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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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9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品格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5 日行政會議制訂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5 日(98)德識通字第 001 號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5 日(98)德識通字第 003 號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5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4 日(99)德識通字第 003 號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105)德學通字第 010 號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3 日行政會議照案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106)德學字第 1060008350 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依據)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及本校特色發展,
特設「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品格教育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德明財經科
技大學品格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條 (目的)
本會設置之目的為營造友善校園,協助學生建立正確的價值觀,發展其道德判斷力及公
民素養,並能付諸實行,成為品格優良,對自己、家庭、社會及國家能負責有貢獻的人。
第三條 (職掌)
本會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品格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品格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擬並推廣品格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規劃及建立友善校園環境。
五、其他關於品格教育事務之推動。
第四條 (組織成員)
本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生事務長為副主任委員,委員包括教務長、總務長、人事室
主任、財金學院院長、管理學院院長、資訊學院院長、體育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品格教育正式課程授課老師一人,任期一年。
本會另置諮詢委員一至三人,由校長遴聘之,任期與委員同。
第五條 (會議之召開)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議決時應以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六條 (業務之執行)
本會執行秘書由學務長擔任之。
相關活動之推動與執行由學生事務處品格教育中心負責。
相關課程之規劃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
第七條(要點之修訂)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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