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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下列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道路、溝渠、公園、綠地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標售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28 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規定
他項權利之種類?
地上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耕作權
29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
院核准,不得為一定之行為。請問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處分 變更 設定負擔 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30 關於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地政士代理以網路申請登記,並經電子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親自到場,亦不用在場由登記機關核
對其身分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於登記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並應附具委託書,缺一不可
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
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
31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
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有錯誤,如未能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另得於
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重測結果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
變更登記
32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各相關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權利為移轉、設定
或限制登記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
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指該共有部分之全體共有
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
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
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部分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
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33 關於土地法租地建屋之優先購買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基地出賣時,典權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房屋出賣時,房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34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總登記後,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申請人應提出以行使所有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
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通知四鄰所有權人
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20日,並同時通知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之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