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
參訓(含重行評估)須知
目錄頁次
報名、參訓、重行評估及其他基本事項……………………1
報名書表領取方式及報名地點………………………………2
參訓資格………………………………………………………3
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之類別、項目及科目…………6
參訓、重行評估人員報名應繳附文件及其他事項…………7
陸、參訓人員注意事項……………………………………………9
※特別注意事項
三等船副、管輪(需填表件編號)
一、第1梯次岸上晉升訓練於北部開班
二、第2、3梯次岸上晉升訓練於南部開班
三、參加三等船副、管輪重行評估者,各梯次均可擇於北部或南部參評
編訂
中華民國103年1月
壹、報名、參訓、重行評估及其他基本事項____________
前言:
為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規定,辦理一等船長等十二職級之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予以評定其適任能力。
二、期程:民國103年1月7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三、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四、報名日期(以郵戳為憑):
第1梯次報名時間:自103年1月20日起至103年2月6日止。
第2梯次報名時間:自103年5月5日起至103年5月16日止。
第3梯次報名時間:自103年9月1日起至103年9月15日止。
五、寄發參訓證日期:預定於各梯次開訓前10日寄發參訓證(或補考證),若參訓(重行評估)人員於參訓(或重行評估)前5日尚未收到參訓證(或補考證),請洽詢中華海員總工會【電話:(02)25150304、25150307】,以免因逾期而致影響參訓(重行評估)權益。
六、訓練日期:103年度全年辦理3梯次之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日期如下:
第1梯次訓練時間:預定自103年3月24日起施訓,以交通部航港局委託岸上晉升訓練之船訓機構(以下簡稱岸訓機構)、適任性評估之船訓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依當梯次報名人數多寡所排定之岸訓、評估日程表為最後確定之日期。
第2梯次訓練時間:預定自103年7月7日起施訓,以岸訓機構、評估機構依當梯次報名人數多寡所排定之岸訓、評估日程表為最後確定之日期。
(三)第3梯次訓練時間:預定自103年11月10日起施訓,以岸訓機構、評估機構依當梯次報名人數多寡所排定之岸訓、評估日程表為最後確定之日期。
七、參加適任性評估人員應依評估之實作項目或筆試測驗科目之不同,按評估機構寄發之日程表,準時赴指定地點應試。
八、辦理各類科船員岸上晉升訓練之岸訓機構、地址及聯絡電話如下(各類別施訓地點,依評估機構寄發之訓練日程表,請參訓人員準時赴指定地點報到):
類 別 | 岸 訓 機 構 | 地 址 | 聯絡電話 |
一、二等船長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訓中心 | 基隆市北寧路2號(商船大樓107室) | (02)24622192 轉3033、3050 |
一、二等大副 |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船訓中心 | 高雄市旗津區中洲三路482號(行政大樓4樓) | (07)8100888 轉5903、5913 |
三等船長 |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海訓中心 | 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路9段212號 | (02)28102292 轉2622 |
三等船副 |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海訓中心 | 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路9段212號 | (02)28102292 轉2622 |
一、二等輪機長 |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船訓中心 | 高雄市旗津區中洲三路482號(行政大樓4樓) | (07)8100888 轉5903、5913 |
一、二等大管輪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訓中心 | 基隆市北寧路2號(商船大樓107室) | (02)24622192 轉3033、3050 |
三等輪機長 | 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 | 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15號 | (02)24922118 轉21 |
三等管輪 | 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 | 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15號 | (02)24922118 轉21 |
九、辦理各類科船員適任性評估之評估機構、地址及聯絡電話:中華海員總工會;地址:104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25號8樓;電話:【(02)25150304、25150307】。
十、公布參訓(重行評估)合格人員名單日期:各梯次合格人員名單經交通部航港局核備後,評估機構於10工作日內榜示,實際公布日期以船員適任性評估審議小組決議為準。
十一、寄發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預定各梯次參訓合格人員名單公布後15工作日內寄發(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當梯次參訓及格人數,酌予調整)。
貳、報名書表領取方式及報名地點________________
領取報名書表:
(一)親自領取:
1、時間:每一梯次報名前10日(領取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下班時間及星期例假日不予受理)。
2、地點:
(1)中華海員總工會(地址:104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25號8樓);電話:【(02)25150304、25150307】。
(2)中華海員總工會基隆分會(地址:200基隆市義一路56號3樓);電話:【(02)24241191】。
(3)中華海員總工會高雄分會(地址:803高雄市七賢三路12號3樓);電話:【(07)5311124】
