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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甲有 A耕地一筆,在 99 年8月8日將 A地出租於乙,於租賃期間,A地被徵收並經徵收執行機關囑託登
記機關登記為需用土地人丙所有,乙得否主張其為優先購買權人,因而請求塗銷 A地的該登記? 
得,因為乙的先買權具物權效力 得,因為承租人先買權的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徵收的情形 
否,因為 A地並非基地,亦非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 否,因為土地徵收具公益的政策目的 
21 有關已辦理過地籍測量之地區,實施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原因與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地籍圖重測之原因包括地籍原圖破損、滅失等重大原因 
土地複丈之原因包括原土地測量疏失、比例尺變更等原因 
地籍圖重測之目的為訂正地籍原圖 
土地複丈之目的為重新測製新的地籍原圖 
22 甲向乙承租 A地耕作,租約未經公證,租期自 99 年1月28 日起至 106 年1月27 日止,而乙於租期內將
系爭 A地以 60 萬元出售予丙,並於 101 年移轉予丙。乙雖未以書面通知甲行使先買權,然其確曾以口頭
通知甲,而為甲所明確知悉,甲卻故意壓低價格,明示不願以 60 萬元購買,僅欲以 50 萬元買受,未行
使先買權,並經證人證實上開情事。甲已知悉系爭買賣條件,待系爭 A地價格上漲 3倍餘後,以數年前
之價格主張優先承購,有無理由? 
有理由,因乙違背土地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有理由,因乙違背民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有理由,因乙違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無理由,因有其他證據證明通知,且縱認通知不生效力,甲如已主張讓與不破租賃,並持續付租金給
丙,則甲先買權的主張已屬權利失效 
23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農業用地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僅指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使用者 
僅指非都市土地供農作使用者 
24 甲於 105 年9月1日將其 A屋和其坐落的 B地出售於乙。在未有特約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就 A屋和 B地應繳納奢侈稅 乙就 B地應繳納契稅 
乙就 B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乙應繳納印花稅 
25 A地及坐落其上之 B屋原同屬甲所有。甲僅將 B屋贈與並移轉給乙,乙以 B屋設定抵押權給丙,其後,
法院拍賣 B屋而由丁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由於法律規定甲乙間就 A地視為有地上權關係,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由於法律推定甲為出租人,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由於實務上認為強制拍賣在性質上為公法上的買賣,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由於物權效力先買權不得任意創設,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26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土地房屋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 103 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期間少於 2年者,應予課徵所得稅 
於103 年1月1日之次日後取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應予課徵所得稅 
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應免納所得稅 
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應予課徵所得稅 
27 甲有 A地一筆,關於「甲同意 A地無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的資訊,依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該資訊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且得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內 
該資訊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但無法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內 
該資訊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但得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內 
該資訊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且無法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內 
28 依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關於地權與地用的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甲與乙分別共有 A地,則甲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乙有先買權,且該先買權得預先拋棄 
甲將其 B基地出租於乙,乙於 B地蓋有 C屋,則於租賃期間,甲將 B地出賣時,乙有先買權,且該先
買權不得預先拋棄 
甲於 88 年將其 D耕地出租於乙,則於租賃期間,甲將 D地出賣時,乙有先買權,且該先買權得預先
拋棄 
甲於 89 年將其 E基地出租於乙蓋 F屋,約定租賃期間 20 年,則於 105 年時,乙請求甲會同申請地上
權登記的權利已消滅 
29 A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甲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乙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
請示丙縣政府如何處理,俟丙決議後,乙乃依丙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 A地之土地
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
限制」,並通知甲。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甲如不服該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救濟 
該註記為事實行為,故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 
該註記並非行政處分,故甲不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