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A級游泳教練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97年第1次理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第19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一、辦理A級游泳教練訓練班(開班):主辦單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二、報名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年滿21歲,身體健康(以體檢表為憑)。
(二)紅十字會B級游泳教練資格滿1年。
(三)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者。
三、入學測驗:連續游完仰、蛙、蝶、捷四式各25公尺,出發及轉身,姿勢正確。
四、訓練:
(一)教材應使用總會印行之「水上安全游泳教學教材」及授課教練補充講義。
(二)由總會聘請專家學者授課。
五、訓練課程:單元名稱及時數如下表:
序號 | 單元名稱 | 時數 | 備註 |
1 | 認識紅十字及法律常識 | 1 | 補充資料、複習、討論及測驗等。 |
2 | 游泳技術分析 | 2 | |
3 | 游泳選材 | 2 | |
4 | 游泳陸上輔助訓練法 | 2 | |
5 | 游泳心理學 | 2 | |
6 | 游泳流體力學 | 2 | |
7 | 游泳運動傷害防護 | 2 | |
8 | 游泳營養學 | 2 | |
9 | 年度訓練計畫之擬訂 | 2 | |
10 | 游泳教案研討 | 2 | |
11 | 學科測驗 | 1 | |
12 | 試教 | 4 | |
總時數至少24小時 |
六、訓練時程:每日訓練時數,由總會承辦單位視每班情形訂定。
七、發證辦法:全程參加訓練,學科測驗及試教成績均達80分,由總會發給紅十字會A級游泳教練證書。
八、證書效期:自發證日起3年。
九、換發新證:證書效期屆滿前半年內,應檢具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教練證書換發申請表」附證書影本,向總會申請核發新證。
十、補證:辦理補證者,應檢還舊證或填具補發申請表,由總會核發。
十一、喪失資格:
(ㄧ)證書過期未換證者,喪失紅十字會A級游泳教練資格。
(二)凡言行違背紅十字會宗旨、社會善良風俗及紅十字會相關規範,情節重大者,經總會審議,得註銷該員紅十字會A級游泳教練證書。
十二、本辦法經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