(二)函索:請貼足回郵郵資(限時印刷品郵資17元、限時掛號郵資37元)之大型回件信封一個,寫妥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註明索取「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報名書表」字樣,寄至中華海員總工會、基隆分會或高雄分會(地址詳上所述),以憑寄發。
(三)網路下載:請參訓(重行評估)人員逕自中華海員總工會網站下載相關報名資料(網址:http://www.ncsu.org.tw)。
二、報名地點:一律以掛號郵寄通訊報名,地址:104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25號8樓,中華海員總工會。
參
、參訓資格
報名各類科船員參訓資格(依據交通部102年4月17日交航字第10250048555號令修正發布「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17條至第28條規定辦理)如下:
類 別 | 參 訓 資 格 | ||
一 等 航 行 員 | 船 長 | 一、領有一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長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甲種大副及乙種船長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三、領有二等船長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長或一等大副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二等船長及一等大副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一等大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長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五、領有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長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船長或一等大副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二等船長及一等大副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 |
大 副 | 一、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二副或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二副或乙種大副六個月以上,或曾任甲種二副及乙種大副合計六個月以上者。 三、領有甲種三副或乙種二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三副或乙種二副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甲種三副及乙種二副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四、領有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大副或一等船副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五、領有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一等船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六、領有二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三年以上者。 | ||
二 等 航 行 員 | 船 長 | 一、領有一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副一年以上或二等大副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大副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大副或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大副或丙種船長二年以上,或曾任乙種大副及丙種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大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二等大副或一等船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 |
大 副 | 一、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船副一年以上者。 二、領有二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二副或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二副或丙種大副一年以上,或曾任乙種二副及丙種大副合計一年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三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乙種三副及丙種二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領有丙種二副或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二年以上者。 | ||
三 等 航 行 員 | 船 長 | 一、領有副駕駛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副駕駛一年以上者。 二、領有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三等船副一年以上者。 | |
船 副 |
五、曾任水手、艇員等艙面職務三年以上。 六、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航行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航行當值檢定合格證書。 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輸技術系航海組、海運技術等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八、曾任營業用載客動力小船駕駛三年以上,領有證明文件,並經當地航 政主管機關認可。 | ||
