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英語系碩士班110學年度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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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英語系 應用語言學與英語教學碩士班 110學年度入學課程結構規劃表

課程類別

一年級

二年級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課程名稱

學分數

時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時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時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時數

專業課程

必修

應修學分數18

應用語言學

3

3

學術簡報技巧

3

3

論文

6


論文

6


研究方法

3

3




學術寫作

3

3




選修

應修學分數21

心理語言學

3

3

統計與評量

3

3

質性研究

3

3

語料庫語言學

3

3

外語習得

3

3

社會語言學

3

3

言談分析

3

3

應用語言學與英語教學專題

3

3

外語教學方法論


3

3

語言學習與科技

3

3

語言測驗與評量

3

3








閱讀與寫作教學

3

3








備註:

一、畢業總學分數為39學分。

二、必修18學分,選修21學分。

三、學生修讀所屬學院之「學院共同課程」應認列為本系專業課程學分;修讀所屬學院之「學院跨領域課程」或其他學院開課之課程,則認列為外系課程學分。

四、系所訂定條件(學程、檢定、證照、承認外系學分及其他):

1.業課程必修18學分 (含論文6學分)。必修為4門課程:「應用語言學」、「研究方法」、「學術簡報技巧」、及「學術寫作」。

2.專業課程選修至少18學分,承認其他碩士班課程至多3學分。其中「統計與評量」與「質性研究」至少選修1門,另選修至少5門專業課程。

3.每學期所修科目上限為4門碩士班課程 (不含下修大學部課程)

4.新生入學後須先參加寫作診斷測驗,未能通過者須至大學部修讀「進階英文寫作I」或「進階英文寫作II且須於次年再度參加寫作診斷測驗,通過後方可修習「學術寫作」必修課程。

5.新生在大學修業期間若未修過「語言學概論」相關課程者,須在碩一至本系大學部修習「語言學概論」(不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

6.畢業門檻:

(1)學生須在畢業前或入學前參加TOEFLIELTS、全民英檢或TOEIC測驗。檢具下列測驗成績證明,符合以下標準之一者,方可提交論文及申請學位考試:

A.TOEFL(IBT)測驗 75()以上。

B.IELTS測驗 6 ()以上。

C.全民英檢高級初試通過。

D.TOEIC測驗800()以上。

若未達上述標準,但已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或TOEIC成績達750分,或相當於此級數之其他英檢測驗,得多修習1門本系碩士班開設之3學分專業選修課程且成績及格,則視同通過畢業門檻。

(2)以英語為母語國家之學生,須經「應用語言學與英語教學碩士班課程組」會議通過後,方可免繳上述英檢成績證明,並視同通過畢業門檻。

7.選修課程之開課視該學期修課人數、師資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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