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建築物使用執照免變更使用對照表(商業區含集合住宅、民宿及小型安養機構)

格式
doc
大小
83.5 KB
頁數
5
上傳者
USER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07-07-02,离现在 18 117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附 表

澎湖縣建築物使用執照免辦理變更使用對照表

類組

使用分區

變更使用之用途、組別及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規模

H - 2

商業區

  1. 集合住宅、住宅(包括民宿)。

  2. 非供公眾使用之小型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且面積在500㎡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且面積在300㎡以下,且樓梯寬度在1.2m以上且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者)。

3.農舍(包括民宿)。

住宅區

同商業區

乙種建築用地

同商業區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同商業區

H – 1

商業區

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住宅區

同商業區

乙種建築用地

同商業區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同商業區

G3

商業區

  1. 衛生所、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

  2. 樓地板面積未達300㎡之診所。

  3. 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限於地面一層或地下層)

  4. 樓地板面積未達300㎡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限於地面一、二層或地下層)


住宅區

同商業區

乙種建築用地

同商業區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同商業區

G2

商業區

  1. 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辦公室、票券金融機構。(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300㎡)(限於單層二層使用面積<200㎡具獨立出入口)

  2. 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使用面積<300㎡)

  3. 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300㎡)(限於單層二層使用面積<200㎡具獨立出入口)

住宅區

同商業區

乙種建築用地

同商業區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同商業區

G1

商業區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金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200㎡)

住宅區

同商業區

乙種建築用地

同商業區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同商業區

F-3

商業區

兒童福利設施、托兒所、育幼院、育嬰中心、收容未達六歲兒童之托育中心。(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300㎡)(限於單層二層使用面積<200㎡具獨立出入口)

住宅區

同商業區

乙種建築用地

同商業區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同商業區


F-2

商業區

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300㎡)(限於單層二層使用面積<200㎡具獨立出入口)

住宅區

同商業區

乙種建築用地

同商業區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同商業區

D-5

商業區

1.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限於一層使用面積<300㎡)(限於單層二層使用面積<200㎡具獨立出入口)

2.安親班、才藝班、收容6歲以上兒童之托育中心。(限於一層使用面積<300㎡)(限於單層二層使用面積<200㎡具獨立出入口)

住宅區

同商業區

乙種建築用地

同商業區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同商業區

D-2

商業區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台、藝術館。(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150㎡)(限於單層二層使用面積<200㎡具獨立出入口)

2.觀眾席面積未達200㎡之下列場所: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限於地面一層使用)

住宅區

同商業區

乙種建築用地

同商業區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同商業區

D-1

商業區

  1. 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150㎡)

  2. 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150㎡)


住宅區

同商業區

乙種建築用地

同商業區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同商業區

C-2

商業區

  1. 倉庫(倉儲場)、車庫、停車場、停車空間、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200㎡)

  2. 一般工場、工作場(使用動力未超過15匹馬力且電熱未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200㎡)

住宅區

  1. 倉庫、車庫、停車場、停車空間、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100㎡)

  2. 一般工場、工作場(使用動力未超過3匹馬力且電熱未超過30千瓦之作業廠房)。(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100㎡)

乙種建築用地

  1. 倉庫(倉儲場)、車庫、停車場、停車空間、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200㎡)

  2. 一般工場、工作場(使用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11.25千瓦)。(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200㎡)

甲、丙種建築用地(農變建專案變更除外)

  1. 倉庫(倉儲場)、車庫、停車場、停車空間、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200㎡)

  2. 一般工場、工作場(使用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11.25千瓦)。(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100㎡)

C-1

商業區

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200㎡)

住宅區

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200㎡)

丙種建築用地

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200㎡)

B - 3

商業區

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100㎡)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