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事件通知單(稿)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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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醫療暴力事件通知單(稿)

附件一

(第一聯)醫療機構通知(傳真前請撥打110報案)

通知轄區派出所

派出所

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

傳真專線:02-28353512

聯絡電話:02-28361408

通知 北市政府衛生局及災難應變

指揮中心(EMOC

臺北市傳真:8786-31108786-3111

臺北市電話:8786-31208786-3121

新北市傳真:02-22589064

新北市電話:02-225771552031

通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醫療機構名稱: 地址:

聯絡人姓名/職稱: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事 件 概 要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急診 □非急診

滋事人數

是否攜帶器械

是 □否

施暴者身分

(不詳則免填)

病患 □親友 □其他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住址:

案情類型

對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恐嚇等妨害執行醫療業務

傷害醫事人員 □毀損醫療設備 □其他

案情概述



(請將人、事、時、地、物概述)

(第二聯)派出所向地檢署回報(傳真前請先與本署法警室聯繫)

北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 派出所處理情形通知單

士林地檢署傳真專線:02-28353512法警室聯絡電話:02-28361408

處 理 情 形

刑事案件:(回報完畢,請將通知單及回報單檢附刑事移送案卷)

現行犯逮捕移送(被告姓名、年籍:

函送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第106條第1項前段之裁罰事件

其他:(簡述原因)

派出所通知人姓名: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聯絡確認收受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由本署法警室填載)

醫療暴力關懷一起來

目標:1.醫療暴力即刻排除。

2.醫療暴力避免再發生。

作法:1.地檢署轄內醫療機構發生違反醫療法第106條規定之犯罪行為時,醫療機構得同時通知轄區派出所、所屬地檢署法警室及各市衛生局。

2.司法警察人員至醫療機構排除暴力或不法行為後,請各轄區派出所將處理情形回報所屬地檢署法警室。

3.地檢署將前揭現行犯移送案件之內勤處理結果通知該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所在地處理案件派出所及被告所在地之警局【各地檢署因地制宜】。



處理處理案件派出所及被告所在地之警局。















醫療法

24條 第2項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106條 第1項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項 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3項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4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

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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