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醫療暴力事件通知單(稿)
□通知轄區派出所 派出所 | □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 傳真專線:02-28353512 聯絡電話:02-28361408 | □通知 北市政府衛生局及災難應變 指揮中心(EMOC) 臺北市傳真:8786-3110、8786-3111 臺北市電話:8786-3120、8786-3121 新北市傳真:02-22589064 新北市電話:02-22577155轉2031 | |||||
通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
醫療機構名稱: 地址: 聯絡人姓名/職稱: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 |||||||
事 件 概 要 | 發生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急診 □非急診 | ||||
滋事人數 | 人 | 是否攜帶器械 | □是 □否 | ||||
施暴者身分 (不詳則免填) | □病患 □親友 □其他 | ||||||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住址: | |||||||
案情類型 | □對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恐嚇等妨害執行醫療業務 □傷害醫事人員 □毀損醫療設備 □其他 | ||||||
案情概述 | (請將人、事、時、地、物概述) |
(第二聯)派出所向地檢署回報(傳真前請先與本署法警室聯繫)
北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 派出所處理情形通知單 士林地檢署傳真專線:02-28353512法警室聯絡電話:02-28361408 | |
處 理 情 形 | □刑事案件:(回報完畢,請將通知單及回報單檢附刑事移送案卷) □現行犯逮捕移送(被告姓名、年籍: ) □函送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第106條第1項前段之裁罰事件 □其他:(簡述原因) |
派出所通知人姓名: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 |
聯絡確認收受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由本署法警室填載) |

醫療暴力關懷一起來
目標:1.醫療暴力即刻排除。
2.醫療暴力避免再發生。
作法:1.地檢署轄內醫療機構發生違反醫療法第106條規定之犯罪行為時,醫療機構得同時通知轄區派出所、所屬地檢署法警室及各市衛生局。
2.司法警察人員至醫療機構排除暴力或不法行為後,請各轄區派出所將處理情形回報所屬地檢署法警室。
3.地檢署將前揭現行犯移送案件之內勤處理結果通知該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所在地處理案件派出所及被告所在地之警局【各地檢署因地制宜】。
處理處理案件派出所及被告所在地之警局。
醫療法 第 24條 第2項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第106條 第1項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2項 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