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傳染之虞,不在此限。
二、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
病。
第五 條
申請自費入住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入住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得檢附在臺灣地區之戶籍
、許可定居、居留或永久居留證明。
三、其他經榮家認定辦理入住須檢附之文件。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檢附文件,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榮家審查符合前條入住規定者,予以
核定,不符入住規定者,予以駁回。
經核定自費入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入住:
一、自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家長、親屬、家屬或法
定代理人與榮家簽約,並繳費辦理入住;屆期未簽約繳費者,其核
定失其效力。
二、入住時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 光檢查報告;另依通知檢附入住日
前一週內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寄生蟲感染檢驗報告。
第 六 條
自費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榮家應終止契約:
一、不符入住規定。
二、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三、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
第 七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前
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二、養護及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八百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十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第 八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第九 條
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所定收費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
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