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暨附設專科部111學年度下學期期末考各科命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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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高中暨五專三年級版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 (高中暨五專三年級版) 

2-3  校園性騷擾(肢體、言語等)及性侵害(強制猥褻、妨害性自主)、師生戀、 
兩小無猜 
一、案例 

不可說的秘密 

曉欣是單親,父親忙著工作,與祖母、姑姑等同住。國二時曾遭其表哥性

侵,直到高一時才被姑姑發現,所以表哥就沒有再侵犯她,但到高二時表哥又
開始對她性侵。家中都是由祖母掌權,而姑姑及表哥都在鐵工廠工作。她擔心
會影響家中的和諧,因此將委屈一直放在內心中,不敢聲揚,但又無法忍受此
種長期的異常生活壓力,遂選擇逃避而常常離家出走。  

曉欣的祖母及父親剛聽到此事時,非常激動。起初家屬感激學校發現此件

家醜,但返家後態度卻是180度轉變,認為學校不該介入其家庭內部事情,而且
造成家人間的嫌隙、表哥的難堪及姑姑離家出走,甚至責備學校為何要呈報此
事,要求學校必須對其表哥的前途、曉欣及姑姑的離家出走等負責,反控學校
不該插手管家務事。 

 二、法律解析 
1、性侵害犯罪是一種再犯率極高的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追訴除了保護個人法益

之外,更具有公益性質,所以早在民國88年,性侵害犯罪除對配偶及未滿18歲
之人犯性侵害罪者外,其餘的性侵害犯罪均已由告訴乃論之罪改成公訴罪,俾
對加害者進行刑事追訴,防止歹徒一再犯罪。 

2、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別規定「醫事人

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
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24小時。」,是本件學校的通報自有其法定義務必需履行。 

3、我國刑法保障個人性行為的自我決定權,因此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
刑,此即為強制性交罪。如果以上述的手段對男、女為猥褻行為者,刑法亦定
有強制猥褻罪,可加以規範。另外對於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
女,考量其身體、心智均未臻成熟,為保障其身心健全發展,規定即使未違反
她(他)們的意願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亦需加以處罰。 

4、本件曉欣的表哥如果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當然觸犯強制性交罪,如果並未使用上開方法,而是因為曉欣顧慮
家計,隱忍未予拒絕而性交得逞,則亦觸犯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或與14歲以
上未滿16之人性交罪。 

※參考法條

 

(1)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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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高中暨五專三年級版 

 

(3)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
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

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
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2-4  家暴(家庭暴力防治法)、兒少法相關事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 
理法、菸害防治法) 
一、案例 

騷擾校園的媽媽  

柔柔來自一個單親家庭,媽媽當年在 20 歲不到的年紀就接連生下她以及

兩個妹妹,後來由於不堪先生長期的家暴,遂與先生離婚,並且獨立撫養三個
小孩。長期清苦的生活與經濟的壓力,使得媽媽的精神狀態極不穩定,常常自
言自語,甚至揚言要帶著三個女兒一起去死,其間並已有過三次自殘及傷害姊
妹的紀錄。面對這個狀況,柔柔自然十分擔心,在無意中向小娟透露家中的狀
況,小娟知道後大驚失色,連忙通知輔導老師,輔導老師得知後透過家暴專線
委請社會局介入處理,社會局為了柔柔三個姊妹的安全,急忙將他們安置在寄
養家庭,並且禁止媽媽與三姊妹接近。但是精神狀態不穩定的媽媽,為了與柔
柔見面,三番兩次到學校大聲咆哮,並且騷擾師生,讓學校困擾不已。 

二、法律解析 
1、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常常也會變成加害人。柔柔的媽媽因為先生長期家暴,

雖然離婚了,但是內心的創傷沒有治療,在生活壓力下,反而轉換成施暴
者,對自己跟小孩施暴,而有自殘跟對柔柔姊、妹為精神及身體虐待的暴力
行為。 

2、為避免這樣的家庭暴力循環,需要大家的幫忙。有正義感的同學小娟知道這件

事,並且通知輔導老師,也打專線「113」通報社會局協助。依照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第34條規定,社會局對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會保密,不致於造成小娟或老
師的困擾。 