一 等 輪 機 員 | 輪 機 長 | 一、領有一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輪及二等輪機長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二、領有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輪機長或一等大管輪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二等輪機長及一等大管輪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三、領有甲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甲種大管輪及乙種輪機長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主機推進動力之一等大管輪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輪及二等輪機長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 |
大 管 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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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等 輪 機 員 | 輪 機 長 |
| |
大 管 輪 | 一、領有一等管輪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管輪一年以上者。 二、領有二等管輪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管輪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二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二管輪一年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三管輪二年以上者。 | ||
三 等 輪 機 員 | 輪 機 長 |
| |
管 輪 | 一、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用級訓練結業證明文件,並在機艙服務二年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任副機匠、下手、艇機員等機艙職務三年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者。 六、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職務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輪機工程、輪機、水產輪機等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
備註:參加三等船副及三等管輪晉升訓練者,應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 |
肆、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之類別、項目及科目______一、岸上晉升訓練之類別、項目及訓練時間
類 別 | 項 目 | 訓練時間 | 合 計 |
一、二等船長 | 1.船長實務 | 12小時 | 計36小時 |
2.航運業務 | 12小時 | ||
3.航海英文文件實作 | 4小時 | ||
4.航程計畫 | 8小時 | ||
三等船長 | 1.船長實務 | 32小時 | 計32小時 |
一、二等大副 | 1.貨物作業 | 8小時 | 計32小時 |
2.氣象傳真圖 | 4小時 | ||
3.航行安全 | 4小時 | ||
4.港口國管制 | 4小時 | ||
5.保護海洋環境 | 4小時 | ||
6.海上搜救 | 4小時 | ||
7.航海英文文件實作 | 4小時 | ||
三等船副 | 1.航海 | 12小時 | 計32小時 |
2.貨物作業 | 8小時 | ||
3.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 | 12小時 | ||
一、二等輪機長 | 1.輪機長實務 | 24小時 | 計38小時 |
2.模擬機操作練習 | 4小時 | ||
3.利用模擬機之輪機案例操作 | 6小時 | ||
4.輪機英文文件實作 | 4小時 | ||
三等輪機長 | 1.輪機長實務 | 32小時 | 計32小時 |
一、二等大管輪 | 1.輪機工程 | 4小時 | 計32小時 |
2.主機 | 4小時 | ||
3.電機電子與自動控制 | 4小時 | ||
4.維修保養 | 4小時 | ||
5.國際公約與污染防止 | 4小時 | ||
6.模擬機操作練習 | 4小時 | ||
7.利用模擬機作自動控制實務案例操作 | 4小時 | ||
8.輪機英文文件實作 | 4小時 | ||
三等管輪 | 1.輪機工程 | 8小時 | 計32小時 |
2.電機電子及控制 | 8小時 | ||
3.保養及維修 | 8小時 | ||
4.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 | 8小時 |
二、適任性評估(含實作及筆試測驗)之類別、項目及科目:
類 別 | 適 任 性 評 估 | ||
實作項目 | 筆試測驗科目 | ||
一、二等船長 | 1.航程計畫 | 1.船長實務 | |
2.航海英文 | 2.航運業務 | ||
三等船長 | 1.航程計畫 | 1.船長實務 | |
一、二等大副 | 1.貨物作業 2 3 | 1.航海與船舶操縱 | |
2.航行安全與氣象 | |||
3.貨物作業 | |||
4.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 | |||
三等船副 | ※該類科實作已包含岸上晉升訓練,故不另設實作項目。 | 1.航海 | |
2.貨物作業 | |||
3.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 | |||
一、二等輪機長 | 1.利用模擬機作輪機實作評估 | 1.輪機長實務 | |
2.輪機英文 | |||
三等輪機長 | ※該類科實作已包含岸上晉升訓練,故不另設實作項目。 | 1.輪機長實務 | |
一、二等大管輪 | 1.利用模擬機作自動控制實務實作評估 | 1.輪機工程與主機 | |
2.電機電子與自動控制 | |||
2.輪機英文 | 3.維修保養與輔機 | ||
4.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 | |||
備註:參訓人員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一、二等管輪類科之「蒸汽推進機組」、「燃氣渦輪機」應考科目,得准以加註方式報名一、二等輪機長或大管輪類科之「蒸汽推進機組」、「燃氣渦輪機」之筆試科目。 | |||
三等管輪 | ※該類科實作已包含岸上晉升訓練,故不另設實作項目。 | 1.輪機工程 | |
2.電機電子及控制 | |||
3.保養及維修 | |||
4.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 |
