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參考表件-指標5.3.1.2(2)
一、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40條及第41條。
二、目的:為保障本園學生及教職員工在校期間之安全,依相關規定,訂定事故傷害防制規定,並對
園內相關人員及幼兒實施安全教育,定期辦理防火、防震、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
理演練。本園並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事故傷害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現場需有佐證資料以供查核)。
三、實施辦法:宣導確保校內生活健康安全是全園師生共同的責任。
(一)教保員應隨時教導幼童遵守遊戲規則及公共秩序,讓學生養成良好的遊戲安全概及精
神,共同營造一個優質的學習環境。
(二)把安全教育納入教學活動中(如:校園安全、交通安全、傷病處理等),並請老師隨機教導學生安全注意事項(含禁止學生在教室內、走廊、樓梯追逐、推拉等危險動作),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入校以確保校園安全。
(三)本園定期辦理防火、防震、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理演練。本園並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
事故傷害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
(四)安排教職員工接受CPR心肺復甦術及止血包紮訓練,以增加急救的技能。
(五)班級導師每天應隨時關心幼童健康狀況,並做適當處置。
(六)幼童在校內若發現身體不適現象時,應隨時告知教保員或校護,以便學校及早做最
適當的處理。
(七)保健室應隨時補充必備物資,並定期檢視相關設備,若有毀損則提出維修或申購。
(八)事件發生後,應將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過程,由保健室書面報告教保組轉呈園長核
閱。
(九)行政組則於事件處理前後時機訂定相關注意事項,並轉達予全園師生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