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標 標 價 清 單
標案名稱:採購案號: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並應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招標文件規定之主要部分及招標文件規定應分項標示價格之項目等,應分項填寫下列項次、品名及規格、數量及單位、單價、總價、供應者之名稱、地址。
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項目 | 標的名稱、 規格及型號 | 數量及單位 | 單 價 (幣別) | 總 價 (幣別) | 生產/製造/供應者 名稱、地址 | 備註 (詳附註) | ||||||||||
總標價: | ||||||||||||||||
新台幣 | 億 | 仟萬 | 佰萬 | 拾萬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 | 整 |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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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本表單為投標文件之一,上開報價之有效期,詳本案投標須知規定。
已於招標文件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由廠商負責供應,決標總價應包含其費用(如運送及安裝費用等)。
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填寫,並按項次填列品名及規格、數量及單位、單價、總價、供應者之名稱、地址等。
本表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合格:
1.未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
2.標價條件及總標價均須填寫,如未填寫者。
4.總標價塗改未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
履約標的如為進口產品:
得依關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申請免稅。廠商如欲於得標後申請免稅令,應於標價清單中註明得申請免稅之項目,得標價格應不含免徵之稅款。未註明者視為標價已含全部稅金,得標後不得申請免稅令。
前項免稅之申請,廠商應就營業專業判斷是否符合規定得免稅,如經主管機關審定不予免稅,該部分稅款仍應由廠商負責補繳,並不得向本校請求支付該稅款。
得標廠商對進口產品應另自行負擔結匯、提貨、倉租等相關費用。
投標廠商報價如有不實或逃漏稅情形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概與本校無涉,本校若因此受有損害,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本清單如有塗改,須清晰可辨識並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114.09.18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