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例一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 第○屆董事名冊
任期:自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職 稱 |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年月日 | 學 歷 | 經 歷 | 現 職 | 戶籍地址 | 電 話 | 備 註 (詳說明※) |
董事長 | |||||||||
董 事 | |||||||||
董 事 | |||||||||
董 事 | |||||||||
董 事 | |||||||||
董 事 | |||||||||
董 事 | |||||||||
董 事 | |||||||||
董 事 |
範例二
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被選(聘)為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茲聲明同意擔任,並願遵守法人捐助章程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職務,如有違法失職,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此 致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
職 稱 | 簽 名 | 印 鑑 章 |
範例三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財產清冊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種類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金 額 (新臺幣元) | 備 註 (存放機關及其證明文件字號) | |
經 法 院 登 記 | 動 產 | |||||
不動產 | ||||||
小 計 | ||||||
未 經 法 院 登 記 | 動 產 | |||||
不動產 | ||||||
小 計 | ||||||
總 計 |
董事長: 執行祕書: 審核: 製表:
範例四
(法人辦理財產總額變更時填用)
( )財產總清冊 年 月 日製 | |||||
區分 類別 | 原有財產 (新臺幣計) | 增加財產 (新臺幣計) | 減少財產 (新臺幣計) | 現有財產 (新臺幣計) | 附具證明 文 件 |
現金 | |||||
不動產 | |||||
計 |
備註:同類別財產如有多筆,另加製財產清冊詳細記載(格式如後頁)。
董事長: 執行祕書: 審核: 製表:
範例五
( ) | 動產 不動產 | 財產 | 原有 增加 減少 | 清冊 年 月 日製 | |||
號次 | 標 示( 或 名 稱 ) | 金 額 (新臺幣) | 附具證明文件 | 備 註 | |||
計 |
範例六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 財產(土地)清冊
土 地 標 示 | ||||||||
土地坐落 | 地 號 | 地 目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價 值 (新臺幣) | 附 具 證明文件 | ||
公頃 | 公畝 | 平方公尺 | ||||||
備註:附具證明文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價值之證明文件。
董事長: 執行祕書: 審核: 製表:
範例七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 財產(建物)清冊
建 物 標 示 | 建 號 | |||||
建 物 門 牌 | 市、區 | |||||
路、街 | ||||||
段巷弄 | ||||||
號數 | ||||||
基地座落 | 段 | |||||
小段 | ||||||
地號 | ||||||
主要用途 | ||||||
建築式樣 | ||||||
平方或樓房及層數 | ||||||
主要建築材料 | ||||||
權利人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地面層 | |||||
二層 | ||||||
三層 | ||||||
騎、樓 | ||||||
陽、露、平台 | ||||||
合計 | ||||||
建築完成日期 | ||||||
權利人所有附屬建物 | 用途 | |||||
主要建築材料 | ||||||
面積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 | ||||||
價 值 (新臺幣) | ||||||
附具證明文件 |
備註:附具證明文件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價值之證明文件。
範例八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
範例九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 一 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定名)
第 二 條本會以○○○○○○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宗旨、業務範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 三 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元整,由○○○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基金數、捐助人)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詳列會址)
第 五 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董事會及職權)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人至○○人組成。(不得少於七人、多於二十一人,應為奇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會之組成)
第 七 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
第 八 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及職權)