3、因為柔柔跟妹妹都未滿18歲,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稱的少年或兒童(未滿

12歲),如果遭受到家人的身心虐待,為保護他們,社會局會先暫時找個地方
安置,例如寄養家庭。並且會請警察保護,有必要也會向地方法院的家事庭法
官聲請保護令,禁止媽媽再打罵或接近柔柔。 

如果,法院已經核發保護令,媽媽還是到學校騷擾柔柔,警察就會依照保護令

來保護柔柔。所以,柔柔的媽媽因為違反保護令,警察可依現行犯加以逮捕,
法院將來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以違反保護令罪,加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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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高中暨五專三年級版 

 

當然,柔柔聲請保護令時,可以請求法官,要求媽媽去做治療或上一些諮商課

程,或是由社工幫忙解決媽媽所遇到的經濟問題。因為,媽媽的問題解決了,
柔柔跟妹妹才可能重新得到好的媽媽,恢復溫暖、幸福的家,這也是大家、法
律協助柔柔的最後目的。 

※參考法律:民法親屬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類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3-1  毒品、藥物濫用(辨識毒品與吸毒者特徵、毒品相關刑責、預防拒絕之道 
一、案例 

毒饗貪歡獨享罪 

依依由學姐寶貝引介,與自稱醫師、藥商的男子進行性交易。依依的爸爸

是毒品中盤商,卻對女兒依依極其呵護,也冀望深厚,不希望他步上自己後
塵,成績一向表現極優的依依,在準備高中入學基測時常熬夜,爸爸心疼之
際,以極微量的藥物讓女兒提振精神,效果甚佳,卻未料到因此讓女兒在不知
覺中染上毒癮。放榜後的慶祝派對,竟以有福同享的心理,共享藥物使派對的
歡樂達到高峰,也種下一群年輕人偏差行為的不歸路。  

依依上高中後課業一落千丈,只有在和朋友吸食毒品後的飄渺虛幻中追求

一時的貪歡,為了滿足物慾與逞能,也向爸爸索取轉賣,儼然是藥物小盤商,
時常進出不良場合,濫交朋友,甚至以性交易換取現金以購買藥物吸食及裝扮
奢侈品,離單純的校園生活越來越遠。 

二、法律解析 
1、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為四級,一般常見毒品為第一級到第三級,

而其處罰係依照不同級毒品而有不同處罰的規定,就施用第一級毒品(如海
洛因或古柯鹼)及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搖頭丸或大麻)

,現行的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有處罰規定。只要施用這兩級毒品,第一次施用先施以觀
察勒戒。但如果將毒品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有賺錢,法律上構成販賣毒品
罪,若是第一級毒品,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
金;若是第二級毒品,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三級毒品,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沒有賺錢或免費提供則會構成轉讓毒品罪。  

2、上開案例中,依依的爸爸為了讓依依提振精神準備考試,給依依施用毒品,

所提供的毒品應是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如果依依知情,則屬轉讓第二級毒
品的行為,依依的爸爸會構成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但如果依依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吸用,則依依的爸爸構成以欺瞞之方
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依依自己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如是第一次施用,則必須接受觀察勒戒。又依
依為了滿足物慾與逞能,也向爸爸索取毒品轉賣,因此依依將毒品賣給其他
人牟利,會構成販賣毒品罪,依照所販賣的毒品是第幾級而構成販賣第幾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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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高中暨五專三年級版 

 

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20條) 

3、吸食毒品除不但危害身心健康,亦可能因藥物的作用衍生偏差行為。再者,

成癮後往往不耐戒斷症帶來之痛苦而難以戒治。且因毒品取得不易,吸食者
常涉入其他的犯罪行為,或為不法集團所利用而觸法。唯有堅決拒毒才能避
免個人誤入此陷阱中。 

 
3-2  散布不當影片或不實言論、網路援交、網路交友、網購糾紛、網路遊戲(盜 
用帳號、虛擬遊戲幣、寶物)等網路犯罪、非法影印、網路侵權等違反智慧財 
產權 
一、案例 

