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申請書(土地法第73條之1或第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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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申請書

案號

年第 批標號第 號

為申請優先購買事:

一、貴公司  年度第   批標號第  號標售案件,

土地坐落地號: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建物門牌號碼:


二、申請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身分為: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共有人,

拍定後30內日主張優先購買權。

(備註:須檢附使用範圍圖、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

其他: ,主張優先購買權。

願依原標售價格(即新臺幣       元)為優先購買。


三、基本資料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送達代收人: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此 致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份。

  2. 保證金票據 張。

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人         簽名蓋章

代理人         簽名蓋章


委 任 狀

委任人因 貴公司  年度第   批標號第  號標售案件,

委任受任人為代理人,代為行使本件優先購買權利之相關事項,

Combin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

代理權。依同法第69條規定,提出委任狀如上

謹 狀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委任人

受任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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