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英語系 應用語言學與英語教學碩士班 110學年度入學課程結構規劃表
課程類別 | 一年級 | 二年級 | |||||||||||||
第一學期 | 第二學期 | 第一學期 | 第二學期 | ||||||||||||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時數 |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時數 |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時數 |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時數 | ||||
專業課程 | 必修 | 應修學分數18 | 應用語言學 | 3 | 3 | 學術簡報技巧 | 3 | 3 | 論文 | 6 | 論文 | 6 | |||
研究方法 | 3 | 3 | 學術寫作 | 3 | 3 | ||||||||||
選修 | 應修學分數21 | 心理語言學 | 3 | 3 | 統計與評量 | 3 | 3 | 質性研究 | 3 | 3 | 語料庫語言學 | 3 | 3 | ||
外語習得 | 3 | 3 | 社會語言學 | 3 | 3 | 言談分析 | 3 | 3 | 應用語言學與英語教學專題 | 3 | 3 | ||||
外語教學方法論 | 3 | 3 | 語言學習與科技 | 3 | 3 | 語言測驗與評量 | 3 | 3 | |||||||
閱讀與寫作教學 | 3 | 3 |
備註:
一、畢業總學分數為39學分。
二、必修18學分,選修21學分。
三、學生修讀所屬學院之「學院共同課程」應認列為本系專業課程學分;修讀所屬學院之「學院跨領域課程」或其他學院開課之課程,則認列為外系課程學分。
四、系所訂定條件(學程、檢定、證照、承認外系學分及其他):
1.專業課程必修18學分 (含論文6學分)。必修為4門課程:「應用語言學」、「研究方法」、「學術簡報技巧」、及「學術寫作」。
2.專業課程選修至少18學分,承認其他碩士班課程至多3學分。其中「統計與評量」與「質性研究」至少選修1門,另選修至少5門專業課程。
3.每學期所修科目上限為4門碩士班課程 (不含下修大學部課程)。
4.新生入學後須先參加寫作診斷測驗,未能通過者須至大學部修讀「進階英文寫作I」或「進階英文寫作II」,且須於次年再度參加寫作診斷測驗,通過後方可修習「學術寫作」必修課程。
5.新生在大學修業期間若未修過「語言學概論」相關課程者,須在碩一至本系大學部修習「語言學概論」(不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
6.畢業門檻:
(1)學生須在畢業前或入學前參加TOEFL、IELTS、全民英檢或TOEIC測驗。檢具下列測驗成績證明,符合以下標準之一者,方可提交論文及申請學位考試:
A.TOEFL(IBT)測驗 75分(含)以上。
B.IELTS測驗 6 級(含)以上。
C.全民英檢高級初試通過。
D.TOEIC測驗800分(含)以上。
若未達上述標準,但已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或TOEIC成績達750分,或相當於此級數之其他英檢測驗,得多修習1門本系碩士班開設之3學分專業選修課程且成績及格,則視同通過畢業門檻。
(2)以英語為母語國家之學生,須經「應用語言學與英語教學碩士班課程組」會議通過後,方可免繳上述英檢成績證明,並視同通過畢業門檻。
7.選修課程之開課視該學期修課人數、師資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