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房屋一部租賃、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租賃房屋標示︰座落於市里鄰路號之鋼筋水泥建築洋式樓房。
第二條︰出租部份︰前開房屋之樓房間間(即由前算起第幾間及第幾間),但廁所浴室及廚房共用(即租用一樓者共同使用一樓之衛生設備。租用二樓者共同使用二樓之衛生設備)。
第三條︰租賃期間︰年(即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滿乙方應即無條件遷還房屋不得提出任何要求獲條件。乙方並應依規定申報戶口(包括流動戶口)。
第四條︰房租︰每月新台幣元,但租金應於該月日以前付清不得拖欠。
第五條:押租金新台幣元。尤乙方於訂約時交付甲方收取保管,租賃期滿乙方依約遷還房屋時,由甲方無息發還,如有乙方應付甲方之款未付清時由此扣款還乙方不得異議。又租賃期間未滿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押租金。
第六條:特約事項︰
一、乙方租賃之房間應用於正當用途,如有違反法令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乙方應即日遷出不得異議。
二、租用期間應繳納之政府稅捐由甲方負擔,但每月水電費由乙方負擔與其他房客分攤,繳納後收據交由甲方保存。
三、租賃期間原有設施及水電衛生設備乙方有使用權,但應負保管之責,如有破壞應負責修復並不得擅自增添設備,但經甲方允許者不在此限。
四、租用期間乙方對房屋任何部份如有損失應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交還房屋時如有發現有損害時亦同。
五、乙方承租之房間止限於乙方及其家族居住不得引進外人居住,並應注重公共道德及衛生,違者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請求乙方遷出,乙方不得異議。
右列各項條款均經雙方自願決不反悔,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二紙各執一份切實履行。
本契約正本三份,分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