伍、參訓、重行評估人員報名應繳附文件及其他事項
一、參訓報名應繳附文件:
參訓、重行評估人員應於規定時限內(郵戳為憑)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並以掛號郵寄中華海員總工會,俾利完成報名手續。
(一)參訓人員第一次報名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應檢齊下列文件:
1、參訓證1張(表件編號)。
2、參訓報名回件信封1個(表件編號)。
3、參訓報名表正表1張(表件編號)。
4、參訓報名表副表1張(表件編號)。
5、參訓資格證明文件(含交通部航港局核發之服務經歷證明書正本1份)。
6、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4張。
(二)參訓人員已參加梯次之實作項目經評估不適任之項目、或筆試科目經測驗不及格之科目,應檢齊下列文件,報名參加下梯次重行評估:
1、補考證1張(表件編號)。
2、參訓報名回件信封1個(表件編號)。
3、重行評估申請書1張(表件編號)。
4、已參加梯次之參訓證影本1張。
5、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2張。
(三)重行評估人員已參加梯次重行評估之部分實作項目或筆試測驗科目,仍無法順利通過者,應檢齊下列文件,報名參加下梯次重行評估:
1、補考證1張(表件編號)。
2、參訓報名回件信封1個(表件編號)。
3、重行評估申請書1張(表件編號)。
4、參加上梯次重行評估補考證影本1張。
5、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2張。
(四)前經船員適任性評估審議小組複審通過參訓該梯次資格但未完成報到參訓之人員,應檢齊下列文件,報名參加下梯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
1、參訓證1張(表件編號)。
2、參訓報名回件信封1個(表件編號)。
3、參訓確認單1份(表件編號)。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2張。
其他事項:
(一)參訓、重行評估人員繳附之報名資格文件,其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初審由評估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審查參訓人員繳附之報名資格文件,經初審不合格或有缺漏者,參訓、重行評估人員應於收到評估機構通知之日起3日內,補齊不足之文件,否則逕以退件處理。經初審合格之報名文件提送船員適任性評估審議小組進行複審,若經複審不合格者,該審議小組於審查結果之日起2工作日內辦理退件。
(二)有關參訓、重行評估人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應行注意之試務規範,屆時將連同參訓證一併寄發。
陸、參訓人員注意事項(請參訓人員務必詳閱)
一、每梯次參訓(含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時間以評估機構寄發之「參訓通知單」及「日程表」為準。
二、參訓人員參加當梯次之岸上晉升訓練,若有缺課情形即不得參與當梯次適任性評估。前項參訓人員,非於當梯次岸上晉升訓練完成之日起算一年內,向岸訓機構申請補訓完成及經認可結訓,不得參加適任性評估。
三、參訓人員參加當梯次之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期間,若經岸訓機構及評估機構發現頂替參訓或受評,一律取消參訓資格或受評資格,參訓人員及頂替人員並於2年內不得參加岸上晉升訓練或適任性評估。
四、適任性評估包含實作及筆試測驗。
五、實作成績以評鑑員評鑑每項目均適任者為合格,但經評鑑員評估不適任之實作項目,得予保留3年內重行評估。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以參訓人員參加當梯次實作評估之日起算3年內,申請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評估不適任項目,逾期未經重行評估認可適任者,所有項目應申請重行評估。
六、筆試測驗成績以每科目成績滿60分為及格,一、二等航行員及輪機員每科目之試題均採測驗式題型,每科目題數以40題至50題為原則,三等航行員及輪機員各科目之試題採申論題及測驗題,申論題佔總分數之70%,測驗題佔總分數之30%。
七、評估機構辦理完成每梯次適任性評估之次日,公布該梯次筆試測驗之試題及答案。參訓人員對公布之試題或答案有疑義者,應於該梯次適任性評估辦理完成之次日起3日內(郵戳為憑),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表件編號),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評估機構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八、參訓人員提出前項申請,應檢附參訓證或補考證影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地址、聯絡電話。
(二)筆試測驗之類科、科目、題型、題次。
(三)筆試測驗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九、參訓人員逾期申請試題、答案疑義,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十、參訓人員收到評估機構寄發之成績單,若對經評鑑不適任之實作項目、筆試測驗不合格之科目認有疑義者,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7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查並填妥複查成績申請書(表件編號)。
十一、筆試測驗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參訓人員得於報名當梯次筆試測驗評估之日起算3年內申請重行測驗,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測驗原不及格科目,逾期未經重行測驗合格者,所有科目應申請重行測驗。
十二、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所需費用,除由本局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外,得由參訓人員或雇用人基於自身或業務需要,以自費方式參加。
十三、本參訓須知將配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交通部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作業規定」等規定修正作適時更新,請參訓人員注意上開法規修正事宜。該等法規修正部分,除函知相關單位外,並登載本局網站(www.motcmpb.gov.tw),供參訓人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