變調的社團成果展 

擔任管樂社社長的小潘,為了社團成果展,與社聯會主席阿德鬧得不可開

交。小潘認為管樂社苦練了一年,就是為了成果展的演出。因此若僅給20分鐘
演出時間是不夠的,如此一來長久的努力,會因為沒有演出機會而成泡影。但
就社聯會的立場言,精準的掌控時間也是必須的,由於管樂社表演的曲目較
長,若任其盡情演出,對其他社團也無法交代。  

憤恨不平的小潘眼見事情已無轉寰餘地,遂開始在網路上散佈謠言,指稱

阿德是因為拿了手語社與熱舞社的好處,才會讓這兩個社團表演多首組曲,另
外阿德與熱舞社社長小蓮的曖昧關係也是另一個主因…等等。由於人言可畏,
阿德一方面要籌備成果展,一方面又得忍受冷言冷語,感覺非常痛苦,開始後
悔接了這麼棘手的職務。 

二、法律解析 
1、網際網路的使用,如果是利用留言板、討論區或部落格等為不特定人可隨時

存取、閱覽的使用方式,因為不特定人可以隨時存取、瀏覽內容,是屬於公
開場所。因此,如果在網際網路的公眾空間或利用上任意謾罵他人,是犯了
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而如果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
事,如指稱阿德拿了好處及與小蓮的曖昧關係等,因為可由公眾閱覽得知,
因此意圖散布之主觀想法明顯,又因為係以文字傳述,可構成刑法第 310條
第2項加重誹謗罪。   

2、在網路上抒發情緒、交換心得、聯繫感情,原本無可厚非。但是仍需要隨時

注意網路禮節,並適度規範自己發言的字句內容和態度。畢竟,真正的言論
自由和真理,並不是靠著謾罵、諷刺、訕笑或是情緒性的發言來彰顯的。真
正有價值,需要保護的言論自由,不靠著事前或事後的審查,仍然可以在其
中發現要表達的真理和想法。但是單純謾罵、諷刺、訕笑或是情緒性的發
言,不論是討論什麼主題,都只會傷害對方,但是對於討論的內容並無任何
助益,絕對無法達到「真理越辯越明」的目的,而只是淪為互相交訐、攻擊
的修羅場,這並非言論自由的核心意義,也會讓這些言論落入妨害名譽的範
疇,不得不注意。 

3、吸食毒品除不但危害身心健康,亦可能因藥物的作用衍生偏差行為。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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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癮後往往不耐戒斷症帶來之痛苦而難以戒治。且因毒品取得不易,吸食者
常涉入其他的犯罪行為,或為不法集團所利用而觸法。唯有堅決拒毒才能避
免個人誤入此陷阱中。 

※參考法條 

(1)

 

刑法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3  反詐騙(辨識詐騙行為特徵、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預防與拒絕之道) 
一、案例 

真的是你嗎? 

放暑假了!升高二的小貓成天掛在網路上和朋友打屁聊天,有一天螢幕上

MSN  跳出一位國中好朋友的問候訊息:「在嗎?」、「我是小敏!」、「最近好
嗎?」、

「對了,你幫我買  my  card  點數儲值啦!」、

「魔獸  450」、「我現在急

用!手機剛好壞了!快點!下週還你錢喔!」小貓基於兩人麻吉的情感,二話
不說敲鍵回應:「放心!」、「我馬上處理」,小貓隨即在網路上用自己的手機號
碼購買了 450元點數,並將簡訊收到的認證碼用 MSN 回傳給小敏,正當小貓沈
浸在幫助了麻吉好友的喜悅時,電腦螢幕中跳出 Facebook 訊息:

「我是小敏,

我的  MSN  帳號被盜用了,請大家注意!」小貓這下驚覺剛剛的  MSN  訊息並不
是小敏本人發送的。 

二、法律解析 

1、隨著各項電子產品和支付工具的便利,雖然便利了大家的生活,但是因為個

人資料通常連結著支付工具或是金融資訊,因此個人資料的保護就越見重
要。 

2、

因為目前社會上詐騙盛行,為了預防詐騙或是虛偽申請服務,目前不管申請電

信服務、金融服務或其他基本生活需求時,通常都會需要提供個人證件,當做
確認身分的用途,較為嚴謹者,還會需要提供兩張以上。但是在提供個人證件
時,有幾點需要注意:1.申辦金融貸款或是任何服務,都有一定的流程和步
驟,事先知悉,並在申請服務時謹慎注意是否合乎一般的辦理流程,可以避免
遭受他人惡意欺騙。2.沒有任何服務需要拿走你的證件,因此切記不讓個人證
件離開視線,更不可以交付他人。3..提供影本時,在影本上加註時間和使用用
途,讓影本只可作為一次性使用。4.時時留心,並注意保管個人證件,使他人
沒有機會任意取得或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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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網路通訊發達,即時通訊及社群網站已融入日常生活之中,人們從原本聲音交

