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科大外籍學生申請工作許可Q&A
1.Q:工作許可(Work Permit)是什麼?
A:外籍學生在台灣工作(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
作許可證。若未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受僱為他人工作,將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之罰金,並可能喪失居留資格,需立即出境。
另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雇主聘僱未經合法申請工作許可之外國人,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鍰。
2.Q:哪些外籍學生需申請工作許可?
A:(1)外籍學生就學需滿一學年(即第二學期成績單產出後,方可申請),成績優良,且經就讀學
校認定具下列事實之一,得從事與其所修習課程與語言有關之工作:
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
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須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
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需從事校外實習者。
按上述規定,所有外籍學生在台科大就學第一年,均無法申請工作證。
(2)在校內領取指導教授或系所提供之第二年碩士「英語學程獎學金」配合款2千元者、或在各
教學及行政單位工讀者、或擔任國科會計畫及建教合作計畫之兼任助理等,上述各項所得除
了獎助學金項目外,該工讀金及兼任助理費等都必需列為課稅所得,依規定應申請工作許可。
(3)案例:近日發生外籍生受友人邀請,因未事先請工作許可,在校外義務未領取報酬幫忙舞蹈
表演,由於違反規定,被勞工局裁罰最低罰鍰3萬元整,在此籲請注意。
3.Q:工作許可有期限嗎?到期後如何處理?
A: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1)第一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限至下學期3月31日。
(2)第二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限至同年9月30日。
(3)到期後如仍在工讀,請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4.Q:工讀時數的規定為何?
A:外籍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
5.Q:在本校開課的外籍生也要申請工作許可嗎?
A:根據勞委會之規定,若外國人士欲從事專業性工作,如老師、補習班老師等,均不能申請學生工
作許可。而是由本校人事室替該生申請工作證,到時學生簽證也就變成工作簽證了。
6.Q:工作許可該如何申請?
A:(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書
(2)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外籍生工作證申請同意書。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申請當下學期註冊章)。
(4)前一學年成績單。
(5)有效護照影本、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6)二吋照片一張(黏貼於申請書上)。
(7)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每人新臺幣一百元整)【申請人可至郵局劃撥,戶名﹕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直接至職業訓練局
櫃檯繳費。】
(8)相關證明文件。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其中之一﹕
a.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如存摺影本,含封面及內頁存
款金額)。請於本校外籍生工作證申請同意書中簡述理由。
b.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需外籍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請雇用之教學研究單位證明,並將
該證明附於本校外籍生工作證申請同意書之申請理由欄內。
c.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需從事校外實習者。請開課系所出具證明,並將該證明附於本校外
籍生工作證申請同意書之申請理由欄內。
(9)所有影本文件均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
(10)申請方式:請將上述文件以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3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
號1樓,收件人註明:職訓局綜合規劃組(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11)職訓局處理申請案件約10個工作天,再以掛號方式將工作許可證寄給申請人。
7.Q:外籍學生工讀等各類所得扣繳稅款規定為何?
A:(1)居留期限」如在當年度183天內,不管工讀金額多寡,請務必預先扣繳稅款(當月總所得小於
$26,820元以下者扣繳6%,若超過者全數扣繳18%)。
(2)「居留期限」如當年度超過183天以上,就比照本地生處理,即超過$68,500者才要扣繳稅款。
(3)例如:當年度1月1日開始計算在台停留期間,須至7月3日才會累積達到183天(其中途不
得離境),7月4日始可依本地生方式處理。
8.Q:外籍學生如何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A:(1)申報期間:次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若有中途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中途離境者須於二週前告知本校出納組辦理所得申報並製發當期扣繳憑單供離境申報)
(2)申報方式:人工申報。(不得使用網路申報及二維條碼申報)。
(3)填寫表格:「簡式」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4)檢附證件:扣繳憑單、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學生證。
(5)申報地點:向居留證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居留證所在地為台北市,請至台北
市國稅局總局外僑股申報;居留證所在地為各縣市,請至各縣市稽徵所申報)。
9.Q:如果被課稅,要如何申請當年度退稅?
A:若年度中原為居住未滿183天並已代扣稅款者,後來繼續居留而滿183天以上者,當年度代扣之所得
稅可於次年度5月份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視實際狀況退稅或補稅。
(1)退稅時間: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3-4個月內退稅。
(2)退稅方式:可於申報書上選擇匯款至個人帳戶或以支票退稅。
以上若有疑問,可電詢台北市國稅局外僑股服務電話:(02)2311-3711轉分機1116、1118(中英語
解說)
10.Q:外籍學生居留日數如何計算:
A:外籍生在台居留日期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
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備註:以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國際事務處林小姐(6933)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