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品格教育推動委員會設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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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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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品格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5 日行政會議制訂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5 日(98)德識通字第 001 號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5 日(98)德識通字第 003 號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5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4 日(99)德識通字第 003 號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105)德學通字第 010 號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3 日行政會議照案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106)德學字第 1060008350 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依據)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及本校特色發展,

特設「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品格教育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德明財經科

技大學品格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條  (目的) 

本會設置之目的為營造友善校園,協助學生建立正確的價值觀,發展其道德判斷力及公

民素養,並能付諸實行,成為品格優良,對自己、家庭、社會及國家能負責有貢獻的人。 

第三條  (職掌) 

本會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品格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品格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擬並推廣品格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規劃及建立友善校園環境。 
五、其他關於品格教育事務之推動。 

第四條  (組織成員) 

本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生事務長為副主任委員,委員包括教務長、總務長、人事室

主任、財金學院院長、管理學院院長、資訊學院院長、體育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品格教育正式課程授課老師一人,任期一年。 

    本會另置諮詢委員一至三人,由校長遴聘之,任期與委員同。

 

第五條  (會議之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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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議決時應以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六條  (業務之執行) 

本會執行秘書由學務長擔任之。 

相關活動之推動與執行由學生事務處品格教育中心負責。 

相關課程之規劃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 

第七條(要點之修訂)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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