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衛生輔導自評表(113年2月20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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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學校衛生輔導自評表

1130220

學校名稱


聯絡人/職稱


電子信箱


聯絡電話

分機:

傳真



一、前次學校衛生輔導複審結果改善情形

請依本部1101118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35486A號函函送之複審輔導意見,填列改善說明;如複審無輔導意見者,免填。

複審之輔導意見

改善說明

(含附件編號及頁碼)

【範例】

僅提供衛生教育內容,仍請增訂麻疹、水痘防治措施或工作流程圖等。

【範例】

本校已於○月○日學校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大學傳染病防治辦法」(如附件○,第○頁),增訂麻疹、水痘防治措施、職掌分工及個案處理流程圖等。

【範例】

所提表格未呈現健康中心設施應設置及實際設置數量。為確保健康中心設施設備充足且避免疏漏,請依本部「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及學生人數,逐項檢核設置情形是否符合標準。

【範例】

本校已於學年度開學前(○月○日)完成健康中心設施設備購置、盤點作業;依盤點結果,健康中心辦公室設備與保健、傷病處理器材之設置項目及數量,均達「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所訂標準(如附件○,第○頁)。

(請依需求增列行列)



二、檢核項目

請依各項目之檢查重點,於「自評說明」欄簡述近1年內(自1123月至1132月止)之辦理情形,並註明相關附件(佐證資料)編號及頁碼。

項目

檢查重點

自評說明

(含附件編號及頁碼)

委員評核結果

(一)學校衛生工作計畫

1.學校衛生工作計畫訂定機制

  • 學校衛生工作計畫經校內正式會議(行政會議、主管會議、學校衛生委員會等)通過,內容涵蓋「學校衛生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工作,非僅有健康促進計畫活動。

請說明學校衛生工作計畫訂定機制,並提供近1年相關會議紀錄。

學校自評:


達成(8-10)

部分達成(1-7)

未達成(0)

(二)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制度與訓練

2-1.學校護理人員代理人資格

  • 規定: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並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者;為落實教職員工生健康促進及照護,學校護理人員請假、公差、受訓或有突發業務時,宜由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代理;如學校護理人員獲准長期請假,宜聘置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代理。

  • 備註事項

1.學校宜妥適排定、聘置職務代理人,使學校護理人員請假時,各校區/分部均能維持至少1名護理師或護士執行相關業務。

2.其他規定及相關函釋:

(1)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學校現職護理師(或護士)於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等情形時,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2)查銓敘部100921日部銓三字第10034445621號函、10458日部銓三字第1043958822號書函略以,各級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職務,考量該職務係屬同一職務,由護士或護理師擔任,其實際工作內容尚無差異,基於維護學童安全,其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約聘或約僱符合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3)依銓敘部106414日部銓三字第1064209483號函,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職務且現職護理人員2人,如須分別配置於日、夜間執勤,其中1人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未達1個月,得約聘或約僱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1.請說明近1年所有在職護理人員請假代理情形,以及代理人是否具備護理人員資格,並提出佐證資料。

2.請簡述校區/分部數量;若達2個(含)以上,請說明學校如何透過代理制度維持各校區/分部之護理人力。

學校自評:


達成(8-10)

部分達成(1-7)

未達成(0)

2-2.初任學校護理人員訓練

  • 針對初任學校護理人員,學校應協助其完成工作交接、與業務相關之訓練,並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接受相關繼續教育。

  • 備註事項:若曾任大專校院學校護理人員,非屬初任人員。

本項檢核對象為近1年內新聘且目前在職者,請簡述有無相關人員;若有,請提供業務相關訓練之課程內容或評核表件、紀錄,以及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查詢結果等佐證資料。

學校自評:


達成(8-10)

部分達成(1-7)

未達成(0)

(三)學校衛生業務資料管理

3-1.學校衛生工作紀錄定期陳核

  • 學校宜定期陳核(或報告)學校衛生工作紀錄。

  • 備註事項:學校衛生工作紀錄宜每學期陳核1次(含)以上,核准層級宜至學務長等學務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內容除傷病處理外,宜有健康檢查管理、衛生諮詢、健康中心設備維護、健康促進活動及傳染病防治等學校衛生工作事項。

請說明學校衛生工作紀錄陳核情形,並提出佐證資料。

學校自評:


達成(8-10)

部分達成(1-7)

未達成(0)

3-2.學校衛生工作業務資料保護

  • 規定:學校對於學生健康檢查等含有個人資料之檔案,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檔案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教育體系資通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規範」及「大專校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學校內控/稽核…等規定,辦理個資保護相關作業。

請說明學校衛生業務資料保護做法,並提出相關機制或規定等作為佐證資料。

學校自評:


達成(8-10)

部分達成(1-7)

未達成(0)

(四)健康服務

4-1.學生健康檢查資料之應用

  • 規定:依「學校衛生法」第8條與第1012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據以實施健康指導、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等工作,並針對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予以記錄、建檔、統計。

1.請簡述學生健康檢查資料分析情形及應用事項。

2.若學校訂有學生健康檢查與資料應用之辦法、計畫等,請提供該資料;若無訂有相關規範,請就(1)健康指導、(2)體格缺點矯治、(3)轉介治療、(4)重大傷病及特殊疾病之輔導與照顧,提供各1案個案處理紀錄,並應隱蔽個人資料訊息。

學校自評:


達成(8-10)