談逐漸習慣成文字交談,人們對網路另一端帳號使用者是否為本人通常毫無警
覺,詐欺集團即看重網路通訊此特性,結合駭客盜取 MSN、Yahoo 即時通、
Skype 及 Facebook 等網路通訊服務之帳號密碼,冒充該帳號身分針對通訊錄
名單進行詐騙,從早期以借錢為由要求匯款之手法,隨著現今網路遊戲發展迅
速,遊戲幣及遊戲寶物交易日趨方便,開始轉變成要求好友代買遊戲點數,騙
取交易序號及密碼,再透過遊戲寶物交易平台快速洗錢獲取大量不法所得。 

4、綜觀該等詐騙集團手法,成功之要件首先需盜取得大量網路服務之帳號密

碼,駭客可藉由散佈木馬程式及架設釣魚網站等不法手段,搜集大量帳號密
碼再賣給詐騙集團所用,詐騙集團再逐一檢視該網路服務帳號所申填之相關
資料及好友名單多寡,進行網路資料拼圖,過濾出詐騙成功可能性高之帳
號,再進行修改相關認證資料及登入密碼,致該帳號使用人無法使用此網路
服務,且短期間無法使用網路服務網站系統進行密碼變更,詐騙集團便利用
這段期間進行偽冒該帳號者使用者身分進行詐欺犯行。 

5、刑事局呼籲,使用電腦需有資安觀念,駭客常藉網路論壇、P2P 等管道散佈盜

版軟體、文書檔案、PDF 檔案、影音檔等誘騙使用者下載讀取,藉此自動在
系統背景植入木馬程式,及透過電腦蠕蟲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散佈假
登入頁面之釣魚網站或以遭入侵植入惡意網頁動態程式碼之掛馬網站等網頁
連結,誘騙使用者點擊連結,故使用者勿任意下載讀取來源不明之電腦檔案
及開啟不明網頁連結, 減少帳號密碼遭盜取之風險;另申設網路服務帳號請
填寫真實身分資料,縮短網路服務業者恢復帳號密碼程序之驗證真實身分時
間,且勿將不同網路服務帳號設定同樣之密碼。另希望網路服務業者能將帳
號登入採取多重驗證機制,帳號申設資料修改流程提高嚴謹度,以增加網路
服務帳號密碼盜用之困難度。如民眾發現自身使用電腦遭植入電腦木馬入侵
及帳號密碼遭盜用之情事,可檢具相關證據,依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至警
察機關報案提出告訴。(引自 165 全民反詐騙超連結) 

※參考法條 

(1)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

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

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4)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

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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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5)中華民國刑法第 363 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

論。 

 
3-4  預防被害、輸血安全(愛滋驗血)

、打工安全、人口販運、動物保護 

一、案例 

工讀停看聽 

阿強和他的班上同學打算利用今年高一升高二的暑假,好好找個打工的機

會,賺點零用錢和學費。  

 一天在教室裡討論起打工訊息,丁丁拿著一張傳單說:「澳洲遊學、打

工,提供免費機票、食宿。」阿美則唸著報紙上的廣告:「誠徵卡拉 OK 陪唱女
工讀生,時薪一千二、工作輕鬆、小費多。」幾位同學七嘴八舌熱烈討論著。  

只見阿強大聲的說道:「到澳洲機票那麼貴,怎麼可能免費?另外陪陪唱歌

就有時薪一千多塊,騙肖ㄟ!」小蘭隨即接著說:「小心!不要被賣掉喔!」大
夥兒聽了都猛點頭。 

二、法律解析 
1、打工常見三大風險類型即:薪資糾紛、應徵詐騙、職場傷害。 

(1)

 

