麼現在不打要等到長大以後?」孩子很不以為然地看了老師一眼說:「笨!因為我現在打不過他嘛!」促使這個孩子接受心理治療的原因,是因為他在家庭以外的情境(尤其是學校)攻擊性相當強,遇見任何不如意的事總是用拳頭解決;在家裡,雖然父母都說孩子很乖、很聽話,但也抱怨和孩子的關係不夠親近,感覺他很多事情都悶在心裡不願意告訴父母。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體罰的若干後遺症。首先是會讓孩子學習到更多的攻擊行為,以及誤認攻擊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其次,體罰的過程必定會伴隨負面情緒(痛、難過、擔心做不好還會再被體罰等)的產生,而體罰的目的是希望孩子學習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或是希望孩子學習到正確的行為,但是當一個人處於負面情緒狀態時,常會使得學習的效果和效率大打折扣,讓大人和孩子雙方都容易有挫折的感覺,也造成親子或師生之間的緊張關係。更重要的是,體罰的結果並不能使不好的行為消失,反而會讓它「地下化」!亦即體罰只是使孩子在施罰者面前不敢表現出某些行為(所以感覺上是很乖、很聽話),但只要施罰者不在現場,這些行為仍然會一再的出現。

既然體罰有這麼多的缺點存在,為何大人還是喜歡用體罰的方法呢?答案很簡單,因為體罰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讓大人避開最不喜歡的情況,所以覺得很有效,而且這些缺點都是在長期累積之後,才出現在被體罰的人身上,大人未必有警覺性。再者,許多施罰者自己也都是在體罰的環境下長,遇見任何孩子不聽話的事情時,最先想到的就是體罰

反對體罰的理由:

  1. 反對體罰的學生,不表示置嚴格的管格的管教於不顧。如果做好班級經營,並且有效地運用其他管教方式,則「收起籐條」,不見得會「寵壞學生」。

  2. 研究的結果顯示,體罰與學生的改過向善,沒有必然的關聯。

  3. 體罰是人為懲罰方式中最具破壞性的一項,雖然可能會暫時抑制學生某項不當行為,但是所帶來的副作遠超過正面的效果。

  4. 許多研究的文獻皆指出,學生接受體罰的經驗,與其侵略及暴力行為之間,有密切的關聯。

  5. 研究結果顯示,依賴體罰為管教手段的教師,比不運體罰的教師,較欠缺經驗,心態較封閉,較具神經質,也比較容易衝動。

總之,老師在面對頑石、朽木及孺子之時,應該知道頑石有頑石的紋理;朽木有朽木的脈絡;孺子有孺子的性向,教師管教行為如能變成藝術化,良師如良將,重視適材適裁與適用。在以道德治理國家的儒家社會中,尊師重道是一種美德,教師地位崇高,可以為所欲為,但是當社會已由「禮治」邁入「法治」時,重視人權保障,講究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下,教師應體察時代變遷,充分了解各項法令,配合社會需求,才可一展長才,發揮教育的大愛,並避免校園衝突事件。


    1. 結語

獎賞與處罰都只是教學上的一種手段、工具,並不是改變學生行為的萬靈丹。如果運用得當,固然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但是運用不當的話,會帶來許多的副作用。獎賞與處罰該如何拿捏分寸,就只有發揮教師的智慧、吸取其他教師的經驗,發展出多種不同的配套方案,可以因應不同類型的學生、狀況來加以組合、運用。


      1. 參考書目

1、林青山譯(E. Mayer著),教育心理學,台北市:三民書局,(民86)。

2、金樹人編譯(C.M.查理士著),教室裡的春天,台北市:張老師文化,(民83)。

3、陳龍安著,斥責與褒獎的藝術,台北市:心理出版社,(民81)。

4、多湖輝著,如何責備孩子,台北縣:新雨出版社,(民80)。

5、歐陽鍾仁譯,兒童賞罰心理學,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民72﹞

6、黃政傑編:班級實務的改進,台北,師大書苑,民85

7、黃政傑李隆盛編:班級經營-理念與策略,台北,師大書苑,民82

8、楊榮棧:國小學生對獎懲方式好惡之調查研究,國教之友,第42卷第4期,民8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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