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中華郵政招考 營運職 資產營運 民法與土地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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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從業人員甄試試題
職階甄選類科【代碼】: 營運職資產營運E3306
專業科目1:民法土地法規(含都市更新法規)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ƒ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違者該科答案即認
無效以零分計
應考人得自備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機(須不具財務函數工程函數或儲存程式功能不得發出聲
)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將座落於新北市的土地出賣與乙,並已將土地交付與買受人乙但乙遲未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經過 16 年後甲發現自己仍登記為所有權人乃主張乙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故乙係無權占有對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有理
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題目二
甲、乙、丙共同平均出資買進一棟區分所有權建築物並登記所有權權利範圍各三分之
在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共同出租給丁使用訂定租期為 6其後甲因投資失敗積欠
戊一筆債務想將其應有分三分之一權利單獨提供給其債權人戊辦理抵押權設定。請問:
一)如甲單獨提供其應有分三分之一給戊設定抵押權是否須經其他共有人即乙、丙
的同意請附具理由說明之15 分】
二)又如果甲、乙、丙共同打算將該區分所有權建築物出售則承租人丁可以主張何
種權利?【10 分】
題目三: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茲甲、乙、丙擬將土地
出售於 A惟丁反對丁可否依土地法第 34-1條之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又假設因出
售不成乃協議分割惟分割後丁所分配之土地價值與其依應有部分計算之價值不等則土
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分別析論之25 分】
題目四: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主體為何?請就更新地區之劃定與否分別
加以說明並比較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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