薪資糾紛:薪資發生紛糾之原因,不外如下: 

a 老板設下剝削勞工荒謬內規:常見者如: 

(a)中途離職給半薪,以辭職工作未滿規定日數不付全薪。  
(b)無績效無工資:以工作未達一定業績為由,強迫離職。  
(c)找理由扣錢:如以未提前告知中途離職、扣受訓費用、餐費、及遲到即扣

錢等方式,達成不付或減付薪資之目的。  

b 勞動約定不清:常見者如: 

(a)工作條件約定不清:如實為外出推銷,卻以內勤助理名義,誘使加入職

場。 

(b)薪資約定不明:如對於薪資和其他勞動條件模糊帶過,事後則表示沒有議

定薪資,按基本工資打折後隨便給錢。  

(c)勞動契約定性不明:如代工有別於「僱傭關係」

,前者是「承攬關係」沒有

勞基法適用,結果要求先買材料及機械,嗣後卻隨意挑剔產品不良,拒不
收購產品,自己反成了唯一買主。  

c 要求從事不合法的工作:常見者如要求從事: 

(a)販賣盜版影音錄音錄影帶、光碟、盜版程式光碟(大補帖)。  
(b)前往其賭場、酒家圍事,擔任打手、當人頭。包括帳戶人頭,電話人頭,

公司負責人人頭等。 

(2)應徵詐騙:常見者如: 

a 職前向員工索勞、健保費。收到錢後就落跑,或超收勞健保費。  
b 要求先付職位保留金、保證金。佯稱:「這工作很難得,只有你適合,如果先

付保證金10,000,就可擁有這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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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要求勞工先訂製價錢昂貴品質奇差的制服,才可成為正式員工。例如價值

18,000元網路咖啡廳制服。  

d 要求先購買價錢昂貴的產品才可成為公司正式員工,該產品卻相當沒有市場價

值。如購買一張六萬元的渡假金卡。  

e 要求要成為正式員工要先辦手機,事後雇主以未通過試用期解僱之。勞工沒拿

到錢,卻要付兩年五支手機的基本費,原本說的紅利也不知在哪。  

f 伴遊公關工作,要求工作前先付雇主一半錢,另一半錢由客戶付。結果付了幾

萬元,客戶也沒來。  

g 家庭代工之風險。預先付材料費、運費,事後老闆不給收購,亦找不到老闆 
h 應徵模特兒工作,即模特兒經紀公司,佯稱公司要發掘年輕模特兒,故要先拍

定裝照,拍完就要先付拍照費。然後再虛稱:你資質很不錯,日後大有前
途,只是欠培養,我們有一套訓練課程只要五萬元,公司會好心說因為你現
在還沒錢,所以只要付一半,另一半日後公司轉介表演機會給你時,用出場
費來抵,結果嗣後根本沒有演出機會,仍催收尾款,如果你不付,公司還會
寄存證信函給父母親,說小孩有簽約,不履約就提出告訴,讓父母只好去花
錢和解。 

(3)

 

職場傷害:常見者如: 

a 在高危險性環境工作和操作機具,如高樓鷹架、冰庫、送貨車、高速切削機

械、高壓電纜旁等高危險性環境工作。  

b 職場性騷擾:即上司對下屬利用職權在言語和行動,對人身從事性騷擾。如雇

主把勞工喚至辦公室假裝談公事或寒喧,卻以言語騷擾或對其身體隱私部位上
下其手。  

c 未投保勞工保險:老闆事後不願承擔自身責任,發生工傷後還不聞不問。 

※參考法條 

(1)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
辦法定之。  

(2)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雇主延長勞工

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a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b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c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之。  

(3)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

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4)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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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賠償費用。 

(5)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6)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

假。 

(7)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8)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

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a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b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c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d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9)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三十六條

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
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
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10)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

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11)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未滿十五歲之人之僱傭)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

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
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12)勞動基準法第 47 條(童工工作時間之嚴格限制):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

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13)勞動基準法第 48 條(童工夜間工作之禁止):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

時之時間內工作。 

(14)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

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
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
予以抵充之: 
a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
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b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
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
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
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c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
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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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高中暨五專三年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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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有關之規定。  
d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
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a)配偶及子女。(b)父母。(c)祖父母。(d)孫子女。(e)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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