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務人員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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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報告彙編
書名
: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彙編(三)
目錄
: 建立公務人員教、考、訓、用配合制度可行性之研究
章節
: 二、公務人員的考試
賢者在位,能者在職,則事無不舉,國富而民安。因此,甄拔得人舉
措得宜,與國家社會的治亂,人民生活的福祉息息相關(沈兼士,民6
0:五)。故選官任職,無論中外各國,對此都極為重視。
公務人員是國家遴任為民服務之人員,中外歷史上,對於選拔公務
人員,大致有四種方法(張金鑑,民68:五0三~五0四)。第一種是
薦舉,我國古代選拔人才,不少是採取薦舉的方式,如漢朝的鄉舉里選。
第二種是評選,如魏晉的九品中正,就是品選的方法,但評選不免偏私,
結果造成「上品無寒門,千品無士族」,形成社會上新的貴族制度。第三
種是選舉,這是早期歐美國家實行的制度,但有錢有勢的人物,多半當
選,形成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第四種為考試制度,考試制度選拔人才,
比較公平,考試者不分貧富貴賤,及格的人就可以擔任公職。故考試制度
不僅是選拔全國人才的手段,更是保障平民,公平有效的競爭制度。
考試取才的方法,現今各主要的國家都已普遍採行(許濱松,民8
5),如英國於一八五五年,美國於一八八三年先後成立專門負責考選
的文官委真會(Civil
Service Commission):法國於一八三0年七月革
命之後,採取考試制度
;德國於一七四三年正式規定,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後,始能由政府正式委以官職:日本也於一八八五年確定了考試用人的
原則。
考試制度在我國素稱完備。要言之,我國考試制度的發展,約可分為
三個階段:戰國時期至漢朝初年,為考試制度的醞釀期;漢初至隋朝,
為考試制度的成長期;隋唐至清朝,可以稱為我國考試制度的完成期
(洪德旋,民81:四)。國父孫中山先生,在其三民主義中民權主義第
六講曾言:「歷代舉行考試,拔取真才,更是中國幾千年的特色。外國學
者近年來考察中國的制度,便極讚美中國考試的獨立制度,像英國近年
來舉行的文官考試,便是從中國仿效過去的。」可見我國考試選才制度不
但有其獨具的發畏特色,更深遠地影響現今各國的考選制度。
民國十七年北伐完成,建都南京之後,國民政府依五權憲法的原則,
成立考試院,隨之訂定考試法計十八條,其於民國二十年舉行了第一次
公務人員的考試。行憲之後,為加強考試用人的既定方針,在憲法第八十
五條便明文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從而
確定了公務人員考試採公開、公平的競爭原則。
依憲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以及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執業資格,都應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因此,於民國七十五年
新考試制度就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分別訂定「公務人員考試法」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如依考試等級高低加以區分,則又可分
為高考一級:高考二級、高考三級、普通考試與初等考試五種:相對的,
公務人員的特種考試,係比照高、普、初等考試,分為一至五等,此外尚
有升等考試。
考試類科因配合職系任用,區分繁瑣,惟近年來逐漸改進,已簡併
甚多(江丙坤,民87:一五)。以八十六年高普考為例,報考人數多達
十餘萬人,其集中於高考三級及普考,分別設四十二職系八十科別及三
十職系四十科別,高考一級及高考二級,分設一職系一科別及六職系八
科別。就行政類而言,高考一級只設一職系一科別,高考二級只三職系三
科別,高考三級為二十職系三十九科別,普考分十六職系十九科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