第 九 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董事會議運作)
第 十 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業務推展)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第 十一 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業務限制,刪除須事先報部之規定)
第 十二 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基金運用限制)
第 十三 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變更規定)
第 十四 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解散後財產歸屬)
第 十五 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年○月○日,第○次修正於民國○○年○月○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備 註:1.條文後括號內之說明文字毋需列印。
2.其他選擇性之規定,如是否設置監察人?是否訂定會計師簽證制度?是否明訂行政組織與職稱?是否另定其他相關規定、細則?……等均應依實際需要自行審酌訂定。
3.如有設置監察人者,應載明任期及選聘方式,參考條文如下:本會監察人任期○年。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監察人選聘之。每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個月,監察人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監察人,新舊任監察人並按期辦理交接。
範例十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 ○○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項次 | 工 作 項 目 | 活動時間 | 活動地點 | 實 施 內 容 / 效益 | 參加人數 (或受益人數) | 備 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範例十一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 ○○年度工作計畫
一、計畫依據:依據本會捐助章程第 條
二、計畫目標:
三、實施內容:
工作項目 | 實施內容 | 經費預算 (新臺幣元) | 預定進度 | 備註 | |
起 | 迄 | ||||
範例十二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
民國○○年一月一日 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 結 算 金 額 | 說 明 | |
小 計 | 合 計 | ||
一、收入 | |||
捐贈收入 | |||
利息收入 | |||
其他收入 | |||
收入合計 | (A) | ||
二、支出 | |||
人事費用 | |||
獎助(捐贈)費用 | |||
辦公(行政)費用 | |||
活動費用 | |||
其他費用 | |||
支出合計 | (B) | ||
本年度結餘(短絀) | (C)=(A)-(B) | ||
上期累積餘(短)絀 | (D) | ||
本期累積餘(短)絀 | (D)+(C) |
董事長: 執行祕書: 審核: 製表:
★填表須知:
一、收入及支出科目之編列,請視業務實際收支執行情形編寫。
二、人事費用包括薪資、退休金、伙食費、勞保費、加班費等。
三、年度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七十(B÷A≧70%);若無上期累積餘絀(D)可資運用,年度結餘(C)不應虧絀。
四、自有結算書表者,請檢送之,否則請參考使用本表。
範例十三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年度 經費收支預算表
民國○○年一月一日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 預 算 金 額 | 說 明 | |
小 計 | 合 計 | ||
一、上期累積餘(短)絀 | (A) | ||
二、收入 | |||
捐贈收入 | |||
利息收入 | |||
其他收入 | |||
收入合計 | (B) | ||
三、支出 | |||
人事費用 | |||
獎助(捐贈)費用 | |||
辦公(行政)費用 | |||
業務費用 | |||
其他費用 | |||
支出合計 | (C) | ||
本年度結餘(短絀) | (D)=(B)-)C) | ||
本期累積結餘 | (D)+(A) |
董事長: 執行祕書: 審核: 製表:
★填表須知:
一、收入及支出科目之編列,請視業務實際收支執行情形編寫。
二、人事費用包括薪資、退休金、伙食費、勞保費、加班費等。
三、年度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七十(C÷B≧70%);若無上期累積餘絀(A)可資運用,年度結餘(D)不應虧絀。
四、自有預算書表者,請檢送之,否則請參考使用本表。
範例十四
財團法人雲林縣○○○教育基金會○○年度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
一、○○年度結餘經費共計: (A)元。
二、結餘經費使用計畫如下:(請於□內勾選,三種選擇:選1或2或1+2)
□1.【轉 納 基 金】 合計 (B) 元。
□2.【保留至往後年度業務使用】 合計 (C)元,
⊙勾選2.者請填寫保留款使用計畫詳如下表:
(例)
預支年度 | 計畫名稱 | 計畫內容摘述 | 金額 | 備註 |
○○年 | 甲計畫 | |||
○○年 | 乙計畫 | |||
○○年 | 丙計畫 | |||
合計 | (C) |
★填表說明:
1.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2.保留計畫經費的合計數額需等於年度結餘款(即金額B+金額C=金額A)。
3.上表中保留(預支)年度最長不得超過四個年度。
4.辦理結餘經費保留案,需檢送申請書(公文)乙份、年度經費收支結餘表、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即本表)等一式三份報部。本部將視個案核轉財政部同意。若屬轉納基金需俟接獲財政部同意函後再檢具董事會議紀錄及財產清冊(含存放憑證)各一式四份報部辦理財產總額變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