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委員評分表(98/11版)
系所名稱 | 修業類別 | □ 碩士班 □ 博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 | |||||
研究生姓名 | 學號 | ||||||
指導教授 | 口試日期 口試地點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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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 (中文) | |||||||
論文題目 (英文) | |||||||
口試委員 簽章 | ___年___月___日 | ||||||
評審項目及% | 總成績 | ||||||
1.研究方法20% | 3.文字與結構20% | ||||||
2.參考文獻20% | 4.心得創見或發明40% | ||||||
評 語 | |||||||
程序 | 一、召集人致辭,並宣佈論文口試開始。 六、研究生退席。 二、研究生報告論文寫作經過及主要內容。 七、考試委員研商評分並決定口試結果。 三、考試委員開始口試並由研究生即席答覆。 八、研究生重新入席。 四、指導教授口試並由研究生即席答覆。 九、召集人總結論並宣佈口試結果。 五、召集人口試並由研究生即席答覆。 十、散會。 | ||||||
備註 | 一、論文考試成績評分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論文考試成績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取整數)。 二、論文考試成績評分以一次為限。若指導教授超過一位,則請共同評定一個分數。 三、論文考試成績評定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四、論文考試成績評分通過後,敬請考試委員在論文封面扉頁簽名。 五、本表務請填妥繳回系所彙辦,相關文件由系所自行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