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中華郵政招考 營運職 郵務法務 民法與商事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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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從業人員甄試試題
職階/甄選類科【代碼】:營運職/郵務法務【G4907
專業科目(1:民法與商事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甄選類科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姓名、或與答案之任文字或符號
應考人得自備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機(須不具財務函數工程函數或儲存程式功能且不得發出聲
)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為經商週轉之需,向乙短期借款二千萬元,惟存心賴債不還,乃迅速與好友丙密謀以
假買賣方式將甲名下僅有的 A空屋過戶予丙未久丙心生貪念瞞著甲將 A屋出租給不
知情的丁使用,租約載明租期二年。乙於約定還款日未獲清償後,始知悉甲的脫產技倆。
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有何方法將丙名下的 A屋查封拍賣,再行取償?【9分】
(二)乙可否向丙請求損害賠償?理由何在?【8分】
(三)如甲自知理虧央請丙將 A屋作價過戶給乙以代清償甲的欠款丁可否以租期
未滿為由,拒絕搬遷交屋?【8分】
題目二:
請依據民法有關抵押權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抵押權的從屬性?有何例外情形?【12 分】
(二)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如果標的土地(抵押物)分割成二筆並分屬二人、或抵押
權所擔保的債權一部讓與他人,其抵押權的效力是否因此減損?理由何在
13 分】
題目三:
甲簽發一紙金額十萬元之記名支票交付給乙後,乙並於票據背面記載「連帶保證人乙」
再將之交付給丙,丙屆期提示被銀行以存款不足而退票,請問丙該如何?對誰行使票據權
利?【25 分】
題目四:
現行公司法對於股東表決權行使之限制規定為何?【15 分】甲為 A公司的大股東,
售甲個人所有之工廠廠房給 A公司請問 A公司股東會時甲就此廠房出售的議案有無表決
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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