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合約書
第一條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以下簡稱甲方)為同意___
學校(以下簡稱乙方)_____學生(以下簡稱丙方)在甲方實習,三方協議訂立本合約。
第二條本合約有效期間1年,自民國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實習期間學生管理由甲乙雙方負責,丙方學生應遵守甲方有關實習之規定,並接受有關人員之指導,如有違反者,甲方得通知乙方輔導其改善。
第四條丙方學生實習及見習單位,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分派學生前往實習。
第五條實習指導教師於擔任實習指導前,應先至單位熟悉本院及單位環境和作業(初次至本院進行實習指導者,熟悉環境期間為10天),並填妥臨床實習指導教師資料表存護理部。此外,至甲方管理單位進行實習指導時,應檢附規範之體檢資料,含一年內的胸部X光、HBsAg、Anti-Hbs(或HBsAb)與五年內的麻疹/德國麻疹抗體IgG)資料。
第六條各科於實習前一個月,應提交實習計畫及丙方學生體檢資料,含一年內的胸部X光、VDRL(或RPR)、HBsAg、Anti-Hbs(或HBsAb)與五年內MMR疫苗抗體資料,存留護理部。
第七條實習期間三方應遵守臨床實習教學計畫,丙方學生實習前,校方(乙方)應將學生實習計畫含丙方學生名單送交甲方實習機構,為維護良好實習品質,每梯實習學生不得超過7人。
第八條實習學生丙方之教學由乙方教師負全責,甲方人員得協助督導丙方學生實習,學生請假,按照乙方規定辦理,學生實習期滿後,由乙方協調甲方負責評值。
第九條丙方學生在實習期間損毀甲方公物或招致其他損失者,應由乙方與丙方學生連帶負責賠償之責任。
第十條乙方應按教育主管機關規定(依據教育部67年1月5日台(67)技字0164號函),依甲方通知將收繳之實習費支付於甲方。
第十一條為保障實習丙方學生之權益,乙方應依教育部規定,於學生實習前,除完成學生實習期間之平安保險外,另加保意外傷害險100萬保額以上之險種及附加傷害醫療險,否則甲方得拒絕乙方學生之實習。
第十二條丙方學生實習期間患病,其本人得比照甲方規定之就醫優待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實習期間乙方及教師對其丙方學生在甲方實習所照顧之病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顧及甲方醫療技術責任與丙方學生安全,乙方實習指導教師與丙方學生需要接受實習前訓練課程,教師與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照甲方所規定之操作方法執行。若丙方學生未依規定於完訓前完成課程,依甲方管理辦法,視同未完成訓練,不發予受訓或時數證明。
第十五條實習期間,教師請假乙方應安排教師代理。
第十六條丙方學生實習時應著工作服並配戴學生名牌或甲方發給之識別証。
第十七條乙方更換實習教師需至單位熟悉環境時間,按甲方規定辦理,以利實習教學之準備。
第十八條丙方實習學生之住宿、膳食、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必須事項由乙方自理,甲方得酌情給予方便。
第十九條乙方應確認於丙方實習前已取得至甲方進行實習人員(包含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生)之同意書,同意甲方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與丙方進行實習人員之資料(包含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生),但甲方使用目的僅限於進行學生實習等相關作業,並善盡資料保護責任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使用範圍。甲方也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丙方學生個人資料。
第二十條丙方學生實習期間,有關本院病人資料、病情、照片或影片應予以保密,不得公開公布於公開場合、網路與任何傳播媒體中,亦不得無故洩漏予無關之人;丙方須接受甲方所安排之維護病人隱私及遵守資通安全之課程內容。乙方應善盡督導責任督促學生遵守保密規定,如有違反,乙方應與丙方學生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丙方實習學生於甲方實習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等,經丙方學生或甲方知會乙方時,由甲、乙雙方討論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實習、轉介其他實習機構或採其他妥適之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丙方學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除應由甲方依性別平等相關法律處理外,並應通知乙方。
第二十三條丙方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有發生其他實習糾紛或爭議之情事,發現之一方應通知另一方協助處理;若由一方內部機制進行處理時,亦須邀請另一方共同參與。
第二十四條本合約如有臨時變動或未盡事宜得經三方協調修訂或補充之。
第二十五條本合約正本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
甲 方: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地 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291號 電 話:02-22490088 院 長:程毅君 |
乙 方: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地 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137號 電 話:(02)2632-1181 校 長: 陳清溪 |
丙 方:
住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