部分達成(1-7)

未達成(0)

4-2.傷病資料統計分析及檢討

  • 規定: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學校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統計分析,並定期檢討;學校根據結果評估事故熱點、時段及發生原因等,提出對應之改善方案,例如設施維護、動線規劃或教育宣導等。

請說明傷病統計分析結果、對應之改善方案,以及成效評估規劃或評估結果。

學校自評:


達成(8-10)

部分達成(1-7)

未達成(0)

(五)校園傳染病防治工作

5.傳染病防治辦法之訂定

  • 規定:依「學校衛生法」第13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各校宜透過相關會議或行政程序訂定校園傳染病防治辦法(含應變措施等),據以實施各項防疫及監控措施,並涵蓋下列傳染病:1.登革熱、2.肺結核、3.流感、4.麻疹、5.水痘。

  • 備註事項:學校可依傳染病類別、傳染途徑等分別訂定計畫,或訂定整體防治辦法。

請說明防治辦法、規定修訂通過之會議名稱或簽辦核可層級,提出之佐證資料包含校內業務職掌分工、應變措施流程圖。

學校自評:


達成(8-10)

部分達成(1-7)

未達成(0)

(六)健康中心設施環境

6.健康中心隱私保護

  • 規定:依「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第8點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健康中心應為獨立空間,觀察室應依不同性別分開設立,或用布簾或屏風區隔,以注意隱私之方式為之。

請簡述各校區/分部健康中心於校園之具體位置、空間是否獨立,以及觀察室之配置及隱私保護方式,並提出照片作為佐證資料。

學校自評:


達成(8-10)

部分達成(1-7)

未達成(0)

(七)衛生教育活動

7.營養及健康飲食

  • 規定依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

1.請校園餐飲業者製備飲食時,應考量以符合環境永續與動物福利及有益於人民之健康飲食。

2.請鼓勵校園餐飲業者主動標示各類餐食之營養成分,以作為教職員工生挑選健康餐飲之參考。

請針對2項附帶決議分別提出自評說明及佐證資料;針對附帶決議1,學校可自「環境永續」、「動物福利」、「有益於人民之健康飲食」擇一說明執行情形。

學校自評:


達成(8-10)

部分達成(1-7)

未達成(0)


三、加分項目

項目

自評說明

(含附件編號及頁碼)

委員評核結果

(一)學校聘置之專任學校護理人員,下列級距之建議人數(含以上);前述人數不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另學校得依需求增加聘置學校護理人員。

學生數

(含外籍生及進修部學生)

護建議人數

未達2,000

2

2,0004999

3

5,0008,999

4

9,00013,999

5

14,00019,999

6

20,00026,999

7

27,00034,999

8

35,000人(含)以上

9


本部將併統計處112學年度學生數資料進行審查;請提供下列佐證資料(資料基準日:1121015日),並據以說明學校護理人員實際人數:

1.有執業登記之護理人員名單。

2.登記於勞動部相關系統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職護)名單。

學校自評:


達成(1)

(二)衛生保健組長、健康中心主任或學校衛生業務主管之累積年資達5(含)以上。

將併各校於112年度「大專校院學校衛生統計」線上系統填報之本類人員累計年資進行審查,爰本項無須提供自評說明及佐證資料

達成(1)

(三)學校護理人員平均年資達5年(含)以上。

請簡述1121015日各置聘之專任學校護理人員(不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任職年資。

學校自評:


達成(1)

(四)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強化社區關係經營,共同研議環境維護作為。

請簡述與周邊社區住戶、組織或鄰里村長合作事項,例如設置禁菸標示、連結連結衛生及環保單位資源、組成志工團體共同勸阻吸菸者,適時與各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協調等,並提出相關會議紀錄、工作紀錄或照片作為佐證資料。

學校自評:


達成(1)

(五)針對「菸害防制法」新規範,運用學生同儕力量強化宣導效益;前述規範包括大專校院全面禁菸、禁菸年齡提高至20歲、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及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菸)等。

請簡述連結學生、學生社團或組織,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規範之做法及成果,例如徵選校隊選手作為行銷意象協助宣傳,或辦理創作競賽、透過社群媒體傳播得獎作品等;請提出相關照片、競賽作品或成果報告作為佐證資料。

學校自評:


達成(1)

(六)112年度大專校院健康促進計畫非必選議題之亮點策略及成果。


針對健康體位、性教育、菸害防制以外之推動議題,請簡述具亮點之策略做法及成果,並提出成果報告作為佐證資料。

學校自評:


達成(1)

(七)其他學校衛生工作之特色或特殊事蹟。

請自行列舉,至多2項〔不可與(一)至(六)項之加分項目重復〕,並請提出對應之佐證資料。

1、學校自評:


達成(1)

2、學校自評:


達成(1)


填表人簽章: 組長簽章: 主管〔一級單位(含)以上主管〕簽章:


四、附件(請依需求增加篇幅)


【範例】

附件1○學年度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紀錄

附件2衛生保健組成員執掌表(含代理人)

附件3學校護理人員執業執照

附件4初任學校護理人員訓練記錄

附件5初任學校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查詢結果

附件6○學年度學校衛生工作紀錄及陳核情形

附件7○○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

附件8○○大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附件9學生○○個案追蹤紀錄

附件10○學年度傷病統計分析結果

附件11○○大學校園傳染病防疫應變計畫

附件12○學年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工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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