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 |
受面(訪)談人:先生(女士) 台端申請大陸地區人民:先生(女士)來臺案(案號:) 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規定需接受面(訪)談,未辦理者不予許可。 請您依下列時、地,準時報到,接受面(訪)談: 一、面(訪)談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二、報 到 地 點: 三、受面(訪)談人請攜帶本通知書及身分證明等文件親自接受面(訪)談,如您不能在上述時間蒞臨者,請您立即致電(電話: )告知事由原因,並辦理延期。 四、如您認為雙方交往過程尚待建立更深厚的感情基礎,而想暫停受面(訪)談案之執行,請您將下列所附之「撤案申請書」,親自簽名後寄回上開報到地點辦理撤案申請。 撤案申請書 本 人:同意撤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申請案。 簽 名: 身分證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項通知及撤案申請書,於抵達地機場、港口實施面(訪)談時不適用。) | |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關心您;我們提供以下的信息,請您務必牢記切身的權益,為您提供最佳的服務品質是我們的責任。 本署竭誠的祝福您!婚姻美滿、幸福愉快! | |
面 談 前 | 一、請您再次檢視受面(訪)談時應備之文件:1.面(訪)談通知書。(但受理申請當時面(訪)談或於國境線上接受面(訪)談者,免附)。2.身分證明文件。3.其他佐證資料(足以證明婚姻為真實不假及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生活資源等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於面(訪)談前7日內,得向本署申請通譯或輔佐人1人。並經本署同意後,在場協助面(訪)談進行,通譯人員由本署派任。 三、申請人選任之輔佐人係指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並需檢附相關身分證 明文件,俾利本署審核。 四、本署對於申請人所申請之輔佐人有准、駁之權利。 五、確認受面談時間及報到地點後,請您帶著愉快喜悅的心情準時報到接受面(訪)談。 六、除為順利執行面(訪)談並由實施面(訪)談人員同意准予攜入之行動電話裝置外,不得攜帶其他具有錄音或錄影功能之設備進入面談室。 |
面 談 中 | 一、接受面(訪)談者為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本署於面(訪)談時,得用通譯或以文字詢問並命以文字陳述。 二、接受面談者有數人時,應採隔離進行;非接受面談者,不得在場。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面談紀錄應當場由面談或通譯人員朗讀,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由受面談者親自簽名。 三、接受面(訪)談中如有正當理由者(如喝水、上廁所…等),您可以隨時提出中斷面(訪)談要求,這並不影響到面(訪)談之進行。 四、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7條規定,當事人(您)於行政程序(本次面談)中,除得自行 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本署)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本署認為無調查之必 要,得不為調查,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理由中敘明。 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本署)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要求當事人(您)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並配合提供本署相關佐 證婚姻事實之資料。 六、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本署)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 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 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您可以針對此次面(訪)談結果表達相關意見,面談人員會將您所陳述之意見登打至面(訪)談紀錄內,以維護您的權益。 七、經受面(訪)談者同意,得於夜間詢問,並於二十二時截止受理。 |
面 談 後 | 一、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單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另依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應予退還。」因此,因面(訪)談未通過致申請案不予許可時,申請人可向本署辦理退費六百元。 二、受面(訪)談人未通過面(訪)談者可提起訴願,本署依來函可提供談面(訪)談時現場錄音、錄影予訴願委員會,如法院來函因偵辦案件需要,本署亦會提供相關資料。 三、面(訪)談之錄音、影,係屬公文書之一種,為紀錄執行面談之過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維護保障當事人及面談人員權益,避免面談過程遭不法分子利用網路散播等,若當事人為訴訟所需,可向行政法院提出要求,由行政法院函請本署提供。 四、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面(訪)談紀錄及相關書面資料係屬本署作成行政處分前之內部擬稿及準備作業,除對公益或進行司法程序所必要者外,本署不予提供或公開。 五、受面(訪)談人於面(訪)談後如認為有權益被侵害等情事,可撥打本署專線電話(02)2388-9393轉政風室或傳真(02)2370-7069向政風室具名提出檢舉。本署另於「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站上設置有檢舉信箱,民眾可提供具體事證上網檢舉,如查有違反法律情事,必依法嚴予究辦。 (本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六、本署另提供外國人(含大陸地區人民)24小時在臺生活服務及法律諮詢專線(0800-024-111)、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088-885)、人口販運通報專線(02-2388-3095)及勞委會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1955)。 |
附 註 | 本署特別提醒您: 一、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如發現有虛偽結婚之事實,本署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規定,追究您假藉結婚之名「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責任,依法可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如發現從事賣春或非法工作之事實,本署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規定,追究您「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責任,處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將受逕行強制出境及1年至3年不准來臺之處分,已懷孕或生育有子女者亦同。 四、接受面(訪)談前請勿飲酒或喝含酒精成份之飲料,接受面(訪)談時請勿嚼食檳榔、口香糖或其他食品。 五、本署建議您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對象多聯繫瞭解,建立更深厚的感情基礎,使其來臺後能共同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及家庭生活。 六、申請案許可或不予許可之處分,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4條及相關許可辦法辦理。 七、面(訪)談人員如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者,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八、面(訪)談人員將於面(訪)談工作結束後,詢問您是否願意詳實填寫「面(訪)談工作民眾滿意度問卷調查表」,以為提昇本署為民服務工作品質的改善依據。 九、接受面(訪)談全程皆有錄影、錄音,如將來進行訴願或救濟時,可依法提出申請。 十、您如果還有任何的疑問,需要我們為您詳細解說的地方,請您不吝撥冗來電或親自洽臨本署各縣、市服務站或專勤隊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