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中華郵政招考 專業職(一) 法律事務 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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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從業人員甄試試題
職階甄選類科【代碼專業職(一)法律事務C8101
專業科目1): 民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非選擇題,每題配分為 25 分。
ƒ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編號或其他不應有的文字標記符號等,違反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應試人得自備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機(須不具財務工程及儲存程式功能且按鍵不得發出聲響)
應試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放置於桌面或使用,若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扣
除該科目成績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請依民法規定說明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
一)十九歲已婚的甲未經其父母同意即與 A建設公司成立買賣房屋之契約該行為
之效力為何?【5分】
二)十八歲的乙未再升學經其父母允許獨立經營飲料店其購買材料及出售飲料等
行為是否有效5分】
三)十七歲未婚的丙未經其父母同意偽造證件購買機車該行為之效力為何
5分】
四)十二歲之學童丁用其父母給予之零用錢 50 元購買五件玩具分送五位同學
否有效5分】
五)十歲的戊至郵局購買郵票同時交寄聖誕卡片給其表妹之行為是否有效5
題目二
請依民法規定回答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之問題
一)一般債權之請求權利息之請求權及運送費之請求權各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10 分】
二)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為何種主張?【5分】
三)甲向乙請求返還 10 萬元之借款並於請求後七個月起訴則是否發生時效中斷
之效力若甲經合法起訴後撤回其訴時效是否會重行起算請附具理由說明
。【 10 分】
題目三
甲於乙醫院剖腹生產主治醫生丙過失將手術用紗布遺留在甲腹中之後因為甲經常腹
部疼痛再度至乙醫院就診時始發現先前生產手術遺留在甲腹中之紗布並再度經過開刀
將其取出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甲得向丙及乙各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題目四
房客為了減少房租負擔當起了二房東與乙訂立新的租約將原本的租屋分租給
使用如果甲與其原房東於租約中有約定房客不得轉租條款,此時依照民法之規定,原
房東對於甲與乙可主張何種權益請分別說明之。【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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