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
公寓大廈(社區)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
建築物概要 | 公寓大廈名稱 | 使用執照字號 | ||
公寓大廈地址 | 建造執照字號 | |||
地段地號 | 使用分區 | |||
基地面積 | 建築面積 | |||
總樓地板面積 | 樓層數 | |||
戶數 | 住宅 戶 店面 戶 | 電梯 | 座 | |
停車位 | 平面 位 機械 位 | 機車位 | 位 | |
※建築物概要由起造人填寫,並依法負其責任,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確認之。 | ||||
管理組織 | □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 | 報備證明文號 | ||
代表人姓名 | 統一編號 | |||
地 址 | 電 話 | |||
起造人 | 起造人名稱 | 統一編號 | ||
代表人姓名 | 統一編號 | |||
地 址 | 電 話 | |||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 區公所 |
建築物點交項目 | 點交文件 | 備註 | |
1.建築物竣工圖說 | □有□無 | ||
2.使用執照謄本 | □有□無 | 由起造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 |
3.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圖 | □有□無 | ||
4.規約草約 | □有□無 | ||
5.供公眾使用之獎勵停車及開放空間之標示圖 | □有□無 | ||
6.公共區裝修材料防火證明文件 | □有□無 | ||
7.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 | □有□無 | 包含設施設備明細項目表、設備保固(證)書、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 |
8.主要構造位置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有□無 | 具有標示主要構造位置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
9.建築物變更構造所應遵守之法令規定及注意事項 | □有□無 |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 |
10.宜居建築設施管理維護計畫 | □有□無 | 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回饋辦法第15條 | |
11.其他(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計畫) | □有□無 | 臺中市建築基地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第9點 | |
說明 | 1.相關圖說應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並含相關附件 2.圖說標示應與規約草約或規約記載相同。 |
附屬設施設備 | 圖 說 | 使用維護 | 廠商資料 | 檢測功能 | 備註 | |
1.消防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2.電氣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3.給排水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4.昇降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5.監控系統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6.空氣調節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7.機械停車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8.其他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說明 | 1.各項文件有無,設備、管線功能是否正常,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確認後填寫。 2.檢測功能方式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與起造人協議為之。 3.圖說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有不符,起造人願負法律責任。 4.使用維護手冊包含設施設備明細項目表、設備保固(證)書、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5.設施設備若非屬法定點交事項,得以雙方合意為之。 6.領得使用執照時,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須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其相關文件亦應點交之。 |
雙方同意以上點交已順利完成。 中華民國年月日 | ||||||
簽章 | 起造人 | 管理委員會 | 見證點交人員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委託臺中市大台中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
附註:
1.本表一式四份,起造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臺中市大台中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各執乙份。
2.起造人如有數人時應以起造人名冊附表詳列,並應全體出席點交或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理出席。
3.本表係為完成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項目,作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文件,以利申請撥付公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