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從業人員甄試試題
職階甄選類科【代碼】: 營運職資產營運【E3306】
專業科目(1):民法與土地法規(含都市更新法規)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ƒ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違者該科答案卷即認
無效,並以零分計算。
…應考人得自備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機(須不具財務函數、工程函數或儲存程式功能,且不得發出聲
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將座落於新北市的土地出賣與乙,並已將土地交付與買受人乙,但乙遲未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經過 16 年後,甲發現自己仍登記為所有權人,乃主張乙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故乙係無權占有,對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有理?
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題目二:
甲、乙、丙共同平均出資買進一棟區分所有權建築物,並登記所有權權利範圍各三分之
一;在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共同出租給丁使用,訂定租期為 6年。其後,甲因投資失敗,積欠
戊一筆債務,想將其應有分三分之一權利單獨提供給其債權人戊辦理抵押權設定。請問:
(一)如甲單獨提供其應有分三分之一給戊設定抵押權,是否須經其他共有人即乙、丙
的同意?請附具理由說明之。【15 分】
(二)又如果甲、乙、丙共同打算將該區分所有權建築物出售,則承租人丁可以主張何
種權利?【10 分】
題目三: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茲甲、乙、丙擬將土地
出售於 A,惟丁反對。請問丁可否依土地法第 34-1條之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又假設因出
售不成,乃協議分割,惟分割後丁所分配之土地價值與其依應有部分計算之價值不等,則土
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請分別析論之。【25 分】
題目四: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主體為何?請就更新地區之劃定與否分別
加以說明並比較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